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4:18  浏览:8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控制我省河流水质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跨越市(地级市)行政区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和鉴江的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以下统称跨市河流)。
第三条 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控制断面,确定水质控制指标,落实相关市(指上、下游或左、右岸相邻的市,以下同)的责任,做到边界水质达标交接。
跨市河流边界控制断面的设置、交接关系、水质控制目标和监测单位,按照《广东省主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方案》(附表一)执行。
第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境内跨市河段水质负责,把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列入本届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并按省人民政府批复下达的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执行;市政府应将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县(区)、乡(镇)。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市的水利、城乡建设、卫生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跨市河流边界断面的水质监测、评价按《水质监测、评价控制指标值》(附表二)执行。监测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条 跨市河流边界断面的水质监测由省确定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相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可在同一断面、同一水期作对比监测或抽测。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可作监督性监测。
各市增设边界断面所需的监测经费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与年度环境监测事业费一起划拨给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第八条 每个水期的边界水质监测报告,由负责监测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完成野外监测后20天内提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该监测报告之日起5天内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相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第九条 相关市的任何一方环境保护监测站发现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不到规定的控制目标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抄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跨市河流边界水质未达标或造成污染的市,必须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一个月内采取有
效防治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当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当地市人民政府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市人民政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消除污染。
第十一条 相关市对跨市河流边界水质是否达标交接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每年对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工作检查一次,省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检查。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扬;对没有达标交接造成污染,影响相关市用水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跨县(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规定,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广东省主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方案
-----------------------------------------------------
|序号| 编号 |断面名称| 地 点 |河域分区|河流名称 | 交接关系① |控制目标②|监测任务|
|--|----|----|-----|----|-----|----------|-----|----|
|1 |HJ01|赤 凤|潮州赤凤镇|韩江区 |韩江干流 |梅州→潮州 | Ⅱ类 |潮州市站|
|--|----|----|-----|----|-----|----------|-----|----|
|2 |HJ02|庵 埠|澄海大衙镇|韩江区 |韩江西溪 |潮州→汕头 | Ⅱ类 |汕头市站|
|--|----|----|-----|----|-----|----------|-----|----|
|3 |DJ01|江 口|紫金古竹镇|东江区 |东江干流 |河源→惠州 | Ⅱ类 |河源市站|
|--|----|----|-----|----|-----|----------|-----|----|
|4 |DJ02|东 岸|东莞桥头镇|东江区 |东江干流 |惠州→东莞 | Ⅱ类 |惠州市站|
|--|----|----|-----|----|-----|----------|-----|----|
|5 |DJ03|石龙桥 |东莞石龙镇|东江区 |东江干流 |惠州、东莞、广州共河| Ⅱ类 |东莞市站|
|--|----|----|-----|----|-----|----------|-----|----|
|6 |DJ04|西湖村 |惠阳秋长镇|东江区 |龙岗河 |深圳→惠州 | Ⅲ类 |惠州市站|
|--|----|----|-----|----|-----|----------|-----|----|
|7 |DJ05|上 ■|宝安坪山镇|东江区 |坪山河 |深圳→惠州 | Ⅲ类 |深圳市站|
|--|----|----|-----|----|-----|----------|-----|----|
|8 |DJ06|雁 田|雁田水库 |东江区 |东深供水渠|东莞→深圳 | Ⅱ类 |东莞市站|
|--|----|----|-----|----|-----|----------|-----|----|
|9 |DJ07|水 库|深圳水库 |东江区 |东深供水渠|深圳出境 | Ⅱ类 |深圳市站|
|--|----|----|-----|----|-----|----------|-----|----|
|10|DJ08|企 坪|宝安观澜镇|东江区 |观澜河 |深圳→东莞 | Ⅲ类 |深圳市站|
|--|----|----|-----|----|-----|----------|-----|----|
|11|BJ01|高 桥|英德高桥村|北江区 |北江干流 |韶关→清远 | Ⅲ类 |韶关市站|
|--|----|----|-----|----|-----|----------|-----|----|
|12|BJ02|石 角|清远石角镇|北江区 |北江干流 |清远→佛山 | Ⅲ类 |清远市站|
|--|----|----|-----|----|-----|----------|-----|----|
|13|BJ03|乌 洲|顺德大洲镇|北江区 |顺德水道 |佛山≈广州 | Ⅲ类 |佛山市站|
|--|----|----|-----|----|-----|----------|-----|----|
|14|BJ04|平 洲|南海平洲镇|北江区 |平洲水道 |佛山≈广州 | Ⅲ类 |佛山市站|
-----------------------------------------------------

