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06:45  浏览:9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22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使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根据本级政府决定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应由部门窗口集中受理。
  第四条 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部门窗口或机构应在办公场所公示本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确定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部门窗口或机构之后,应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如因情况变化,确需取消、变更、调整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部门窗口或机构的,应分别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部门窗口或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应由本部门受理的,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部门窗口或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部门窗口或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部门窗口或机构应与相关处(科)室及时沟通,由相关处(科)室提出意见,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许可。办理过程中有严重分歧意见的,应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经过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由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部门窗口或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行政审批申请人。
  第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自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之日起,在以本级政府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因特殊情况在承诺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提出延期审批申请并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部门窗口或机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部门窗口或机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部门窗口或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容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我们应该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贯彻到监管工作中去,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扎实做好监所安全工作,有效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关键词:牢头狱霸、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我们应该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贯彻到监管工作中去,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扎实做好监所安全工作,有效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一、坚持打击“牢头狱霸”

“牢头狱霸”一直都是监管安全工作的“毒瘤”,是危害其他在押人员人身安全的最大隐患之一,是监管工作的大敌。一是加强思想教育。深入监区开展法制和思想教育活动,向在押人员讲授法律知识,提高其思想认识,增强法律意识,使在押人员认识到“牢头狱霸”行为的危害,当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勇敢的站出来、主动反映情况和问题。二是加强安全检查。督促并协助看守所对监控系统、监室进行检查,坚决做到“露头就打”,防患于未然。三是认真贯彻落实巡视值班制度。防止出现“牢头狱霸”,及时制止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做好重点监管对象防控工作

重点监管对象一般是指案情重大、具有较大危险性、或羁押前有一定身份或影响的、新入所的、情绪不稳定的和日常工作中需要特别加强管理的这一类在押人员。主要是指有行凶、脱逃、自杀、自残以及对抗管教、严重扰乱监所秩序的行为或苗头的,或患有严重疾病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在押人员。案情重大主要是指涉嫌严重刑事犯罪、按照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刑犯。做好重点监管对象的防控,要求监管民警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精细化管理,因人施教,要熟知重点监管对象基本情况、诉讼进程、思想动态、现实表现。做好思想疏导,缓解其思想压力,防止走向极端甚至自杀死亡事故发生。

三、做好医疗卫生工作

看守所在押人员中有绝大部分是因为自身入所前自身带有隐藏疾病,入所后,因为各种因素导致诱发,从而发生非正常死亡,所以要作好监所医疗工作。一是要求看守所改善医务室的医疗硬件,配备完善相关医疗设备、药品。二是敦促看守所为患病的在押人员建立医疗档案,详细记载疾病和治疗情况。三是督促看守所医务室做到每日一次巡查,关注身体异常和疾病人员情况,对患病的在押人员,立即予以治疗,对需要送医院治疗的及时送医院治疗,防止在押人员因救治不及时而死亡在监所。四是发现严重病情该治疗的治疗,该取保保外就医的保外,不能推拖不管,贻误治疗时机,造成不应有的伤亡。五是在押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又不能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应一方面给予积极的治疗,一方面与其家属联系从经济上、生活上进行配合治疗,以防止不应伤亡的发生。六是严格管理在押人员伙房卫生,杜绝病从口入,并随季节变化合理调整食谱对老弱病残在押人员,精心关照,开设病号餐、老年餐等特殊餐饮,科学搭配伙食荤素和营养结构,保证在押人员必要的营养需求。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联系电话:15033182238

呼和浩特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5]5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需求,根据国务院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国办发[2005]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多方筹集、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第四条 各区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有关调查研究、疑难问题处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卫生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
第六条 对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提供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第七条 区审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审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违规、违纪等现象的发生。市监察部门对市、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执行落实医疗救助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基本医疗救助资金和大病医疗救助资金,采取政府安排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市、区两级各自按照上年度低保对象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筹措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并列入预算,市财政部门按照各区的低保对象人数确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补助额度。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专项帐户,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低保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由区民政部门提供福利机构供养人数和供养人员名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划拨到供养机构。
第十条 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设在市医院、新城区医院、回民区医院、玉泉区医院、赛罕区医院。

第二章 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人员,须在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就医。
第十二条 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以下病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 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的;
2. 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
3. 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
4. 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
5. 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
6. 脑中风急性期的;
7. 重度精神分裂症;
8. 严重烧伤、车祸等突发性灾祸治疗期的。
对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治疗的疾病,由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转院手续到本市其它医保指定医院诊断、治疗。
(二)大病医疗救助补贴范围是指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期间的费用(尿毒症、门诊透析、癌症门诊化疗除外)。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在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二)器官移植的费用;
(三)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五)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不法行为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中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当年个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2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当年个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15%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250元。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当年个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
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及救助标准,可由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程序:
(一)由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属向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复印件,以及由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正式医疗费收据和处方复印件;
3. 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人员,提供市级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
4. 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人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会同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到申请人接受治疗的定点医院就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
(二)经审核后无异议的,发给《大病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救助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申请人;
(三)区民政部门自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发通知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大病救助金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于次月10日前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5日内审核后,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个人低保金存折,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家人到银行领取。需病前救助的,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救助金直接拨付救助对象接受治疗的定点医院帐户。大病医疗救助标准按本办法 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填写《呼和浩特市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做好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每季度末向市民政部门填报《呼和浩特市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情况季度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对大病救助受理和审批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章 基本医疗救助办法

第二十条 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常见病(包括:心脑血管病、糖尿病、高血压)人员给予基本医疗救助,须在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就医。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救助实行分类限额补贴救助。患常见病的A类重点保障对象,每年每人医疗补贴为120元;患常见病的B类特殊保障对象每年每人医疗补贴为100元;患常见病的C类基本保障对象,每年每人医疗补贴为80元。
基本医疗分类救助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补贴,每季度末由市、区财政部门按承担比例,存入市、区民政部门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由银行将医疗救助补贴输入城市低保人员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存折,用于城市低保人员日常就医、购药,超出限额补贴部分自费结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医疗救助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