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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31:28  浏览:9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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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享受本规定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残疾人在本市、区、县(市)辖内就近的各级医院看病,可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第五条 对享受国家医疗保健的白内障、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所做检查治疗处理药费和手术费用,属公费医疗费报销范围的,按市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享受劳动医疗的,可参照公费医疗办法执行;属自费的,如经济上确有困难,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审批,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在市属区、县(市)范围内的普通小学、中学、职业中学,对残疾人学生免收学费,因生活困难的,可减免杂费。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对残疾人学生减免学费、杂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可减免杂费。
对残疾人(含配偶没入户)的子女入托、入学免收赞助费、建校(园)费。
高等院校应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七条 对残疾人员开办个体经营,如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的,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可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其取得的经营收入,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工商管理、市场管理、卫生、治安费。对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收入较小,纳税确有困难的,可
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经核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
第八条 工商和有关部门在新开办市场时,对残疾人申请摊位,应给予优惠照顾。
第九条 盲人持有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按摩员证书,开办个体按摩诊所,免收各种管理费。
第十条 残疾人开办私营企业,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家或工疗站、企业附设车间加工生产,可作安置残疾人员比例计算。下同),免征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如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安排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销售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产品外),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如发生亏损或利
润低微,可申请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农村的残疾人本人从事种养殖业,可免征农业税、乡(镇)统筹费、义工费、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负担。
残疾人组织举办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三至五年的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老人院;属农村的,由乡政府优先纳入五保户,安排入敬老院。
第十二条 城镇中度以上的残疾人与外地人结婚的,为照顾残疾人生活,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优先解决其配偶入户和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三条 对持残疾人证的盲人、下肢残疾人乘坐客运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给予优先购票、优先上车及候机等服务。盲人持市残疾人联合会发的盲人身份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渡江轮船、地铁。肢残患者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用具。
单位和个人邮寄盲人读物邮件的,可免费邮递。
第十四条 农村主劳残疾人新建或扩建房屋有困难的,经当地残联证明及有关部门批准,可免收宅基地管理费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在市属电影院、剧场观看电影、录像、体育表演、文艺演出等活动,可五折优先购票。
第十六条 残疾人进入市内各公园、体育场馆,五折优惠购门票;准许肢残患者轮椅进入公园。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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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组建、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函〔2006〕198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组建、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组建、认定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组建、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的精神和要求,为完善和健全宜宾市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重点优势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宜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自愿原则,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凡符合本办法之认定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三条 宜宾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和宜宾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审核和考核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宗旨、性质和任务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宗旨是:促进企业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在企业内部建立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增强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提高企业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性质: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隶属于企业高层次、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和研究的机构,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其经费由企业提供,中心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任务是:
1、开发和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2、收集和调研国内外市场信息,组织对潜在市场的预测和研究,开展有潜在市场前景的、中长期规划目标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以及新一代产品的超前研究、开发与设计。
3、开展重大技术合作研究,包括经过批准与海外进行跨国合作研究。开展成果转化为商品的中间试验。
4、参与企业引进技术的论证,开展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
5、参与制定本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和计划。
6、执行企业赋予的技术管理和服务的职能,组织并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自身的行为。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在技术开发和研究工作等方面具有基础条件,在研究开发的人才、手段和科技成果等方面在国家、省内同行业具有优势,并具备其它基本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支持其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一般可在企业原有研究院、所(室、部)的基础上改建重组,但不能把原有的企业研究院所等同于技术中心,也不能简单地拼凑为技术中心。目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应尽快建立与健全企业的技术开发或产品开发机构。
第九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技术开发机构、有较强科技力量的组织或高级科技开发管理人才进入企业技术中心,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以及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实行技术中心主任负责制;在技术中心内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研究的(室)主任或课题组长负责的分层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可由分工负责技术的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担任。企业技术中心主任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真正做到有职、有责、有权。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机构设置根据企业科研、技术开发、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而定,可设立专业研究所或专业研究室、产品设计室、工程部、信息标准室、中试基地、新产品推广等机构。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可设立专家委员会,由企业及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功能是进行技术开发的审题、立题,对项目进行咨询、中间评估,参与项目的验收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要建立人人参与竞争的科技开发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实行“优胜劣汰”;人员按课题需要动态组合,合理配置;收入分配与实绩挂钩。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技术保密制度。凡参与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掌握关键技术成果的人员,不准向外透露企业的技术秘密。调离企业技术中心的人员,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向人透露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违反者,企业可通过行政与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主动性是建设好技术中心的关键。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绩显著的企业主要领导人,由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则视其程度可给予批评,直至停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厂长(总经理)对技术中心主任,定期进行考核,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对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重奖。

