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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1:41  浏览:9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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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但不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六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七条 申请资料包括:

  (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三)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七)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九)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十)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八条 产品样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中试或工业化生产线;

  (二)每个产品提供连续3个批次的样品,每个批次4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检测需要量的5倍;

  (三)必要时提供相关的标准品或化学对照品。

  第九条 有效性评价试验机构和安全性评价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技术指导文件或行业公认的技术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试验,不得与研制者、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承担试验的专家不得参与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农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样品交评审委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评审委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评审委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

  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与研制者、生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会议原则通过的,由评审委将样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复核。质量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质量复核,并将质量复核报告和复核意见报评审委,同时送达申请人。需用特殊方法检测的,质量复核时间可以延长1个月。

  质量复核包括标准复核和样品检测,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对申报产品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

  申请人对质量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质量复核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

  第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农业部可以组织对申请人的试验或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对试验数据进行核查或验证。

  第十五条 评审委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资料和样品之日起9个月内向农业部提交评审结果;但是,评审委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农业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第十六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

  决定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同时发布该产品的质量标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后,按照公告中的质量标准进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决定不予核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在生产前,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八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自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提出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九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内的产品质量、靶动物安全和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信息,并向农业部报告。

  农业部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必要时进行再评价,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从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农业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由农业部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以欺骗方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205/t20120508_26195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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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府[2008]58号

印发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江门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隶属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管理,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 (一)根据产业布局、城市规划、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二)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土地征收、收购、协议收回等工作;

 (三)根据土地使用需要,对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或整理;

 (四)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做好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和运作;

 (五)管理储备土地,建立储备土地档案;

 (六)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储备土地和储备资金运作情况;

 (七)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

 (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开发和补充耕地等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为统筹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建立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为召集人,成员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局、市房产局、市中级法院、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蓬江区政府、江海区政府等相关单位领导,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每季度向各有关单位通报土地储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储备中心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布局、土地储备和市场供需状况,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实施。计划外的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在实施储备计划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调整计划的,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或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批准。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 (三)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 (四)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计划。

第九条 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开展储备土地的各项具体工作。需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会同规划、建设、发改等相关部门协调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或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没有纳入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不纳入供地计划。



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经储备中心审核,有利土地利用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 (一)根据城市规划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 (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依法收回、收购,具有储备价值的土地;

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移交的闲置土地和其它土地;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 (五)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迁移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回移交的土地;

 (六)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由政府收回移交的土地;

 (七)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区内无明确业主的公共土地;

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申请收购、托管的土地;

 (九)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 收回、收购的土地应连同地上构(建)筑物一并收回。区政府可根据用地需求情况向储备中心提出土地储备计划,储备中心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后,由储备中心纳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方式和程序。

 (一)储备中心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储备土地:

 1.征收。根据城市规划,由储备中心按征收土地的有关规定,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支付各种补偿和税费,并形成报批资料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报批,经批准后移交储备中心储备。

 2.接受移交的土地。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移交的各类土地。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移交储备中心托管的土地,按上级有关土地托管的规定处理。

 3.收购。由储备中心代表政府收购转让申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转让土地、土地使用者申请政府回购的土地、司法机关公开处理的涉案土地、金融机构抵债土地等。

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 (二)不同方式取得储备土地的程序如下:

 1.征收方式:

 (1)由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征收地块选址,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展征收土地工作;

 (2)储备中心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并代表政府履行土地征收应承担的各种义务。组织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3)经批准后,储备中心负责接收土地,支付各种补偿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 2.接受移交方式:

 (1)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移交的储备土地,双方应共同核定土地成本,并签订移交合同。储备中心需要支付成本的,在该地块重新出让后按核定的成本支付。

 (2)接受土地使用者移交托管的土地,应签订托管合同,托管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移交时间、托管期限、托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 3.收购方式:

 收购申报转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土地使用者申请收购以及涉案土地、抵债土地的,应先经政府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储备中心提出收购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与被收购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收购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土地移交方式和移交时间,明确权利义务接收土地后进入储备库储备。

 储备中心通过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必须先核查土地权属状况,征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根据评估后果提出费用测算意见,形成收购储备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 (三)确权登记:

 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由储备中心或联同原土地使用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或土地变更登记。储备土地由储备中心管理。



第四章 土地储备补偿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中的补偿标准:

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经市政府批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补偿协议后实施。

 (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不予补偿;闲置土地收回,按照处理闲置土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 (三)因城市规划调整需收购、收回出让性质的土地,按原批准用途,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原则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 (四)收回城市范围内有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的土地,土地补偿按该宗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扣除已使用年期内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之后的金额进行补偿。房屋等建(构)筑物的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 (五)收回的土地是划拨性质的,按基准地价减除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后补偿。涉及工程投入部分通过评估机构评估进行补偿。

