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职能调整和更名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3:32:20  浏览:8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职能调整和更名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职能调整和更名的复函

国办函[2002]83号


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新形势下海关缉私警察承担各项打私任务的请示》(署厅发〔2002]160号)收悉。
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署调查局承担的部分查私办案职能转由你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承担,将走私犯罪侦查局
更名为缉私局。
二、职能调整后的你署调查局与缉私局的职能分别为:
调查局(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方针、政策、措
施;研究提出在调查稽查过程中查处走私和违规案件的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海关稽查、贸
易调查、市场调查、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管理报关单位。报关员的规章制度并组
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国海关调查稽查装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调查稽查设备年度
采购和分配计划;组织开展与调查稽查业务相关的国际(地区)间合作。
缉私局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汇总打击走私违
法犯罪活动的形势分析;研究提出侦办走私罪案件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查处走私和违规
案件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打击海上走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缉私情报工作
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管理。装备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
开展打击走私违法犯罪的国际(地区)问合作。
三、海关系统调查、侦查机构的职能,参照海关总署调查局与缉私局的职能进行调整。
四、海关总署原走私犯罪侦查局下属各分(支)局随职能调整进行更名。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


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如意开发区)开发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优质服务承诺
第二条 如意开发区对进区项目的审批手续从简从速办理。项目审批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招商局在接到客商提供齐全资料的情况下,协调各部门在5-10个工作日内办完工商注册等手续。
第三条 如意开发区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干扰、干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四条 对进入如意开发区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按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税收优惠照顾。
第五条 凡进入如意开发区企业其所得税实按15%的税率征收。
1.高新技术企业。凡经自治区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经如意开发区认定为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三资”性质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其它性质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五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五年给予50%的返还。
2.三资企业。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五年给予50%的返还。
3.横联企业。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横联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五年给予50%的返还。
4.其它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所得税给予全额返还,后三年给予50%的返还。
第六条 投调税。凡在如意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兴建固定资产的其投调税全额返还。
第七条 增值税。凡创该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100万元为基数,以后五年内每多创50万元,按中央留成地方部分的10%比例递增返还企业,但最多不超过增值税留成地方部分的50%。
第八条 营业税,比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为开发区实现可用财力超过800万元,其所得税减半优惠的政策可再延续两年。

第四章 土地及其它优惠
第十条 进如意开发区的企业,一律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价格。对进入如意开发区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标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0%优惠,一次性付款可按标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40%收取。
第十二条 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国内外知名大公司、大财团进区投资的工业项目、新技术项目,可给予更大的优惠,也可以采取其他灵活的办法,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金一般情况下应一次性付清,确有特殊情况者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工业项目也可以土地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区也可以土地折价的办法与投资者共同开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第十四条 对进入如意开发区的企业所需的水、电、汽、暖等按要求保障供给,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水和汽的贴费一律减半征收。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可以采取其他灵活的办法,一事一议。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如意开发区设立专项经费并成立相应机构,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对所有帮助如意开发区引进项目的中介人,按该项目在如意开发区建设当年形成的固定资产总值的5‰给予奖励,跨年度项目可分年度奖励,直至项目全部竣工投产为止。也可以在项目投产后的三年内,由
受奖人选择其中任意一年内该项目为如意开发区形成的可用财力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呼和浩特(如意)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20日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国家经贸委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00-10-5



船舶

1.高技术、高性能、特种船舶及6万吨级以上大型船舶设计及制造

2.万吨级及以上客滚船、客箱船制造

3.5000立方米及以上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船制造

4.船舶主机制造

5.船用电站制造

6.船用曲轴、特辅机、电子仪表制造

7.海上钻井船、钻采平台制造

8.3000标准箱(TEU)及以上集装箱船舶制造

航空航天

1.民用飞机及零部件开发制造

2.航空发动机开发制造

3.航空电子综合系统开发制造

4.机载设备系统开发制造

5.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开发制造

6.航空航天新型材料、新工艺及应用

7.燃气轮机制造

8.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制造

9.卫星应用

10.航空、航天技术应用

11.航空器地面模拟训练系统开发制造

12.航空器地面维修、维护、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轻工纺织

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2.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纸浆、纸和纸制品生产

3.农用塑料节水器材制造

4.新型高速九层以上瓦楞纸生产

5.皮革后整理加工

6.高技术陶瓷、高档出口日用瓷制造

7.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8.酶制剂生产

9.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0.无氟制冷技术开发

11.黄原胶(食品级)生产

12.新型包装材料生产

13.新型复合材料制造

14.数字印刷技术及高清晰度制版系统开发

15.高档织物印染和高技术后整理加工

16.单系列日产400吨及以上聚酯生产

17.高仿真化纤面料生产

18.纺织用油剂、助剂、染化料生产

19.碳纤维、芳纶纤维、新型纤维素纤维以及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

20.特种天然纤维加工

21.产业用特种纺织品制造

22.高技术的轻工、纺织机械及关键技术和零部件制造

23.单线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短纤维生产

24.单线能力1万吨/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长丝生产

25.符合经济规模的连续纺粘胶长丝生产

建筑

1.建筑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

2.建筑机械计算机辅助设计及制造

3.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开发

4.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设备制造

5.建筑施工关键设备制造

6.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

7.新型建筑结构系统开发

8.建筑隔震减震材料制造

9.地下工程盾构施工技术与装备制造

10.市政设施用复合管道制造

11.墙体吸收噪声技术与材料开发

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1.城市地铁、轻轨(设备国产化比例70%及以上)及公共交通建设

2.城市道路建设

3.城市交通管制系统及设备制造

4.城镇供水水源、自来水、排水及污水处理工程

5.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6.城镇燃气工程

7.城镇集中供热工程

8.节能、低污染取暖设备制造

9.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10.城市立体停车场建设

1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2.城市汽车燃气改造工程

二十七、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

1.生态及环境整治工程

2.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与工程

3.林区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4.废弃物综合利用

5.海洋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

6.消耗臭氧层替代物开发

7.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

8.农膜回收及无害分解技术开发

服务业

1.现代化配送中心、加工中心、代理经营配套设施建设及连锁经营

2.粮食、棉花、食糖、食用油、化肥、石油等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

3.农产品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及流通设施建设

4.闲置设备调剂市场

5.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7.重大旅游度假项目和专项旅游项目建设

8.大型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9.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

10.信用卡及其网络服务

11.租赁服务

12.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大众体育设施建设

13.文物保护

14.高等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及特殊教育

15.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16.信息网络建设

17.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及服务网络建设

18.养老院、老龄公寓、老人护理院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

19.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20.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建设

21.预防保健服务设施建设

22.地级以上中心血站建设

23.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24.技术推广、科技交流、技术咨询、气象、环保、测绘、地震、海洋、专利、技术监督等科技服务

25.经济、科技、工程、管理、会计、审计、就业、法律、环保咨询

26.高新技术广告制作、经济和科技展览、科学普及

27.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及服务

28.科学仪器、实验动物、化学试剂、文献信息等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