第五章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配备一支业务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健康向上的人才队伍;企业技术中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吸收人才,特别是技术开发和管理的高级人才。所需人员可在本企业内择优录用,也可以吸收高校、科研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人才,或聘请为技术中心的兼职科技人员。
第十九条 建立业务培训制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和提高。专业科技人员每年业务进修时间为一个月左右。并根据企业发展方向,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创造出国交流、考察、合作研究等条件。
第二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各类专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完成任务好或作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企业应分别给予奖励,包括记功、嘉奖、升级、提级、提薪、重奖等。对侵犯本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权益,表现不好,长期不出成果的人员,给予必要的惩罚,甚至下岗、解聘。

第六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技术中心的宗旨、性质、任务、组织、管理等条件要符合上述要求,并逐步规范制度化。
2、企业经营规模达到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在产品品种、质量、技术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在本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在经济上企业对技术中心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具有承受能力。
3、企业必须具有一支精干、高素质的、专业配置合理的科研队伍及优秀的科技带头人。保证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5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40%。
4、企业有较健全的开发机构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以及良好的技术开发设施。企业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设施。
5、企业近两年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大于销售收入的1.5%,并逐年有所增长。根据所建技术中心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规模,结合各行业产品和技术的自身特点,企业对技术中心的直接经费投入要保证一定的力度。
6、企业要有明确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中长期开发目标、发展规划及措施,要形成新产品开发、新产品投产和新产品规模生产三个不断滚动发展的阶梯,保持新产品产值率在同行业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第七章 企业技术中心申请、审核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审核工作,采取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报并填写《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报主管部门初审后,一式五份报市经委技术进步科或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市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市经委或科技局申报,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所在地经济商务局或科技局向市经委或市科技局申报。
第二十四条 市经委和市科技局共同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企业及其技术中心进行考核评审,最后提交由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确定为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宜宾市人民政府颁发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证书和授牌。
第二十六条 获得认定的企业凭认定证书及有关文件办理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市经委和市科技局共同给予创新能力建设补助资金10万元;同时,市经委对获得认定的企业在申报重点创新项目、技术改造贴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市科技局对获得认定的企业在申报科技项目立项、争取省专利转化资助资金、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提供低成本的知识产权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中心,每年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考核评价一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连续两年通过年审并被评为优秀企业技术中心,可推荐申报四川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者,收回认定证书。
第二十八条 被审核单位在申报认定或考核评价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或收回其认定证书,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经济委员会、宜宾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能源部关于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及出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及出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1年12月9日,能源部

现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和出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号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电力行业标准代号为:DL。电力行业标准统一由能源部电力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号。
1.电力行业标准编号从DL400-91开始,其中,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从DL5000-91开始至DL5999-××,连续编号。
2.需电力行业和水利行业共同执行的部分水电专业的行业标准由能源部和水利部共同管理、发布。第一主管部门为能源部的行业标准由能源部编电力行业标准号,并以电力行业标准发布。第一主管部门为水利部的行业标准由水利部编水利行业标准号,并以水利行业标准发布。
二、电力行业标准编写及出版有关事项
1.电力行业标准统一按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编写和出版。
电力行业标准封面上方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2.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及出版。
按国家标准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发布程序等问题的商谈纪要》之三、四、五、六节的要求编写和出版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本文颁发之日前已召开审查会议的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除封面以外,其余部分可按原编写格式不变。
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封面上方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在封面左上方加印“P”字样,以示区别。
三、由能源部电力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能源部制订、修订电力行业标准年度和长远计划(含工程建设标准),凡已列入能源部制订、修订电力行业标准年度计划的标准,经审查通过后,送电力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号及办理审批手续。
四、电力行业标准(含工程建设标准)统一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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