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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学习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19:27  浏览:8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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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学习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学习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水平,特别是提高全市信息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政务信息能够从更高的角度和更广的范围全面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我办拟试行《宿州市市直单位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学习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宿州市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上挂学习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办公室与市直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相互学习、交流和沟通,进一步畅通渠道,规范流程,提高政务信息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全面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水平,特制订此办法。

二、市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均应安排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学习。

三、上挂学习主要内容:

1.政务信息的采集和编辑。

2.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

3.编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宿州要情》等政务信息载体。

四、上挂学习时间一般为2至4个工作周,如需延长的,由相关单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根据上挂学习总体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五、上挂学习由各相关单位办公室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上挂学习人员姓名、职务、政治面貌,以及上挂学习时间安排建议等。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应根据总体报名情况,区分时段,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结果书面通知报名单位。

六、上挂学习人员学习期满,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作出学习鉴定,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本人转交本单位办公室。

七、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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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关于更大力度加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三年(2010-2012)行动计划》(锡委办发〔2010〕89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专门用于由市政府指定的科技银行对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中国农业银行无锡科技支行为市政府指定承办机构。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资金,专指我市与农业银行共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他银行在我市成立科技支行并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由市政府、区政府和科技银行共同出资组成,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充机制:

(一)首期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农业银行三方共同出资,三方各自一次性出资1000万元,资金规模3000万元;

(二)其他区政府可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追加和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三)经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其股权收益用以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四)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自动滚入风险补偿资金;

(五)其他来源。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农业银行科技支行设立专户,委托农业银行科技支行运作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管和专项审计。

第五条 成立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委员,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相关区政府、农业银行指定1名负责人担任委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行,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指定的联络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科技金融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录;

(三)审议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四)审议风险补偿资金规模调整方案。

第六条 建立无锡市科技金融评审专家库,成员主要是无锡市战略新兴产业方面的专家,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科技金融评审专家主要接受银行委托,对科技中小企业的团队研发实力、技术的先进性及可靠性、产品研发进度和产品市场前景等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为银行信贷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七条 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应根据专户存入的风险补偿资金,提供不低于5倍的融资授信额度。

第八条 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对科技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遵循“政府推荐、自主评审、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农业银行共同承担,信用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第九条 融资授信额度优先用于区级政府已出资的区域内企业。个别出资暂有困难的区财政,其区域内企业涉及贷款出现损失,需要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相应的代偿额度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及时进行资金结算。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无锡市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具备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研发人员占比和研发投入占比符合有关规定;

(三)已经完成产品研发,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已经形成经营现金流或已取得有效的业务订单;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处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阶段的无锡市530计划企业、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123”计划企业)、工业设计和文化创意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由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保障的贷款按照“政府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由市、区两级政府科技部门根据条件择优向农业银行推荐,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录,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区两级政府科技和财政部门审核推荐;

(二)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对推荐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三)经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审核同意的贷款,原则上每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由风险补偿资金保障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10%。



第六章代偿和核销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农业银行科技支行须在贷款逾期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并提出代偿申请,经同意后由农业银行科技支行从专户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本息,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对前景良好但短期难以归还代偿款的企业,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也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现的股权收益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十六条 申请核销要递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管理委员会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七章 监督与约束

第十七条 受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农业银行科技支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八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由农业银行科技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代偿后两年未收回的,不得申请任何科技项目评审或优惠政策资助。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成员单位要建立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农业银行科技支行要按月向成员单位通报科技型小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风险补偿资金的代偿情况;科技局要定期推荐拟支持企业名录;市财政局、审计局和金融办要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进行监督,不断提升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摩托车安全基准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5 号


摩托车安全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提高摩托车的安全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摩托车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分为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四种。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二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边三轮摩托车是指右边装有边斗,最高设计车速大于ⅸ50km/h,ⅹ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且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是指有三个车轮,最高设计车速大于ⅸ50km/h,ⅹ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且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机动车。

