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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28:18  浏览:9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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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52号


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黄冈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理顺非税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黄冈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发〔2007〕59号)、《黄冈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黄政发〔2007〕4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的编制,为组织非税收入必需的成本性、弥补性等支出预算的核定,申报审批程序,非税收支预算的下达、执行与调整,保障措施,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属于政策规定有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款专用;属于一般性非税收入,由财政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非税收入,是指缴入金库或财政国库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一般性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
  (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含门面租金);
  (四)罚没收入;
  (五)专项收入;
  (六)其他非税收入。包括赞助收入、培训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经市政府批准提取的业务费收入、所属单位上交款等。
  社会保险基金、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住房公积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按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办理收支,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非税收入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编制市级年度非税收入计划,并指导和衔接各单位部门预算中非税收入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时,应详细编制非税收入计划,包括非税收入的明细项目、计划数以及编制说明等。
  第七条 部门预算中非税收入计划的编制,应参照上年实际完成数和当年变动因素核定。

第三章 非税收入关联项目经费预算的核定

  第八条 非税收入关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关联项目经费),是指非税收入的征收成本等相应支出。此类经费按项目支出进行管理,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九条 关联项目经费核定的原则:
  政府调控原则。关联项目经费参照非税收入计划或完成情况、政府调控等因素,按有关规定核定。
  工作关联原则。单位申报关联项目经费,必须是与组织非税收入密切相关,是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中拟实施的工作事项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与非税收入来源相关,或是特定的非税收入用途的事项。
  分类核定原则。关联项目经费,根据不同单位工作任务、不同收入种类和不同支出项目分别核定。
  项目库管理原则。除征收成本和特定事项以外的关联项目经费,均实行项目库管理。财政项目库按照政策性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经常性项目和其它临时性项目进行排序,凡没有进入财政项目库的,不核定关联项目经费。
  第十条 关联项目经费分类。关联项目经费按其经济用途分为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弥补性项目和激励性项目四大类。
  成本性项目是指取得非税收入而支付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工本费、旅差费、交通费、水电费、酬金、税金、租金、学杂费、直接对培训对象支用的资料费和食宿费等。
  解缴性项目是指根据政策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规定以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将收取的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支出。
  弥补性项目是指为完成年度工作任务预算未足额安排,而由取得相应非税收入作为弥补来源的经费支出。
  激励性项目是指在超额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前提下,用于改善执收条件的设备购置、房屋修缮等建设性支出。
  第十一条 关联项目经费的核定方法:
  成本性项目以外的关联项目经费,以非税收入计划为依据,在核定成本性项目、政府调控数后的余额内核定。
  (一)成本性项目的核定:
  1、工本费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执收工作量核定;
  2、旅差费、交通费、水电费按前三年为取得该项非税收入的实际发生费用的平均综合系数核定;
  3、酬金参照聘请对象及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核定;
  4、税金、租金按相应的税(费)率核定;
  5、学杂费等额核定;
  6、培训支用的资料费和食宿费成本按比例核定。
  (二)解缴性项目的核定。解缴性项目经费按现行政策、制度确定的比例核定。
  (三)弥补性项目的核定:
  1、除比较规范部门预算单位以外的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缺口按预算定额核定;
  2、其他临时性项目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在非税收入有净结余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政策规定核定。
  (四)激励性项目的核定。激励性项目经费视年终非税收入计划超额完成情况分类核定。
  1、实行比较规范部门预算管理单位,对其超额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部分,剔除政府调控、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弥补性项目外,其余额可按50%安排激励性项目。
  2、实行综合预算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对其超额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部分,剔除政府调控、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弥补性项目外,其余额可按80%安排激励性项目。

