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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执罪适用情况的思考/李世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12:52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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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能够自觉、自动地履行,我国1979年刑法中就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也规定了此罪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而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大量存在,法院对此实施刑罚打击的极少,根本没有起到以刑罚惩治这类犯罪的教育和震慑作用,执行难多年来一直不能得到解决。

  导致上述问题有多种因素,而法律条文设置时对该罪规定的不规范和不完善是重要原因。综合各方研究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单位犯罪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范围过窄。因此,许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置法院判决、裁定于不顾,采取各种各样方式规避法院的执行,而法院对其无法实施刑事处罚。2.罪名不够严谨,认识上有误区。很多人以为只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其实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法院的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等司法文书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犯罪。3.法定刑过轻,罪罚均衡方面有失偏颇。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没有区分案情,有失公平。如不划分诉讼标的大小,就有可能造成同案不同标的而同判的现象发生。4.程序方面存在着规则倒置问题,追诉渠道不顺畅。按照有关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到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然而,法院既已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又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那么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程序还有何用?公安机关如不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认为构成犯罪,法院将处于什么地位?有些法院在追诉这类犯罪方面因碍面子而有畏难心理。另外,我国法律对进入再审的要求宽松,再审案件比例居高不下,也是影响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一个重要原因。

针对以上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学者们提出了完善意见:1.修改罪名,改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一切生效的法律文书包含于其中;2.追究“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罪”启动程序应规定以公诉为主兼被害人自诉原则。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受损害的是权利人,理应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3.赋予法院司法警察对此类犯罪享有侦查权。从根本上解决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公安刑事侦查的脱节问题,由检察院负责审查提起公诉;4.量刑处罚幅度应区别对待。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大小划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幅度,拉开档次,相应科刑。

在执行领域,目前有很多法律法规赋予法院强有力的强制权力,形成长期执行困境的主要原因是这些法律法规在落实的环节上做得不够好。一些执行案件,执行人员着手执行时,刑事追诉意思不强,搜集证据不及时、全面,从而导致事实上已触犯刑律的被执行人,由于法院执行机构没有充分的证据而无法向有关机关移送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执行工作中,对应当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尤其是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喊的多做的少,无原则的适用较为宽缓的处罚,甚至在关系、金钱、人情等面前将违法犯罪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既损害了法院的形象,更严重的削弱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刑罚措施的惩罚和教育功能,直接导致一些逃避应负法律责任的人怀疑法律、藐视法律,甚至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这也使现有的法律尊严和权威受到极大的挑战,进而让许多原本对法院的执行有点“惧怕”心里的被执行人敢于试探性的抗拒法院的执行,而那些取得“成功”的被执行人则会更加放肆地去违法。长期以来,在他们做出拒不执行行为的时候,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能不能构成犯罪在头脑中已经没有了印迹。严格执行法律动了真格就能解决问题,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规范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才能受益,社会才会和谐稳定。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困扰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也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法院还应将在执行过程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由此形成对“老赖”们的高压势态。酒驾在我国也曾像执行难一样是个难治的顽症,在醉驾入刑后,全国各地加大力度对酒后驾驶进行严查,严厉打击醉驾犯罪行为,并在媒体进行规范的宣传报道,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其效果是醉酒驾驶入罪强大的刑事惩罚措施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十分明显,酒驾醉驾行为大幅减少。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要借鉴这一做法。

总之,笔者认为,要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罚达到应有的效果,一是公、检、法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打击要通过沟通、协调形成共识,以解决法律规定不十分完善的问题,使追诉活动顺畅、有序;二是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动真格的,见一个打一个决不姑息,不仅要有杀鸡给猴看的小动作,更要有“杀猴给鸡看”大动作;三是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长时间、全方位的宣传,形成一个严打“老赖”的社会舆论氛围;更重要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杜绝关系、金钱、人情等各种因素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

(作者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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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2000年9月19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

教学[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精神,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加强领导,切实负起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职责, 及时研究、解决独立学院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件要及早介入、积极引导、妥善处理,维护好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

  申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申办学校)和合作方须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申办学校要切实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负起相应责任。独立学院要建立招生领导小组和专门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关招生、收费等重大事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须事先征得申办学校同意。如有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事宜,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二、合理安排招生计划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其年度招生计划,对办学条件好、管理严格、招生规范的独立学院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对办学条件较差、管理混乱、有违规招生行为的独立学院须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

  独立学院应主要面向本地区招生,拟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独立学院,应由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经其认可后,再编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

  三、规范招生宣传

  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并如实进行招生宣传,对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学费标准、毕业证书发放等事项不得含糊其词、弄虚作假,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以及招生广告,须经申办学校和独立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

  四、强化录取工作管理

  独立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组织生源或进行录取工作;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 不得违规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不得以专科录取、按“专本连读”培养。独立学院的录取工作必须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下进行,严禁避开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擅自违规录取考生。未经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将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加强对独立学院录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申办学校对独立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工作要进行监督。

  五、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管理混乱,扰乱招生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独立学院,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整改,视情节减少其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要停止其招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独立学院和申办学校。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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