 (六)采用置换使用方式补偿的,同等地类级别的土地按1:1等面积置换;不同地类级别的土地按等值原则置换。

 上述各项补偿费用均不计利息,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四条 储备中心可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包括以下内容:

 (一)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迁;

 (二)对地块进行平整,与有关部门协同完成地块的基础设施建设。

 储备中心可委托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有关工程的实施应按基建程序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利用是指储备中心对暂未安排给项目使用的储备土地,安排作临时使用,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协调确定临时使用的用途;

 (二)组织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承租用地者可凭租赁合同,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建筑报建及有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供地。

第十八条 储备中心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对侵害储备土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 (一)启动资金通过财政支持及与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等多渠道筹措解决,用于征用和收购土地的前期投入,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 (二)从储备土地出让后的土地收入计提,储备土地出让后,将出让地块增值部分的20%和储备成本安排用于征收和收购储备土地;

 (三)储备中心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四)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形成的收入;

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 (六)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土地储备资金与日常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不相互混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依据《江门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过程中,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未如实提供收购所需资料和土地利用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政府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江门市蓬江、江海两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细则。各市和新会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电[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高校)工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期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和西北地区东部出现了罕见的持续大范围低温、雨雪和冰冻的极端天气,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春运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也使学校和广大师生面临各种困难。党中央高度重视做好灾害性雨雪冰冻天气应对工作,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抗灾工作,国务院下发文件进行全面部署,全国各地众志成城,打响了一场抗灾减灾的硬仗。各地教育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师生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行动起来,落实各项抗灾减灾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生活平稳正常,确保校园和谐稳定,确保留校师生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一、把学校抗灾减灾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抗灾减灾工作。受灾地区教育部门要把学校抗灾减灾工作放在当前工作的第一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力量把抗灾减灾的工作做细做实。受灾地区学校可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当调整教育教学安排,确保师生安全;要全力以赴,落实学校抗灾减灾的办法和措施,把灾害对师生生活和校园秩序的影响减少到最低。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抗灾减灾第一线,了解灾害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切实解决师生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骨干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万众一心,共同抗御灾害。其他地区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积极行动起来,关心支持抗灾减灾工作,加强后勤服务管理,安排好留校学生生活,确保校内安全稳定。

  二、全力以赴做好留校学生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各高校要认真安排好因灾滞留学校学生的生活,全面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关心、解决他们的思想和生活问题。一旦天气和交通状况好转,要为滞留学生回程提供帮助和便利;要切实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醒要返乡回家的学生做好临行前的充分准备,注意与家人保持联系,选择安全可靠的时段、路段和交通工具返乡。要及时帮助和协调解决学生在返乡途中遇到特殊困难、问题或突发事件。受灾地区高校要设立专项抗灾减灾资金,对今后一段时间可能出现的严重情况做好充分的物资准备,保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做好困难学生的补助工作,确保学生生活和校园秩序正常。各高校要安排好假期留校学生的生活,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慰问和文娱活动,丰富学生留校生活,使学生在学校度过一个愉快的春节。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采取的各项措施,宣传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有利条件,宣传学校抗灾减灾的做法和成效,宣传各地抗御灾害的事迹,增强师生战胜灾害的信心,稳定师生情绪,引导师生共同克服困难、共同抗灾减灾,形成团结友爱、积极向上,扶贫济困、共渡难关的良好风尚和氛围。各高校要切实加强校园网络监控,及时删除各种煽动信息和言论,密切关注校园网上舆情动态,及时掌握校内学生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学校秩序正常。

  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校内仍有人员使用的房屋建筑的安全排查,发现危险房屋,立即组织转移安置。要加强学校校舍灾后安全检查,做好危旧房屋的除险加固,特别是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要加强对基础生活设施的安全和事故隐患检查,加强校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关键设施的安全保卫和防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一旦出现故障和供应中断,要立即组织力量抢修,尽快恢复供应。要做好校园及周边道路除冰防滑工作,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师生摔伤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高校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做好对在冰冻灾害中摔伤、冻伤或生病师生的医治和救护工作,积极做好流感等疾病的防治工作。

  五、加强值班备勤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灾害期间和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严格信息报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项和情况,及时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时报教育部。

  未来几天,局部地区可能有暴雪、冰冻天气,可能会加剧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状况。谨向在前一阶段抗灾救灾工作中奋战在学校抗灾救灾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和师生表示诚挚的问候!希望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把困难估计得更严重一些,把解决问题的措施想得更充分一些,把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坚决打好抗灾救灾这场硬仗。

教育部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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