第四章 部门预算的下达、执行与调整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计划和与之关联的成本性项目经费、解缴性项目经费、弥补性项目经费预算,是单位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按部门预算审批程序报批。激励性项目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申请和财政项目库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关联项目经费的执行
  (一)每月终了后,市财政局以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实现数作为关联项目经费执行的基础依据。
  (二)属于成本性项目经费、解缴性项目经费、弥补性项目经费执行时,按其对应的非税收入实现进度,由市财政局同步审批执行。
  (三)属于激励性项目,原则上留作下一年度执行,特殊情况由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四)关联项目经费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因素影响非税收入计划的执行,预算单位可提出部门预算调整建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部门预算调整意见书,方可按调整后的部门预算执行。年度非税收入完成数短计划的,相应调整关联项目经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应进一步健全非税收入征管制度,督促各单位依法依规征收,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库。市财政局有关科室要协助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加强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第十六条 每年由市财政局组织对非税收入征管、缴库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对各种解缴性支出,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的联合文件。取消过去市本级设立的非税收入比例分成办法。
  第十八条 对在编制和执行非税收入计划及关联项目经费预算过程中发生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暂行条例》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8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管理办法与本暂行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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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法院安全防范工作的思考

常非凡


2008年12月24日,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在庭审后遭遇原告方群体暴力袭击,造成4名维持法庭秩序的法警受伤、2009年4月10日一男子因不满法院判决持刀斧闯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4名工作人员受伤,大量办公设备被损坏、2009年10月14日一男子携带匕首闯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一名法警死亡、三名工作人员受伤……近年来当事人到法院聚众闹事、寻衅滋事,袭击法院干警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和干警的人身安全,切实解决好法院及干警安全迫在眉睫,笔者认为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认识。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形成领导带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全院干警加强安全教育,通过其它法院重大突发事件的惨痛教训,让全体干警居安思危,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形成“安全保卫,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还要对全体干警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

  二、筑造“防火墙”。一是将办公区与审判区、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室等人员密集区域分离,办公区设立干警专用通道,禁止当事人入内,这样就有效地对本院人员与外来人员进行了分流;二是在法院各入口处安装电子安检门,对进入的当事人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当事人携带金属器械进入,电子安检门会自动报警;三是安装电子监控,对法院各个区域进行24小时监控,通过监控画面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监控录像能为闹事者定罪量刑提供第一手证据。

  三、加强安保队伍建设。目前各法院大门警卫有的是法警执勤,有的是聘用的保安执勤,安保力量薄弱、整体水平参差不齐。各级法院要配备必要的安保力量,逐步形成以法警为主导、聘用制保安为补充的安保力量,并要通过必要的培训不断提高安保人员的素质,一是身体素质要过硬。加强擒拿格斗等训练,练就过硬的本领;二是思想素质要过硬。要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每位安保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安保工作的重要性,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做好随时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三是应急能力要过硬。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临危不惧,机智勇敢,处理果断,要培养同当事人周旋的能力,避免矛盾激化升级,要培养保护好现场的能力,等待支援。

四、完善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种规章制度是实现安全的可靠保证。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值班值宿制度》,《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制度》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制定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处置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领导、指挥、协调等工作。

五、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安全检查长效机制,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解决,对于违规的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理,确保各项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作者系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常非凡 )








物资部木材节约代用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木材节约代用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9月4日,物资部

为发展木材节约代用,物资部木材节约办公室建立木材节约代用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搞好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第一条 国家财政拨款,包括:专项发展基金拨款;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第二条 基金有偿使用后增值的资金。
第三条 经财政允许的其他资金。
二、基金的用途
第四条 木材节约代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五条 木材节约代用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木材节约代用技术引进项目。
三、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立帐。
第八条 基金实行按月收取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按相应期间国家对原材料行业实行的优惠银行利率计算。
第十条 基金项目的管理。
1. 确定项目的原则: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且有推广价值的木材节约代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的木材节约代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
2. 项目的申报:用款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报项目的报告,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木材节约主管部门汇总报部木材节约办公室。
3. 项目的审批。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部木材节约办公室审批下达: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部木材节约办公室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部长批准下达。
第十一条 基金的投放管理。项目确定以后,由部木材节约办公室与用款单位签定借款协议,具体明确资金的用途、金额、还款期限及生效日期。协议生效即通过银行办理资金投放手续。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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