-----------------------------------------------------
|序号| 编号 |断面名称| 地 点 |河域分区|河流名称 | 交接关系① |控制目标②|监测任务|
|--|----|----|-----|----|-----|----------|-----|----|
|15|XJ01|永 安|鼎湖永安镇|西江区 |西江干流 |肇庆→佛山 | Ⅱ类 |肇庆市站|
|--|----|----|-----|----|-----|----------|-----|----|
|16|XJ02|古 劳|鹤山古劳镇|西江区 |西江干流 |佛山→江门 | Ⅱ类 |江门市站|
|--|----|----|-----|----|-----|----------|-----|----|
|17|XJ03|下 东|南海九江镇|西江区 |西江干流 |佛山、江门共河 | Ⅲ类 |佛山市站|
|--|----|----|-----|----|-----|----------|-----|----|
|18|XJ04|六 沙|中山横栏镇|西江区 |西江干流 |江门、中山共河 | Ⅱ类 |中山市站|
|--|----|----|-----|----|-----|----------|-----|----|
|19|XJ05|布 洲|斗门六乡镇|西江区 |西江干流 |江门、中山、珠海共河| Ⅱ类 |珠海市站|
|--|----|----|-----|----|-----|----------|-----|----|
|20|XJ06|海 陵|顺德均安镇|西江区 |东海水道 |佛山≈中山 | Ⅲ类 |佛山市站|
|--|----|----|-----|----|-----|----------|-----|----|
|21|XJ07|南沙湾 |珠海前山镇|西江区 |前山河 |中山≈珠海 | Ⅲ类 |珠海市站|
|--|----|----|-----|----|-----|----------|-----|----|
|22|JJ01|江口门 |化州杨梅镇|鉴江区 |鉴江干流 |茂名→湛江 | Ⅲ类 |茂名市站|
|--|----|----|-----|----|-----|----------|-----|----|
|23|JJ02|石 碧|吴川浅水镇|鉴江区 |小东江 |茂名→湛江 | Ⅲ类 |湛江市站|
|--|----|----|-----|----|-----|----------|-----|----|
|24|JJ03|塘 口|吴川兰石镇|鉴江区 |袂花江 |茂名→湛江 | Ⅲ类 |湛江市站|
-----------------------------------------------------
注:①→表示有明确上下游的交接关系,≈表示感潮明显影响的关系。
②采用附表二的控制指标值。
6、7、10、21号断面1995年达Ⅲ类
23号断面200年达Ⅲ类
附表二:水质监测、评价控制指标值
单位:mg/l
-------------------------------------------------------
| 项|***| 五 | | | | | | | |
| 目| 化 | 日 | | 亚 | | | | | 总 |
| 批 | 学 | 生 | 氨 | 硝 | 硝 | 挥 | 氰 | | |
| 标 | 需 | 化 | | 酸 | 酸 | 发 | 化 | 砷 | |
| 值 | 氧 | 需 | 氮 | 盐 | 盐 | 酚 | 物 | | |
|分 | 量 | 氧 | | 氮 | 氮 | | | | 汞 |
|类 | | 量 | | | | | | | |
|---|---|---|----|----|---|------|-----|-----|--------|
| |Ⅱ|** |≤3 | ** | * | * |≤0.002|≤0.05|≤0.05|≤0.00005|
|控|类|≤5 | |≤0.6|≤0.1|≤10| | | | |
|制|-|---|---|----|----|---|------|-----|-----|--------|
|指|Ⅲ|** | | ** | * | * | | | | |
|标|类|≤7 |≤4 |≤0.6|≤0.1|≤10|≤0.005|≤0.2 |≤0.05|≤0.0001 |
-------------------------------------------------------
-------------------------
| | | |
| | | |
六 | | | 石 |
价 | 铅 | 隔 | 油 |
铬 | | | 类 |
| | | |
| | | |
-----|-----|------|-----|
≤0.05|≤0.05|≤0.005| * * |
| | |≤0.06|
-----|-----|------|-----|
≤0.05|≤0.05|≤0.005| * * |
| | |≤0.08|
-------------------------
* ——国家环境监测总站推荐标准。
** ——本管理办法放宽的指标值。
***——对应高锰酸盐指数值。



1993年6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地质矿产部关于煤成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煤成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矿部文件地发[1994]194号,1994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
  煤成气(包括煤层气)是我国很有开发前景的能源矿产。合理勘查与开发煤成气,不仅能够充分利用矿产资源,而且能够减少煤矿开采企业的生产事故,它已引起了世界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的重视。
  我国的煤成气资源丰富,煤成气勘查与开发工作已经起步,勘查项目不断增加,外商投资项目越来越多。但是,由于部分煤成气勘查与开发项目没有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勘查、开采登记手续,出现了勘查、开采煤成气秩序的混乱现象,出现了勘查者之间、勘查者与开采者之间新的纠纷。
  为加强对煤成气勘查与开采的管理,促进煤成气勘查、开采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煤成气勘查、开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煤成气(包括煤层气)是矿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勘查煤成气,必须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手续,取得探矿权;开采煤成气,必须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


