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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5:03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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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小明

2012年7月27日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张家界名牌产品的评定与管理,提高张家界产品(服务)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张家界名牌产品,是指在一、二、三产业中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定的农业产品、工业产品和服务业品牌。

张家界农业、工业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我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在我市境内生产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张家界服务业名牌产品,是指以优质服务为核心价值观,在我市同行业内具有标杆作用,被市场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和追随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服务业品牌。

第三条 在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中,要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运作机制。

第四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与管理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和新闻单位组成。

第六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社团组织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行业)评审组。各专业(行业)评审组依据本办法开展对张家界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并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报告评定结果。

第七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张家界名牌产品发展规划;

(二)受理张家界名牌产品申报;

(三)组织对企业申报张家界名牌的产品进行审查,并初步拟定张家界名牌产品名单;

(四)提出保护、扶持张家界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五)承担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委员会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张家界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生产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技术水平和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市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5.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及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6.建立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

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不断进行改进;

8.批量生产已满2年,形成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二)农业产品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申报对象为农户、村经济合作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较大规模的种养殖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

3.拥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批量生产已满2年,有固定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5.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

6.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7.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8.经济效益好,年销售收入、利税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三)服务业产品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服务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服务业企业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4.正式提供服务已满2年,有相应的服务(营业)场所,规模在市内名列前茅;

5.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及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6.服务业企业近3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

7.服务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张家界名牌产品的申请:

(一)企业的注册地址不在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产品使用外国(境外)商标的;

(三)近3年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四)列入国家强制管理产品范围尚未获证的;

(五)近3年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须经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七)有偷、漏税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诚信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对申报产品和服务业品牌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服务业品牌)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顾客)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服务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实现利税、产品(服务)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诚信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信用状况。

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适当倾斜。

具体评价细则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当年张家界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以及受理申报的时限。

第十三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张家界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申报。

第十四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服务)质量、用户(顾客)满意度、诚实守信等方面情况进行初审,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后交专业(行业)评审组。

第十五条 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审核、审查、测评意见,依据评价指标对申报产品(服务业品牌)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行业)的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后,确定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采取表决方式确定入选名单。表决须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3以上委员参加。获得参会委员2/3以上赞成票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方可通过认定。

第十八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入选名单通过多种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5日。

第十九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名单再次进行审议、确认后,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张家界名牌产品”或“张家界服务名牌”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在其证书有效期内的,享有下列权利:

(一)所属企业可以在该产品(服务)、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的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产品保护范围;

(三)列入省级名牌产品培育计划;

(四)在我市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五)所属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申报科技发展计划、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评定的产品(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业品牌),不得冒用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者撤销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业品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者重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不得继续使用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张家界名牌产品生产(服务)企业进行跟踪管理。

张家界名牌产品的生产(服务)企业应每年如实填报《名牌产品跟踪调查表》,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被认定的名牌产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波动等情况。如遇有企业更名、改制、变更注册商标、关键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得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服务业品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决定暂停或者撤销其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

(一)经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二)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三)经限期整改,产品质量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

(四)转让、滥用张家界名牌产品标志的。

第二十五条 参与张家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的,取消其张家界名牌产品称号,通报批评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曝光,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张家界名牌产品申报。

第二十七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张家界名牌产品评定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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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组建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同时挂九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
 一、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
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监督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重大安全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受托承办伤亡安全事故结案批复的有关工作。
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架空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除外,下同)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 (五)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 (六)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 (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 (八)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 (九)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察,并对生产企业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监察。
 (十)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组。为市纪委的派驻机构。
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略)


河南省重点铁路区段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重点铁路区段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
豫政办〔1994〕11号


第一条 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现场会议纪要〉的通知》(综治安〔199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爱护铁路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铁道线路进行护路联防承包。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铁路、人武部、民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协同联防,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
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军队与地方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第三条 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工作,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郑州铁路局并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地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各有关县(市)要成立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调查研究,传递工作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五)组织开展维护铁路治安、爱路、护路等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铁路护路联防实行有偿承包责任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道线路分片划段,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称承包方)承包铁路线、隧道、桥梁及铁路设施、设备的巡查和守护(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镇要层层签订承包责任书)。
第六条 承包方与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委托办公室)签订承包责任书。责任书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承包责任书每满一年签订一次。
第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照承包的铁道线路每公里二人的规定,挑选配足护路人员,组成护路联防组织。护路人员必须从基干民兵中选聘,每年选聘一次,并签订合同。在护路联防工作中发现不合格护路人员,要及时解聘。
第八条 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止破坏铁路设施、设备和哄抢、盗窃运输物资的行为;
(二)制止围车叫卖或强迫旅客购买物品的行为;
(三)制止拦截、击打列车的行为;
(四)维护铁路路基完整,参加铁路防洪抢险;
(五)发生意外事件和险情应及时报告,并尽可能排除。
第九条 护路联防人员执勤时,必须佩戴全省统一制发的执勤标志,着装整齐,文明执勤,礼貌上岗,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铁路沿线乡、镇、村,应当把铁路护路联防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制定乡(村)规民约,在村民和中小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民维护铁路安全。
第十一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伍是群众性的民兵护路组织,其训练、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武部门具体负责。要严格建立健全上岗执勤、交接班等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护路联防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业务知识、军事技能培训,使护路联防逐步规范化。
第十二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委托郑州铁路局从铁路货物运输(食盐、救灾物资、扶贫物资、军运物资除外)中收取。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管理,并按承包责任书的规定,足额划拨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主要用于护路联防人员的劳务补贴、人身保险、劳保用品及地铁联防的奖励。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护路联防组织在完成护路执勤任务、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等以劳养武活动,改善护路联防人员的生活和执勤条件。从事种植业所需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应为护路联防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在执勤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 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在抢险救灾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护路联防人员,按民兵因公负伤致残的同等待遇办理;事迹突出、壮烈牺牲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铁路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敢于同破坏铁路设施、设备和哄抢、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防止铁路事故发生,排除铁路障碍物成绩突出的;
(三)在防洪抢险中成绩突出的;
(四)捡拾或追缴被盗的铁路运输物资,及时送交铁路部门的。
第十九条 护路联防人员弄虚作假、擅离职守,造成铁路设施、设备、物资丢失、被盗或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重点铁路区段有关市、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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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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