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39:07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已经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全区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 自治区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 ̄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划 定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实行数量指标控制,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质量要求。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确定的粮、油、蔬菜生产基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及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农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沿线、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调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
  (一)生产条件好,土层较厚,质地适中;地力上等,有保灌
  条件或排灌设施完善,集中连片,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一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好,土层较厚,地力中等,排灌设施基本配套,相对集中连片,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二级基本农田。
  第十六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沙、取土、打土坯、采石、采矿、建房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二十条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自治区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基本农田增施有机肥,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提高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实行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分别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的,保护区内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法律、法规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等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1 1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更好地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我们编制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

  为积极稳妥地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规范有序地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现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相关事项指南公布如下:

  一、登记

  非公有制企业申请或已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应在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登记。

  二、信息获取

  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所需的相关信息可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查询,还可通过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www.costind.gov.cn)查询。

  三、资质条件与审批

  (一)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科研生产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获得保密资格认证(只限承担涉密任务的单位)、质量体系认证,并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是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必要条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负责受理一类许可申请,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负责受理本地区二类许可的申请。

  (二)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外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非公有制企业,根据所参与范围的不同,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1.若需取得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认证的,申请一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可向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申报,其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局;申请二级和三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可向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申报,其办公室设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个别设在省级保密工作部门。

  2.若需取得军品质量体系认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向国防系统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

  3.若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参与范围与审批

  (一)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军品科研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经军工集团公司或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初审后,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国防基础科研计划项目,可根据项目指南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论证评审后,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办理审批手续。

  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军品配套科研项目,并根据项目指南、任务总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审查、汇总申报,由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办理审批手续。

  (三)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或军队使用单位相互合作或参加军品任务招投标等方式,参与军品科研生产活动。

  (四)非公有制企业可与军工企业达成协议,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经军工集团公司或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申报后,由国防科工委体制改革司办理审批手续。

  (五)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与军工企业合作,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发展。

  五、相关政策

  (一)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初审后向国防科工委申请国家投资,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提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经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鉴章后,由财务司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非公有制企业在军品科研生产中形成的技术成果,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可以按照《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



附件: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和说明

附件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和说明

  为给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方便,现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相关事项的办理指南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如下:

  一、登记的程序和说明

  (一)申请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企业性质、技术优势、资产规模、人员构成、主要经营范围和各类资质认证等情况。

  (二)已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相应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等项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及时向登记部门报告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及因此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含知识产权)情况。

  (三)已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向登记部门查询有关信息,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应为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二、资质条件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一)需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

  1.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详见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的办事指南)。

  2.第一类许可直接由国防科工委受理、审查和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第二类许可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受理、审查后,由国防科工委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二)需取得相应资质和条件的

  1.保密资格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准备有关证明材料

  一是已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须出具合同甲方提供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拟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须出具合同意向单位提供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非公有制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证明表可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领取)。

  二是企业营业执照;

  三是现行的企业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四是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五是审查认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需附以上证明材料。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受理、审查和批准;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由所在地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受理,经审查通过的,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复核备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定期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和证书、证牌。

  2.军品质量体系认证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非公有制企业在认证审核前,需按照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时间。

  非公有制企业需提交认证申请书、驻地军代表的推荐函或意见书和委托认证合同书(认证申请书及合同书可到各认证机构网站下载),向国防系统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3.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程序和说明

  从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五种行业的一类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出具省级以上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类非公有制企业中从事军用危险化学制品、军用火炸药及其制品、火箭推进剂等高安全风险军品科研生产的,除提供以上达标证件外,还应提供具备“武器弹药”类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类非公有制企业,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劳动与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等相关文件。

  三、参与范围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一)参与投资项目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非公有制资本对军品科研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目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二)参与国防基础科研计划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拟参与国防基础科研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相应资质要求,可通过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获得相应基础科研项目指南和总体要求。

