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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52:08  浏览:9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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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8日



  

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 有权向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生产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等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重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宾馆(饭店)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

  (六)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等行为;

  (八)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等行为;

  (九)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十)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十一)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或相关活动中发生重伤、死亡、中毒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等,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情形;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举报电话(12350)、信息、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举报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投诉。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举报登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负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移送、立即查处。

  (二)案件调查。负责举报调查的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形成结案材料。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备案。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的应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案件统计。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同级财政、审计监督使用。市政府预算市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足额保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需要,该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举报类别和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情况,按照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员。

  (一)举报煤矿企业违法生产、违法建设,经查实后给予停产整顿、关闭等处罚的,以及举报煤矿企业隐瞒生产事故的,每案奖励举报人1万元。

  (二)举报自然人或煤矿外的其它企业从事各种违法生产、 违法建设的,经查实并给予取缔其违法行为的,每案奖励举报人5000元(不包括事故隐患举报)。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查实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第十条 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各级各相关部门举报的,由案件牵头查处部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审核发放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查办的举报,由查办案件举报经办人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兑现到举报人;属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办的举报,由查办部门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兑现举报奖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奖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主任审签后,再兑现到举报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第一月上旬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季度举报奖金兑现情况,同级财政审核后及时将上季度所兑现奖金如数补拨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专户。

  (二)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时分别按不同情况办理

  1.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单》和提交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案人员和查办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财务人员向领取人发放奖金。

  2.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电话、信息或书信向办案人员指定银行账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账号,办案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指定拟出书面说明,注明举报人电话号码,指定账号的具体日期和时间,使用的电话号码,指定的收款人和账号、卡号等事项,交财务人员和查办单位主要领导核审后,由财务人员向举报人指定的账号、卡号存入应获得的奖金,资金存入凭证交回送查办单位主要领导复核审签。

  3.上级机关接受举报指定下级机关办理的案件,举报人不愿意到下级机关领取奖金的,由下级机关按程序取得奖金后拨付到上级指定机关,再由上级指定机关按上述办法向举报人支付奖金。

  第十二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定为不称职等次,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

  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金追缴国库。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2009年6月12日发布的《巴中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巴府办发〔2009〕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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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装修、装饰等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环保,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国债、政府融资资金,城市资产经营收入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和下达,工程采购全过程监管,资金的支付,信息公告,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行政监督职责。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取由建设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第九条 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代理机构必须是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进行审核并落实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填制《德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并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预算或概算、施工说明、技术要求、工程期限等能够满足采购活动所必需的资料。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按照合法、高效的原则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方式不能满足建设需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选择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及相关资料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采购方案应包括采购活动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程序、现场踏勘、文件答疑等。采购文件应确保技术要求清晰、评审办法合法合理,主要条款完整,廉政责任明确,不得含有倾向性的条款。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于开标前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并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开标、评标过程,由市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公证处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单位与中标供应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合同副本连同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报送市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文本格式。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拨款一般执行下列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二)项目监理单位提供相关依据;(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签字;(四)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拨款申请和其他拨款依据进行审核拨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对规避政府采购和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纠正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缓拨或停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供采购活动所必需的资料,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组织施工、验收,提出拨款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因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不到位,出现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全权负责对施工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的监督。因监督不到位,不能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造成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的,依法追究监理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察,及时掌握政府采购情况,发现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严肃处理逃避政府采购监督、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德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建设单位组织采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和质量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以上未涉及的事项按现行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5月2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和促进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代表
     王 仲 方            菲利·法博埃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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