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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鼓励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42:46  浏览:8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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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鼓励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8〕2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鼓励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鼓励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九江市鼓励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暂行办法

为鼓励市区工业企业(简称“企业”)退城进园,优化我市工业布局,建设和谐生态城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美化城市和做强园区为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完善协调机制,加大推进力度,引导市区工业企业有序退城进园,促进城市建设与工业经济共同发展。
二、主要原则
(一)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手段,引导企业稳妥有序逐步退城进园。
(二)政策激励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原则。通过落实企业搬迁各项激励政策,促成企业在园区做大做强;对影响城市规划、环保、安全和人民正常生活的企业采取必要措施,促使企业尽快搬迁进园。
(三)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根据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搬迁至园区的企业用地应严格按照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面积等四项指标进行落实。
(四)坚持依法依规供地的原则。退城进园的企业用地应依法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三、搬迁对象和入驻园区
本办法搬迁对象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企业发展需要而搬迁的企业,但企业土地按城市规划不属经营性开发用地的,不在此列。
(一)鼓励性搬迁企业:因现有用地及所处环境限制了发展而要求进入园区扩大生产的企业。
(二)强制性搬迁企业:影响城市规划及功能布局,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九江经济开发区和浔阳区、庐山区工业集中区。
四、补偿补助内容
对退城进园企业的鼓励政策主要包括补偿和补助两部分。
(一)补偿内容:
企业搬迁补偿是指基于搬迁企业国有土地的收储而给予搬迁企业的经济补偿。主要是指企业按原性质原用途计算的土地使用权损失。
(二)补助内容:
企业搬迁补助是指基于企业搬迁过程中除土地之外的损失而给予搬迁企业的经济补助。其内容包括:
1、流动资产损失,主要是存货损耗(含原材料及库存商品);
2、固定资产损失,主要包括建筑物、构建物及其它辅助设施价值损失(均按重置价计算),机械设备损失(指搬迁费和安装费,对于无法搬迁或搬迁后无利用价值的设备按重置价计算)等;
3、其它损失。
五、补偿补助标准
企业搬迁的补偿补助标准,以经市政府批准的评估报告为依据,额度不能超出以下规定。
(一)补偿标准
对退城进园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市政府收储土地为前提,其补偿分以下两种情况予以考虑。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九江市土地储备办法》执行,即经市政府批准的原用途评估地价的56%予以补偿。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经市政府批准的原用途剔除使用年限的评估地价予以补偿。
(二)补助标准
1、鼓励性搬迁企业
(1)企业退城进园后生产能力扩大1倍以上,建设周期在2年以内的,搬迁补助额度不超过退出土地变现净收益的90%。入园项目在建设周期内生产能力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最高补偿额度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实际扩大幅度在70%—90%之间按比例核定。
(2)对市政府认定的重、特大企业的搬迁,实行一企一策。
2、强制性搬迁企业
(1)企业退城进园后,等规模搬迁、建设周期在20个月以内的,搬迁补助额度不超过退出土地变现净收益的70%。
(2)企业退城进园后,扩大生产规模的,参照鼓励性搬迁企业相关政策。
六、政策措施
(一)机构及资金保障
市区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落实,国资、国土、财政、城建、规划、房管等市直部门及开发区、浔阳区、庐山区予以配合。市经贸委在相关行业中聘请专家组建专家库,对搬迁企业损失评估报告予以论证。
搬迁企业原国有建设用地根据新下达的规划条件公开出让,出让所得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对退城进园企业进行补偿补助。
(二)明确土地处置方式
搬迁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要求将企业原国有建设用地收储,按照城区发展规划属经营性开发用地的,变更为经营性开发用地后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
(三)简化税收变更方法
退城进园企业上缴税收依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11号文)办理。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过程中,企业原所在地税务部门向企业入园后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整体性移交。
(四)享受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退城进园企业与工业园区具体商洽项目选址、投资进度等有关事宜,并办理入园手续;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必须优先满足搬迁企业用地、用水、用气、电力扩容等需求,确保新上项目享受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实行节能减排奖励
退城进园企业搬迁后实现了节能减排的,给予适当奖励。
七、操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企业向市经贸委提出退城进园申请并提供具体方案。方案应包括:
1、企业现状,搬迁原因及搬迁费用;
2、入园项目投资规模、主要产品及达产达标时间、效益预测。涉及强制性搬迁企业的,由环保及规划部门提供认定意见,敦促企业提出搬迁申请。
(二)申请核准。市经贸委受理申请后,核实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损失评估。搬迁企业在市政府选定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选择一家机构对企业在搬迁中的损失予以评估。评估费用由企业先垫付,企业入园后在补助款中一并解决。
(四)评估审定。市经贸委在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土地出让。退城进园企业原用地由市政府收储后按城区规划要求进入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变现。
(六)补偿补助款拨付顺序。
1、企业土地收储并变现后,及时支付企业土地补偿款。
2、企业动迁后,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企业搬迁损失补助额度凭市政府抄告单分期支付补助款。
3、拟开发原土地并依法取得土地开发权的企业,在入园的新项目开工建设后,市政府按项目投资进程兑现相关政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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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学说分类

