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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3:35:31  浏览:8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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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8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园林局《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
长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巩固控源截污创建排水达标区成果,保证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建立生活污水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水环境,根据《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控源截污和规范排水行为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43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市区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 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的长效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条 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全市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的指导、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明确市、区两级排水管理的职责,督促排水达标区长效管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根据《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排水行政许可和执法工作。市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的长效管理工作。
(一)层层落实长效管理责任;
(二)明确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独立法人性质的排水管理机构。排水管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交通工具,按照编制数足额配备排水管理专业人员;
(三)建立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责职,定期对辖区内排水达标区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制定和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五)编制排水达标区年度管理、养护计划;
(六)落实长效管理所需的经费;
(七)定期上报长效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区所辖的镇、街道为排水达标区长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区政府要求要做好排水达标区的日常巡查和复查达标工作。镇、街道应成立排水管理办公室,配备1-2名排水专管员,具体负责排水达标区创建复查的资料收集、数据统计和申报工作,协助做好排水达标区的日常巡查。
第七条 明确排水达标区运行维护责任。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胡埭、马山除外)的排水区之外的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由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负责,排水区内部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区政府负责运行维护。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及滨湖区的马山、胡埭的公共排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由各区政府自行负责。
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运行维护。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负责运行维护;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第八条 建立排水达标区运行维护考核制度。市、区排水管理机构要根据排水达标区运行维护经费渠道,通过招标方式落实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崇安、南长、北塘、滨湖在市级平台统一招标,锡山、惠山、新区由各区自行组织招标。要明确运行维护标准和要求,细化量化运行维护考核内容,定期对运行维护质量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支付运行维护经费的依据,考核细则由市市政和园林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排水设施应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的标准要求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禁止雨污不分、私接乱排等行为的返潮。运行维护单位对管道、窨井、泵房等排水设施应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发现堵塞、淤积、破损等情况时要及时进行清通、维修,以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巡查中发现的雨污不分、私接乱排、违章占压等不规范排水行为,及时向排水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 落实排水达标区日常监管责任。无锡排水管理处负责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马山、胡埭除外)区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检查考核;负责对各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负责市属污水厂收纳污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的日常监督工作。
锡山区、惠山区、新区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管,负责各自区属污水厂收纳污水范围内的排水户的日常检查工作;滨湖区排水管理机构负责马山胡埭地区公共排水设施和滨湖区其余地区排水区内部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监管,负责马山胡埭地区排水户和滨湖区其余地区一般排水户的日常检查工作;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各自排水区内部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管,负责各自范围内一般排水户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马山、胡埭除外)排水区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由各区政府承担。市级根据运行维护考核情况予以补贴,补贴比例为50%。
各区排水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各区予以保障。
市级对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和滨湖区排水管理工作考核达标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排水达标区实行复查制,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创建完成的排水达标区进行复查,达不到排水达标区要求的将取消排水达标区称号。各区要将排水达标区创建和复查考核情况列入区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对在控源截污规范排水行为长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长效管理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的试行期限为2011年至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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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名单(1985年6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名单(1985年6月18日)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冯建华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赵保星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二、任命马钊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杨生桂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三、任命贾成文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于健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4〕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南宁市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教育服务,一手抓打击整治,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法制观念。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环境整治的领导,统筹规划校园周边环境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将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列为党政干部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五条 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指导督查,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宣传、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工商、市政、建设、规划、卫生、电信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尽职尽责,协同作战,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环境整治的法制化、规范化。

  第六条 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整治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问题的,要给予警示和督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校园周边治安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设立举报热线,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快速处理。

  第八条 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切实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要建立健全以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小学校要有一名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加强保卫组织建设,开展保卫干部的业务培训,全面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九条 实行校园治安防范机制,加强校园出入口、学生宿舍、娱乐(餐饮)场所、外来人员居住点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搞好集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升学校治安管理的科技含量。

  第十条 加强师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民主法制教育贯穿学校工作的始终,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和“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及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邪教等活动,坚决杜绝毒品、邪教侵害校园。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定期辅导安全防范知识,及时通报辖区治安情况,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设好校园的法制阵地。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要以社区为依托,推行青少年维权工作例会制度,深入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建立以学校为核心,反应迅速的维权岗区域联动机制,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治安隐患的能力,为青少年构建安全防护屏障。

  第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外帮教网络,对在校的“双差生”和“工读生”落实责任部门和帮教组织,开展“一帮一”活动。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帮助学生疏导心理障碍。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建立执法、管理联合体,形成执法部门与校园派出所、保卫组织共同管理的机制。执法部门的管理要延伸至校园内部,校园的综治组织管理要扩大到校园周边,防止校园内部经营的服务设施管理混乱,防止校园周边的问题出现反弹。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维护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对盗窃、敲诈、勒索、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流氓团伙、黑恶势力,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黄、赌、毒”要坚决铲除,净化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学校实行联系挂点、干警包校的治安防范机制,及时掌握学校内外的治安动态,指导校园内的治安防范,抓好大中专院校的“校园110”、“护校队”的义务治安防范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学校周边治安复杂部位、重点时段的巡逻,及时帮助学校解决治安隐患,构建校园安全防范体系。

  第十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维护好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对位于公路和交通要道的学校门口要设立安全通道和流动交通岗,确保师生安全。

  第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多种形式联防共建的防范网络,采取警校联防、校校联防、校企联防、校村联防等联防共建形式,整合资源,凝聚力量,扩大校园周边的安全覆盖面。

  第十九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以内开设歌舞厅、录像室、台球室、电子游戏室。
限制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以内经营网吧,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第二十条 校园周边环境应当保持整洁、确保车辆通行无阻。严禁在学校门前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开设农贸市场和停车场。依法拆除学校周边的违章建筑。

  第二十一条 对校园周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严格准入条件,从严审核,总量控制。坚决查处校园周边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录像厅、歌舞厅和音像书刊点,坚决制止向学生兜售不良出版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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