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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16:14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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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对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表彰和奖励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经环境保护部批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中华环境奖(现冠名为中华宝钢环境奖)。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3家单位组成组织委员会,对其评选工作进行指导。该奖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目前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工作已经结束,评选出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7名,每人奖金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对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严格按照中华环境奖评奖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上述奖项奖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须报送审批。主办单位和评奖办法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主办单位应重新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
  附件: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个人获奖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第六届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个人获奖者名单

序号 姓 名 通 讯 地 址 奖 金 额
1 宋光齐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5万元
2 张惠荣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政府 5万元
3 姬振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5万元
4 陈永林 汶瑞机械山东有限公司 5万元
5 王成吉 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开城镇小马庄村 5万元
6 曹春亮 山西省太原市腾飞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万元
7 刘世昕 中国青年报社(北京东城区海运仓2号) 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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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黎巴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两国法律和现行制度的范围内,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新闻、广播、电视、教育、体育、卫生、出版等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发展和促进双边文化、艺术方面的合作:
  一、互派文化部门的负责人访问;
  二、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印刷品和文学艺术作品;
  三、互派作家、艺术家、音乐家访问;
  四、互派民间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五、互相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派高等院校教授、学者、研究人员访问;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相互鼓励对方在本国大学和高等研究机构中举办讲座和研究班,介绍对方的文学、历史以及与文化教育有关的内容;
  五、根据缔约双方意愿,互派教育部门的负责人访问,考察对方的教育状况,以便在发展教育方面交流经验;
  六、双方为两国学生、青年代表团互访创造条件。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体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互派体育机构的负责人访问并交流发展体育运动的经验;
  二、互派体育运动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
  三、互换体育方面的资料和出版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之间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需要时为实施本协定签署年度执行计划进行协商。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贝鲁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黎巴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达希尔
    (签字)           (签字)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的决定


(二00一年八月十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为了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依法加强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加快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生态省建设,促进畜牧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破坏草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保护建设纳入国土整治和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计划,确保省政府1995年确认的全省草原面积不再减少。要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将人工草场、天然采草场、重要放牧场和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草原等,确定为基本草原保护区,实施严格保护。要全面施行草原用途管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草原视为"荒原"或机动地,更不得随意占用和开垦。国家重要建设项目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依法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予审批。征用或使用草原应依法确定和支付补偿费用。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洪、蓄洪、滞洪区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严格限制挖沙取土,禁止在草原建造坟墓及其它侵占破坏草原行为。

   二、继续完善和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在2001年底,对本地草原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合同内容进行一次全面复查,认真解决承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承包期短的,应将承包期限延长到30至50年;订立的承包合同,条款不明确的,应经承包双方协商补签内容;承包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索赔经济损失,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应终止执行。对于没有进行承包的,应依照省有关规定做好承包工作。国家所有由集体长期使用的草原长时间不进行承包或改变用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收回使用权,重新确定使用单位。对于条件较差、"三化"(退化、碱化、沙化)严重的草原,可以采取"先封后包"或竞价承包的办法,吸引本地或外地农牧户和投资者参与草原承包。对于弄虚作假、依照权势承包或擅自改变草原用途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包。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草原承包合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三、加大"三化"草原治理力度。省人民政府要制定草原治理规划。"十五"期间应重点加强松嫩草原"三化"治理和松嫩草场改良建设,组织实施大庆市油田草原植被恢复与重建示范工程以及牧草种子基地工程等重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三化"草原治理区,列项落实投资计划和措施。治理区实行封区育草、轮牧和禁牧制度,大力提倡舍饲,切实改变超载过牧现状,减轻草原压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措施加强草原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草、水、路、林综合治理,不断提高草原抗旱防涝和鼠虫害防治能力,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四、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2001年至2005年退耕还草规划,按年度组织实施。1999年以来违法开垦破坏的草原,在2002年春季前退耕还草。1994年至1998年间违法开垦破坏草原,要做出各年度还草计划,在三年内全部退耕还草。15度以上的坡耕地和低产田,也应有计划地退耕还草还林。对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开垦的草原,要逐一清查,妥善处理;未开垦的必须停止开垦,保留植被;开垦后已经撂荒的,不得再度复垦;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退耕还草的,可按占补平衡的要求选择低产地块退耕还草。对在"四荒"拍卖中卖出的草原,已经改变用途的,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退耕还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做好退耕还草核实和登记工作,依法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五、不断增加草原改良建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加速草原改良建设。应当调整农业投资结构,在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政支农资金、扶贫资金中,进一步加大草原改良建设投资比重,重点支持牧区、半农半牧区草原改良建设。要积极争取国家草原改良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吸引外来资金进行草原改良建设。银行、信贷等部门应积极扶持草原承包者、投资者改良建设草原。草原承包者是草原改良建设的投资投劳主体,应按照承包合同,缴纳草原承包费和草原管理费,履行改良建设草原义务。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缴的草原管理费、承包费,应集中用于草原改良建设。必须加强草原改良建设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六、坚决依法查处草原违法案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草原监理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草原执法监测和巡查制度。对于违法开垦破坏草原的,草原监理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械或工具,根据办案需要,应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有权责令违法者采取措施,恢复草原植被,并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给予处罚。对据不恢复草原植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强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如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草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破坏草原的各种违法行为。

   七、切实加强对草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紧紧抓住国家确定我省为生态示范省和进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草原保护建设、退耕还草和落实承包责任制等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保护建设草原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决不能以破坏草原、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局部的、短期的经济效益。要建立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草原破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凡开垦破坏草原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各级计划、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农垦、森工等部门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完成草原保护建设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加强对依法治草先进典型经验和违法条例的宣传报导,充分发挥表彰先进,教育群众,震慑犯罪,警示社会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活动,及时反映各级人大代表和广大农牧民的愿望和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做好草原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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