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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02:23  浏览:9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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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从一九七八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步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特作以下原则规定:
一、实行的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可以实行。
个别人口不满五十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本办法时,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二、实行的条件
职工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三、补贴的标准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每月本人负担的部分,不要少于一元五角。
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应当适当收费。
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适当补贴修理费。每月补贴标准,不要高于一元五角。
已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城市,凡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上述原则规定的,应当适当调整。
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开支,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中支付,国家机关由行政经费中支付。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劳动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197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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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贵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贵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委托的范围:

(一)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文物行政处罚除外);

(二)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三)由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四)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批准负责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已授权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经过批准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除外。

第五条 行政处罚委托采取书面方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含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方面。

第六条 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九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江门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市广播电视局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处级,赋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职能,加挂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江门市广播电视台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在新闻宣传、影视文化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审查广播电视节目。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新闻宣传。

(二)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并依法监督执行广播电视地方性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行业法规,抓好行业内部管理。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根据集团的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台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

(四)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五)指导、协调和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传播,负责本系统新技术的科研应用和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设备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七)负责整合各成员单位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指导各成员单位拓展各项经营业务。

(八)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和省集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广播电视局(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江门市广播电视台)设5个职能科(室) :

(一)办公室(挂台办公室牌子)

负责督办局(台)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科室(部门)和直属单位有关工作;负责草拟重要文件和组织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和日常行政事务;以及负责党群工作。

(二)宣传科(挂台总编室牌子)

负责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的管理;指导开展宣传业务改革;协调和审查广播电视的重大宣传、审查重点节目;负责对广播电视宣传纪律的监督检查。负责制订宣传工作计划、组织策划重大宣传活动,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视台节目的监听看,开展受众调查;组织宣传业务交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

(三)事业和社会管理科(挂台事业发展部牌子)

负责拟定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有线电视网络、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分级建设;组织协调本系统新技术的科研应用;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基建、统计工作。负责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和开设闭路电视;负责台广播电视技术的引进和利用;制订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负责中心广电科技的研究、开发;负责广播电视有关资料、报表情况的统计;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下辖市(区)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技术管理工作。

(四)财务和经营管理科(挂台计划财务部牌子)

负责局机关(台)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经营工作;审核和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监督广播电视系统的财务、经营工作;负责台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安排。

(五)人事保卫科(挂台人力资源部牌子)

负责局机关(台)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职称评聘和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研究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和岗位管理工作;负责监察、纪检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广播电视局(台)事业编制20名(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其中局长(台长)1名,副局长(副台长)2名,正副科长(主任、部长)7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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