刘亚利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妨碍交易安全,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同为对于债权人保护债务担保力所设的制度,二者皆为对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于债务人有积极减损其财产的行为时,准许债权人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的资力;于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其权利时,准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维持债务人的资力。前者重在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后者重在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我国合同法虽然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有待研究,其中撤销权的性质、效力及撤销之诉的被告为撤销权制度中的难题。本文拟就此问题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虽以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必要,但债权人撤销权非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而为实体法上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法律通过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得债权人于请求权之外,还具有撤销的权能,即使得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权的功能。但是,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界存有较大的分歧,主要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与折衷说三种学说。
  (一)撤销权性质各学说简介
  1、请求权说。
  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权利。撤销的效果,仅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至于构成此债权的原因为何,此说又可分为(1)基于法律规定之返还请求权;(2)基于侵权行为之返还请求权(3)类似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观点。因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依此请求权提起的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2、 形成权说。
  此说又称撤销权说或物权说,日本、德国及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原归属受益人的权利自始失其效力,复归于债务人。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如何请求受益人或转得人返还财产与债务人,此说又可分为三种不同观点:(1)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行使撤销权之后,若受益人或转得人仍占有标的物的,债权人自己对于受益人或转得人不得直接请求返还,而只能基于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此种观点又称为极端的形成权说。(2)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提起撤销之诉时,可以同时提起代位之诉,声明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于债务人或自己。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虽须以撤销权的行使为前提,但却非撤销权行使的当然效力。(3)第三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于行使撤销权之后,若受益人或转得人仍占有标的物的,可依撤销之诉的有效判决直接请求其返还,而无须借助代位权制度。该观点认为返还财产之请求,为撤销权行使后的效果而非撤销权的本体。
  3、折衷说。
  折衷说为法国民法通说,日本、台湾学者亦多持此说,受此影响,我国大陆学者一般亦采此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且使债务人的财产上地位回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间的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受益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该说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如即可达到债务人责任财产回复原状的目的时,债权人仅须诉请撤销,如单纯之撤销上不能达此目的时,债权人并得同时诉请财产返还或损害赔偿。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但在请求权说与形成权说中,何者居于主要地位,在学界不无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1985年)

中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里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8月23日 生效日期1985年5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马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马里工作。医生专业组成根据马方提出的要求,双方共同商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里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建立健全医院管理制度。医疗队每半年应向马方卫生总局去汇报工作一次。

  第三条 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是卡地医院、马尔卡拉医院和锡加索医院。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所需要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赠送,马方应提供一般的药品和器械,医用敷料、化学试剂、消毒以及清洁材料等。中方应提交所提供药品的清单及其名称。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其他物品,由中方运至达喀尔港。马方应及时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由达喀尔港至马里境内各医疗点的运输开支付各种税款及费用。

  第六条 医疗队人员赴马里的旅费,在马里工作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用),以及交通工具的维修及油料、办公、出差和医疗等项费用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他们在马里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租用房屋、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司机),由马方负担。

  第七条 医疗队人员在马里工作期间,马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和学术活动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马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中国补假。

  第九条 医疗队应尊重马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的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起至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止。期满后,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马方要求续派,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巴马科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            马方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里      马里共和国外交和国际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合作部部长
     周 海 萍         阿里翁·布隆丹·贝耶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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