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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38:18  浏览:9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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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大力推进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请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送我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我局将适时开展《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活动,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本年度科学发展观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行政执法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法定职责和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贯彻实施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加强统一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不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有力地规范了市场秩序,促进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执法体制不完善、执法能力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适应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现就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和改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


  (二)维护地理信息安全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引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又一轮深刻变革,地理信息产业已成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随着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展强劲,各种地理信息服务新业态不断涌现,市场主体多元化、服务模式多样化、应用服务社会化等特点进一步凸显,由此带来的地理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中央领导对此高度关注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既是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


  二、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三)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沟通、积极协调,抓住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更名以及数字城市建设、地理国情监测、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有利时机,整合、充实、加强现有的执法力量。按照依法有据、权责一致、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力争建立专门的或者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做到机构、编制、人员三落实。


  (四)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未经依法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任何机构或者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需要委托其它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严格审查其法定条件,依法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及范围。对具有合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告。认真贯彻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时核定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切实做到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主线,切实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优化行政执法人员结构,充实熟悉法律、行政管理和测绘地理信息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狠抓行政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法律素养、依法行政理念和行政执法能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考评机制、检查监督机制、督办整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规范化管理体系,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

  (六)明确行政执法依据和职权。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定期清理制度,及时梳理更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明确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并向社会公布;将执法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到岗到人,确保各项行政执法行为于法有据、责任明确,各项法律制度执行到位。


  (七)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程序。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执法制度,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鉴定、检测、查封、扣押等办案程序,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集体研究等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执法办案流程清楚、规定具体、期限明确。


  (八)完善执法告知和听证制度。不断增强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程序、内容的透明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充分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执法的内容、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回避等各种权利及救济途径,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听证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依法实施听证。加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实现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控制、规范行政执法权的使用,尤其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盲目性和自由裁量的随意性。积极探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科学合理地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自由裁量权实施的监督检查,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说服力和执行力。


  (十)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填写制作格式,做到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填制规范。健全案件统计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量化分析和目标考核。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推行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促进“阳光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四、加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力度

  (十一)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以行政执法检查、测绘资质巡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地理信息安全检查、地图市场检查等为抓手,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执法监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针对市场热点和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执法监管结果要纳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开通网上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拓宽案件信息渠道,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十二)健全部门协作和区域合作机制。强化与国家安全、保密、工商、工业和信息化、新闻出版、军队等部门的联合协作,建立和完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及信息交流、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开展案件联合查处。在坚持属地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加强跨区域执法单位的横向联动,建立起信息通报、配合调查、协助查处案件等区域执法合作机制。


  (十三)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以“涉证、涉密、涉外、涉军、涉网、涉图”等违法案件为重点,依法查处各类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情节恶劣的重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要限期查办或挂牌督办。坚持预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警诫教育作用。


  (十四)积极创新执法监管手段。针对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新业态发展情况,探索和创新执法监管手段。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移动位置服务、卫星导航定位技术应用等新兴领域的监管政策研究,依据管理职责研究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五、强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监督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重大案件督办等活动,强化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有效预防和纠正错案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行为。


  (十六)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制度,研究制定绩效评估标准,适时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绩效评估工作。将绩效评估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使评估结果成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十七)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认真推广应用《测绘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等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不断完善案卷评查标准,实现案卷评查工作常态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十八)加强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等开展执法检查或调研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应诉行政诉讼案件,接受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通报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不断改进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

  (十九)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行政执法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明确行政执法工作的分管领导,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切实解决好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关键问题,狠抓各项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


  (二十)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沟通,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落实符合规定的行政执法津补贴制度,探索奖励制度,充分调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二十一)加强行政执法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装备的投入,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有效解决行政执法必需的交通工具以及调查取证、数据传输、证据固化、检验检测、应急通讯等现代化执法装备问题,提升行政执法的装备水平和监管能力。


  (二十二)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宣传力度。借助各种宣传平台和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展示行政执法工作成果,提升执法形象。对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发挥典型案件的宣传、警示和教育作用,营造全社会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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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第一号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7〕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7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7]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立案标准问题的请示》闽检[2007]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此复。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杭司[2003]63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公证处:
  现将《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
  2、杭州市公证申诉受理单(略)

杭州市司法局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证申诉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公证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证申诉,是指公证当事人或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异议,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口头或者书面请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受理公证申诉,应坚持认真调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客观公正的原则。

受理

  第四条 根据被申诉对象的不同,公证申诉分别由杭州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区、县(市)司法局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或关系人,对杭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决定有异议的申诉,由市局受理。当事人或关系人及杭州市公证处对市局作出的行政申诉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或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各区、县(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决定有异议的申诉,由各区、县(市)司法局受理。当事人或关系人及区、县(市)公证处,对该区、县(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申诉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司法局或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证申诉,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受理人应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事项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并由申诉人签名。
  第八条 受理公证申诉,应填写《杭州市公证申诉受理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收到申诉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答复申诉人。

调查

  第九条 一般性公证申诉,根据受理权限分别由市局公证管理处和区、县(市)司法局的公证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疑难、情况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公证申诉,市局法规处和区、县(市)司法局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参与调查。
  第十条 被申诉的公证处,应积极配合公证申诉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公证书、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

处理

  第十一条 公证申诉,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分别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公证书或者决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持。
  (二)公证书或者决定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原件进行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或关系人;不能收回的,应另行制发补充性公证书或决定。
  (三)公证书或者决定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撤销公证书或决定。
  (四)公证书或者决定部分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的,应责成原公证处撤销对不真实或违法部分的证明或决定。
  (五)违反公证程序出具公证书或决定,应责成原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出具公证书或决定,应撤销公证书或决定。
  第十二条 被撤销的公证书或决定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答复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决定有异议的申诉,市局和各区、县(市)司法局应以《行政申诉决定》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市局作出的《行政申诉决定》应分别送申诉人或关系人和杭州市公证处,并抄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法规处和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各区、县(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申诉决定》,应分别送申诉人或关系人和所属公证处,并抄报市局公证管理处、法规处和当地政府的法制办。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试行)自二00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试行)由杭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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