  二、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地质矿产部是全国煤成气勘查与开采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煤成气勘查与开采的登记管理机关。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由地质矿产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冒用、擅自印制或者伪造。


  三、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煤成气勘查项目,由地质矿产部受理、审核、颁发勘查许可证;其它煤成气勘查项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理、审核,颁发勘查许可证。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煤成气开采项目(含外商投资煤成气开采项目),由地质矿产部受理、审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煤成气开采项目(含外商投资煤成气开采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理、审核,颁发采矿许可证;乡镇集体、个体开采煤成气,其申请受理、审核与颁发采矿许可证程序,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执行。


  四、外商投资勘查煤成气的,应当按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签订合同前,报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开采煤成气的,应当按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五、在已颁发煤矿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区范围内或在建煤矿矿区范围内勘查与开采煤成气的,应当征得煤矿采矿权人的同意,向有关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勘查或开采登记发证手续。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家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勘查、开采煤成气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开采登记手续。
  其它范围内的煤成气勘查、开采项目,可以直接报有关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开采登记发证手续。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宣传,加强对煤成气勘查与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对违法勘查或违法开采煤成气以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由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或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制定的勘查开采煤成气的管理规定与国务院发布的现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管理的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长春市住宅小区建后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住宅小区建后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建成后的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住宅小区建成后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小区建成后,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建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四条 凡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均须遵守本办法,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共同维护和管理好住宅小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在区人民政府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对本住宅小区进行综合管理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市政、绿化、环卫等管理工作,为单位和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负责维护本住宅小区内的社会治安,为单位和居民创造一个安定的生活秩序;
(三)负责组织发展各种生活服务事业,为居民提供一个方便的生活条件;
(四)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和法规规章,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管委会由下列部门组成:主任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吸收公安、房管、市政、园林、环卫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及产权单位和居民委主任参加。
第七条 管委会实行统一领导、联合办公、分工负责、综合管理的原则,对住宅小区内有关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根据有偿服务的原则,住宅小区要按月收取管理费,用于小区管理支出。
住宅小区内居民每户每月缴纳管理费一元,单位每月缴纳十元。由管委会负责把居民和单位缴纳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公布于众。

第三章 房产管理
第九条 住房小区的房产根据《吉林省城镇房产管理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分别采取下列形式进行管理:
直管:由房管所(站)直接管理,收缴租金并负责房屋维修。
托管:房屋产权单位委托房管部门代为管理,收缴租金和维修房屋。
自管: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修。
住宅小区房产管理以直管为主,积极发展托管,以利于统一管理和维修。
第十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必须依照批准的规划设计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房屋产权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出售、转让、出租、改装或变更其用途,如确需出售、转让、出租、改装或变更用途的,须经管委会同意,报房屋产权部门批准。变更用途的,还须经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各类建筑物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安全。不得在墙壁上乱开门窗和打洞;不得在楼房内搭炕;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和屋面上堆放物品;不得私自封闭阳台或在上面存放超重或有障观瞻的物品。
封闭阳台,应统一式样,经管委会同意,报城建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区的庭院、楼间空地内进行各种违章建筑和乱圈、乱围、乱挖、乱种或任意堆放物品。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要严格贯彻执行《长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长春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的给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道路、路灯、环卫、消防、人防设施的管理、维修、应在管委会的组织下,由专业部门负责进行。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都要爱护市政公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
第十六条 凡占用和挖掘住宅小区内道路的,须管委会同意和经城建、公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挖掘。经批准的挖掘工程,要按期复原。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树木、花草、绿地、绿篱、护栏、雕塑、景点、游园及围墙等,由管委会派专人养护和管理;商业网点及其它公用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由使用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四章 卫生和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 小区管委会要贯彻执行《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小区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抓好经常性的爱国卫生运动。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实行专业部门与群众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一)公共厕所及垃圾的清掏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公厕、垃圾箱、卫生箱等环卫设施,由管委会进行管理。
(二)商业服务网点及其它公共建设单位,按照“门前三包”的原则,负责各自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小区内的小巷、楼间空地、公共绿地、游园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管委会组织专业队伍清扫。
(四)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由住户轮流负责清扫。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居民的自行车、摩托车,由管委会组织看管,不得在庭院、走廊、楼梯内随意摆放;非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进入小区,必须存放在存车棚内。
第二十一条 禁止大型载重车辆和拖拉机及履带式车辆在小区内行驶。除特种车和小型车外,其它机动车辆驶入小区,必须取得管委会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未经管委会允许,非小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户的机动车不得在小区内停放过夜。
第二十二条 住宅楼和商业服务网点及其它公共建设单位的一层窗户,必须安镶铁栅栏,管委会要组织人员进行巡逻,以保证居民的安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管委会或各主管部门分别按《吉林省城镇房产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长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5月2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