第二章 车辆的认定标记

  第四条 商标或厂牌标志应牢固地安装在车身前部或左右两侧易见部位。
  第五条 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标定功率、出厂年月和生产企业名称,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第六条 发动机、车架的编号应当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曲轴箱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5mm,深度大于0.2mm,两端应有起止符号。

第三章 乘人与载货的核定

  第七条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第八条 二轮摩托车核定除驾驶员外乘坐1人。
  第九条 边三轮摩托车核定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斗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
  第十条 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转向操纵装置设于左侧,内部宽度大于1200mm并有座位的,驾驶室核定除驾驶员外乘坐1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正三轮摩托车车厢有固定座位,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250cm3的,核定乘坐人数不得超过2人;发动机总排量大于250cm3,核定乘坐人数不得超过4人。
  第十一条 正三轮摩托车的载质量可按出厂规定核定。如与下列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下列规定核定: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250cm3的,不大于200kg;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250cm3的,不大于400kg。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外廊尺寸(一)轻便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1.8m、0.8m、1.1m;(二)二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5m、1m、1.4m;(三)边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7m、1.5m、1.4m;(四)正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3.5m、1.5m、2m。
  第十三条 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空载状态下,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第十四条 车辆外观(一)车容整洁,无脱漆现象;零部件齐全,安装牢固,联结可靠,技术性能良好;无断裂、开焊、变形和漏油、漏水等现象。(二)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方向把、导流罩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20mm。
  第十五条 发动机启动和运转正常,无异响。
  第十六条 转向系(一)方向把应操纵灵活,不得有摆振、阻滞、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二)转向系应有转向限位装置,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8°;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5°。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第十七条 制动系(一)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应当设置前、后轮相互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二)行车制动系的手制动握把或脚制动踏板应有自由行程,在握把或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应达到最大制动效能,且握把力或踏板力分别不得大于200N、400N。车辆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在附着系数为07平坦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下表规定。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前、后轴的制动力应分别不小于前、后轴荷的60%、50%。(三)正三轮摩托车必须设置驻车制动装置,能保证车辆空载在20%的坡道上不溜动。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乘坐状态下,制动力不小于空车质量的18%。
  第十八条 照明、信号装置及其他设备(一)前照灯的光色为白色或黄色,配光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在不大于标定功率的转速下,远光的发光强度:轻便摩托车不小于4000cd;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小于10000cd。(二)除轻便摩托车外,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性能,且近光不眩目,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三)摩托车前、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黄色的转向信号灯。左右转向信号灯内缘距离应大于200mm;功率不小于6W;显示面积大于2000mm2;闪亮频率为1~2次/s。(四)正三轮摩托车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红色的制动灯,其他摩托车后面应至少装设一只红色制动灯,每只灯的功率不小于10W;显示面积不小于6000mm2。制动灯的启闭由制动踏板控制。(五)摩托车的后部应装设号牌灯,与位灯同时启闭,号牌灯亮时,夜间在20m处可看清号牌。(六)摩托车前、后部应分别装设白、红色位灯。位灯的功率不小于3W,显示面积不小于1500mm2。(七)摩托车应安装仪表灯。仪表灯亮时,应使所有仪表清晰可见,且不眩目。仪表灯与位灯同时启闭。(八)摩托车的左右侧及后部应各设一只园形或方形的反射器。反射器颜色为红色或黄色;显示面积不小于1500mm2,夜间被灯光照射时,可视距离不小于150m。(九)摩托车应安装车速表。车速表在40km/h时,允许误差为-10~15%。(十)摩托车应安装喇叭,其声级在车前2m,高度1.5m处测量为90~150dB(A)
  第十九条 车轮(一)车轮端面摆动及径向跳动量应不大于3mm。(二)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车轮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允许误差不大于5mm。(三)轮胎花纹深度应不小于2mm。
  第二十条 其他(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二)驾驶操纵装置布置合理,能够保证正常驾驶操作。(三)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四)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五)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六)应有车锁。(七)应有号牌安装位置或安装架。
  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基准所指不大于、不小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本基准从1994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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