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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18:11  浏览:8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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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0〕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容环境提升行动,规范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实施程序,提高项目实施效率,确保落实市容环境提升行动计划,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列入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计划的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不包括一线口岸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第三条 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广泛发动全社会做好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积极鼓励和引导业主单位自行开展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作用。

第二章 内容和分类

  第四条 建筑立面刷新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陈旧破损的建筑垂直立面进行清洗、粉刷、翻新或改造,规范附着在建筑物上的广告招牌和防盗设施,合理安置或遮挡空调室外机,配备夜景灯光等。

  建筑立面刷新的范围包括:特区内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特区外各区、街道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全市主要高、快速路及轨道交通(包括清平快速路、水官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机荷高速公路、107和205国道、广深铁路等)沿线的建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自有物业。

  第五条 建筑屋顶改造的主要方式包括:清除屋顶杂物,修复破损设施,涂料刷新,彩色覆膜,种植绿化,“平改坡”等。

  建筑屋顶改造的范围包括:城市核心区、文化中心和商业繁华区、多层建筑住宅区、机场周边10公里范围内、大运场馆及大运签约酒店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建筑。

  第六条 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根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不同分为A、B、C、D四类。

  A类是指各区所辖区域内除B、C、D类以外的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

  B类是指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包括原城建开发部门)开发建设的福利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管理的物业,包括通心岭小区、笔架山生活区和其他办公场所,以及以系统为单位打包后刷新改造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系统内物业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

  C类是指以系统为单位打包后刷新改造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系统内物业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

  D类是指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系统内物业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

第三章 工作分工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成立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指挥部,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指挥、检查、监督,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提办)设在市城管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

  第八条 市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制定并发布相关技术指引。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A类项目建议书审核,B类项目建议书及概算审核,市本级建设资金安排工作。

  市财政委负责C类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工作。

  A类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B类项目中,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包括原城建开发部门)开发建设的福利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的刷新改造;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其直接管理的物业的刷新改造;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其系统内物业的刷新改造。

  C类项目由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D类项目由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九条 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委成立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专家组,对相关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条 A类项目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财政投入部分按市、区财政3∶7的比例分担。市政府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根据A类项目计划预留相应的建设资金,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预留相应的建设资金。

  B类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市政府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预留相应的建设资金。

  C类项目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市政府在年度部门预算中预留相应的建设资金。

  D类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区政府投资计划或部门预算。所涉建筑物位于道路或轨道交通沿线的,可纳入A类项目一并实施。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A类项目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对辖区A类项目进行统计汇总,确定项目内容及规模,由实施单位采用年度打包或片区打包等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建议书。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概算审核,并将项目审核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实施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立项审批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指引以及相关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等前期工作。有关前期费用由各区负责安排。

  第十三条 主要交通干道和轨道交通沿线的建筑立面刷新方案和重点片区的建筑屋顶改造方案须由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他方案由各区组织评审后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总概算须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新区管委会经发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审核后,市发展改革委按市政府出资比例的80%控制下达投资计划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及时按比例下达配套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各区完成辖区内A类项目任务,并通过市环提办综合考核确认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将剩余市政府应投入资金予以下达。

第二节 B类、C类和D类项目

  第十七条 B类项目由实施单位采取单个项目或以同一系统为单位集中打包方式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立项。

  B类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实施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照立项审批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指引以及相关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等前期工作,项目设计方案须由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后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C类项目以同一系统为单位集中打包后向市财政委申请列入部门预算。

  C类项目设计方案须由市容环境提升行动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由市财政委核定后下达预算经费。

  第十九条 D类项目由各区实施单位参照B类、C类项目的程序实施。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各类项目中,凡涉及建筑物结构改变或重大立面改变的,其方案需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A、D类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涉及招标、采购的,均由各区组织实施。B、C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审计部门负责建筑立面刷新和屋顶改造项目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审计工作,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审计部门的指导。

  A类和D类项目由各区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B类和C类项目由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结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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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的通知


新政〔200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新乡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建立责任、有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树立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行政机关(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办事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所询问的第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㈠不论行政管理相对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都要热情接待,认真回答。
㈡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㈢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负责指明承办部门或科室,交由承办部门、科室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办理。
㈣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部门一同解决。
㈤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转告相关部门或科室办理。
㈥承办部门必须按服务准则和时限的要求,热心给予办理;属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对行政相对人拟办事项认真答复,积极办理,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不推诿扯皮,不置之不理,不说不知道。
㈡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
第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首问负责制登记簿,详细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或行政处分:
㈠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㈡未及时将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㈣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举报的;
㈤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害的。
第七条 对上级领导的指示、命令、决定,比照本制度落实首问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首问负责制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



邵阳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出现短缺时进行的种子储备,调控种子市场,平抑种子价格,搞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业用种数量和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为应对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出现短缺时进行的种子储备,主要用于调控种子市场、平抑种子价格、搞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
第三条 储备计划。每年10月1日前,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下年度种子储备计划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后,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编制全市下年度种子储备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农业局下达执行,并由市农业局汇总报省农业厅。
储备计划包括储备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储备数量、质量标准、补贴费用等内容。
第四条 储备种类。种子储备的品种应通过国家或省农业厅审定,适宜在本区域种植,抗逆性强、适应性广。主要种类包括杂交水稻种子、常规水稻种子、杂交玉米种子等。市级储备种子以常规水稻种子、杂交水稻种子为主。种子储备品种具体由种子储备管理部门与种子管理部门协商后报市农业局审批。
第五条 储备规模。全市按常年600万亩水稻种植面积总用种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数量另行研究)确定全市种子储备规模,并分级储备。市级储备主要用于区域性的救灾备荒种子调剂和应急补缺。县市区根据当地自然灾害频率及历年救灾、应急补缺等情况确定合适的种子储备规模。
第六条 储备费用。种子储备费用包括管理费用、检验检测费、加工费、仓储费用、利息、合理损耗、种子报废等,按以下补贴标准计算,由承储单位包干使用。
(一)杂交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3.5元左右;
(二)常规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1.5元左右;
(三)杂交玉米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2元左右;
种子储备成本的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物价局核定。
第七条 储备管理。市级种子储备管理由市农业局种子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储单位,承担市本级储备任务。
第八条 各地发生自然灾害时,应首先动用当地的救灾储备种子,不足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市级救灾储备种子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调配市级救灾储
备种子。
第九条 承储单位接到救灾种子调配书面通知后,须按通知的规定调配种子,并向调入单位提供储备种子质量检验结果报告,种子质量由调入方复检。
第十条 救灾种子价格包括生产成本、储备费用、管理费用三部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无偿调拨,调运费用由申请用种单位解决。
第十一条 储备种子调运结束后,调入单位应及时将救灾情况、承储单位将储备种子收储调配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种子质量管理由市农业局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抽检。
第十三条 对出现无故不能完成储备、调拨任务,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种子,擅自变更储备种子的种类,虚报、瞒报储备种子的数量,储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等情况的,依法依规追究承储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根据市农业局下达的储备计划收回全部或部分种子储备补贴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对种子储备费用进行监督,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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