  2.非公有制企业根据项目指南和总体要求,编报项目建议书;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组织评审、编制项目立项论证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3.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组织评审;审查通过的项目列入储备项目库,择优批复立项后,根据预算安排列入年度计划,并下达项目任务书。

  (三)参与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1.拟参与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相应资质要求,可通过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获得项目指南和任务总要求。

  2.非公有制企业根据项目指南、任务总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审查汇总后报送国防科工委。

  3.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组织评审或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办理批复手续后,各有关单位可据此签订研制合同。

  (四)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实行分类管理,依照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有关实施办法和指导目录进行。

  2.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需与军工企业达成相关意向。其中,参与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改组改制,由军工集团公司初审、评估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参与地方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由军工企业所在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初审、评估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3.非公有制企业需向审查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企业基本情况及参与改组改制设想报告;

  (4)近三年财务决算报表;

  (5)与改组改制企业签订的保密协议;

  (6)国防科工委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相关政策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一)条件保障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向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申报,经初审同意后,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会同委内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投资的条件、方式及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可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国有企业军工项目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科工财[2006]569号)执行。

  (二)优惠政策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非公有制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符合条件的,可将签订的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及有关材料报送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审核鉴章,由国防科工委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优惠政策。

  2.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审核鉴章,应提供下列材料:

  (1)直接提供装备产品的,应提交订货合同和《军品产品订货合同审核鉴章申请表》(该表可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领取)。

  (2)提供军品专用配套产品的,应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配套产品订货合同》、《军品产品订货合同审核鉴章申请表》(合同文本和鉴章申请表可在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下载)。





对诚信的思考

马花


  2008年12月胡某以做生意为由向马某借款2万元,期限为一年,2009年11月,胡某将借条撕毁,马某夫妇奋力夺下借条,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 2010年10月,马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胡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
  在庭审中,原告马某出示了被撕毁的借条,胡某辩称,借款已经偿还,所以自己才撕毁了借条。庭审结束之后,合议庭进行了调解,从道德理性到法律规定,最后胡某承认,由于生意亏损,加之借款期限将至,马某催促自己尽快还款,无奈之下将马某骗至家中,让马某拿出借条,自己接过借条便撕毁,马某夫妇见状奋力夺下借条。现由于自己资金紧张,请求分期偿还借款,最后马某同意分期偿还借款,并放弃了要求胡某清偿利息的请求。最后在合议庭的支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一场由借款引发的争议以调解结案。
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民事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以及趋利避害的本能,一些人的劣根性就会暴露出来,诚信缺失由此出现。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激励守信,惩治失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是法律没有真正发挥权威,只要利益的诱惑大于可能受到的处罚,总会有那些以身试法者“前扑后继”,诚信危机再次亮起红灯。
  作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是人们将市场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使之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所以,诚信原则的功能离不开道德基础,培养诚信理念,应对诚信危机,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培养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诚信道德观念,完善诚信道德体系。这是发挥诚信法律原则社会功能的关键一环。应大力宣传加强诚信道德的重要性,使全民深刻理解诚信的社会本质和价值,认识到市场经济生活与诚信的关系,使诚信法律原则被广大群众所认同。同时完善诚信体系,建立个人诚信、企业诚信、组织诚信和政府诚信的社会诚信体系。
  第二,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如前所述,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诚信危机的出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没有发挥真正的权威。当国家的法律得不到遵守时,就说明国家作为法律和制度的保证人的角色存在信任危机,如此,法律就等以是一堆废纸,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的贯彻落实可能比制定法律还重要。
  第三,完善诚信的立法,将诚信原则具体化
  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总是滞后的,所以应根据社会的发展和诚信道德水准的客观情况,经过合法性和科学性程序,将诚信道德要求的内容汇入诚信原则的实体内容中,把诚信的精神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使之进一步具体化、条文化。这既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又是诚信原则法律功能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的重要前提。


西吉法院 马花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