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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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条第一项中的“或出售全血、成分血”。
2、第五条修改为:“采血单位不按规定的标准、规范等进行血液检测,造成血液质量不合格的,或者向医疗单位供应质量不合格的血液,按其等量输血费金额的3至5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3、删去第七条中的“或不按规定证件供血的”。
4、删去第九条、第十条。
5、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在“按200毫升输血费金额的20至30倍处以罚款”后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关于违反公民义务献血法规、规章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和签发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和签发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各直属商检局、贸促会,各贸促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自1996年7月1日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标准格式以来,原产地证的管理和签发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为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完善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签证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和《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加强原产地证签发工作。
二、各签证机构和出口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管理规定》,加强对空白原产地证的管理,防止空白原产地证的非法流失,严格实行专人专管和发放(使用)登记制度,编号发放(使用)登记记录至少保存3年。
三、各签证机构要加强对相关申领员的培训和管理,对于不合格的申领员要取消其申领资格。
四、申领员如不能亲自申领原产地证,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人员代领。
五、出口企业如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代理申领原产地证,代理公司人员申领原产地证时,必须向签证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一)代理公司的介绍信;
(二)被代理企业的委托书或出口企业与代理公司间的货物进出口委托书。
六、各签证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对于不能获得中国原产资格的货物不予签发原产地证。
七、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应继续协调好各地商检局和贸促分会的原产地证签发工作,增加交流,提高签证及管理水平。
八、各签证机构随时接受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会同贸促会、国家商检局对原产地证签发情况的检查。
请各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严格执行。
1998年1月6日
中国科学院和英国皇家学会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科学院 英国皇家学会
中国科学院和英国皇家学会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8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一、为了进一步发展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中国科学院和皇家学会同意以下列方式进行科学交流和合作:
交换高级科学家进行短期访问和讲学;
交换初级科学家进行适当时期的研究和学习;
举办学术讨论会或其他研究会议;
进行共同研究项目;
交换科学资料和出版物;
二、鼓励科学家研究室以及研究所之间的直接联系和合作。
三、所有交换的科学家将参加所从事的全部科研项目,包括发表他作出贡献的研究成果。
第二条 双方每年各派出人员数额为二十至三十人月,实际派出数,双方每年具体商定(每年四月一日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为一个年度)。
如当年实际派出人员不足商定数额时,经双方同意,可转到次年。派出人员不足额的一方应于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将预计不足额的部分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执行本协议的联系事务,由中国科学院和皇家学会直接进行,必要时可由两国使馆协助。
二、派出方向接待方推荐科研人员,接待方也可向派出方建议派遣特别需要的科学家。在所有情况下,人员的交换均需双方同意。
三、交换人员的建议至少应在四个月以前通知对方,按本协议所附格式提交有关人员的情况。
四、接受建议的一方收到建议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如果同意建议,应提出初步接待方案。
五、接受方同意接受建议后应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来访人员办理必须履行的手续。
六、派出方应在启程前二星期将有关人员抵达日期、地点等通知接待方。
七、建议共同研究项目时应明确规定研究题目、工作地点、期限以及实施该项研究项目所需的人员和主要设备。
八、参观访问的单位或个人如不属于中国科学院和皇家学会直接管辖范围之内,双方应尽力协助安排。
第四条 在第二条所规定的数额之内所交换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派出方负担两国之间的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在本国的食、宿、交通使用设备和材料以及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其他费用。基本的医疗费将根据接受国有关保健制度提供。
三、双方有义务向本国有关当局交涉,以便对执行共同研究项目所必须的进出口物资免于征税。
第五条
一、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在第二条规定的对等交流数额之外,按照同样程序,提出派遣或邀请科学家的建议,另一方同意后,应积极协助予以安排,其费用由提议一方负担。
二、中国科学院可每年向英国派出高级和初级研究生(精通英语),由皇家学会予以安排,数额不超过一百名。
高级生是大学毕业后在研究所工作过三年以上的科研人员,他们将在英国研究所和实验室工作一至二年。
初级生是大学毕业后并考取中国科学院的研究生,他们将在英国学习二至四年。
他们的往返旅费和在英国的费用由中国科学院负担。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从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废除,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双方在任何时候都可根据协议执行情况和今后合作交换意见,在必要时对本协议可由双方协商修改。
本协议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日在伦敦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国科学院代表 英国皇家学会代表
中国科学院 英国皇家学会
副院长 副会长、外事秘书
胡克实 斯托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