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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59:20  浏览:8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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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1〕1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本溪市土地储备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范财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本溪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备土地的抵押、贷款和其他融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融资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以纳入储备的土地为担保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委托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土地融资工作。市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司法、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储备土地的融资工作。

  第五条土地融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运行、计划融资、风险可控、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各部门、单位、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的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土地供应储备计划。

  第七条自本年度土地供应储备计划确定之日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各具体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土地储备、供地程序。

  第八条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负责储备土地搬迁成本的实物量调查。实物量调查应当自搬迁服务机构接到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市财政部门核查。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实物量调查结果进行核查。经核查后的实物量及费用明细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后送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出土地净收益和出让价格。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物量调查和地价评估情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后,作出储备土地决定。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储备决定,拟订储备土地出让计划、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各工业、旅游、产业园区内的土地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制定出让计划和出让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由区政府或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融资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申请

  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其所属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和出让计划制定融资计划,并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签订贷款意向合同。

  (二)储备土地抵押融资

  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可进行融资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权限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该储备土地的土地证书,办理储备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向金融机构融资。

  第十四条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按下列规定实施储备土地的征收与补偿:

  (一)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由区政府发布《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二)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依法实施征收与补偿。

  (三)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定的实物量及储备费用明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签订土地储备资金拨付协议。

  (四)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指导工作。

  (五)各土地征收与补偿主体应当按照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确定的交地时限,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算征收与补偿款项。

  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土地交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出让地块的招拍挂工作。土地出让成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出让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并通报区政府或管委会。

  第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同时将供地成本支出额的书面报告送市财政部门核定。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供地成本书面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并将供地成本拨付土地储备机构。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使用财政拨付的供地成本资金:

  (一)偿还银行贷款;

  (二)其他储备地块的预付资金;

  (三)土地储备融资的经费。

  第十八条储备土地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收益,首先用于偿还本息资金,对公益性低收益项目所需成本的资金由政府另行决定。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贷款资金,按计划完成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十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失职、渎职、虚报土地储备成本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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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0年3月1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2月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


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

为抓住中国-东盟博览会在我市永久举办的契机,全面贯彻实施自治区“富民兴桂”战略,加快我市国际航空客运市场的发展,达到“以航线促进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带动航线”的目的,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南宁市扶持国际航空客运市场发展暂行规定如下:
  一、优惠时间
  2005年3月1日始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优惠范围
  1、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
  2、经停南宁直飞东盟国家的航线;
  3、由南宁始发经停他地飞往东盟国家的航线;
  4、其他我市需要开通的国际航线。
  三、优惠前提
  1、开通国际航线的单位须事先与市政府签定2-3年合作合同,且实际开辟的国际航班执行率达到计划率的80%以上(除不可抗拒因素外)。
  2、开通的定期(包机)国际航班的机票,须进入机票销售电脑系统联网售票。
  四、优惠条款
  1、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对开通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年度的前半年免收飞机起降服务费:包括飞机起降费(含起降费、灯光费、停场费)及地面服务费(含基本费率、地面设备使用费、客舱服务费、货舱清洁费、旅客行李安检费、货邮安检费、飞机安全警卫费);第一年度后半年及第二年度减为收取50%起降服务费,第三年减为收取75%起降服务费。
  2、市财政对签定开通国际航线合同的单位按实际开通的航班班次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额逐年递减50%。
  五、兑现办法
  1、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公司优惠的国际航线飞机起降服务费,由开通国际航线单位与吴圩国际机场公司签定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予以直接减免。
  2、市财政补贴的发放由执行合同第二季度起结算兑现第一季度的补贴,依此类推。
  六、本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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