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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44:18  浏览:8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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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现就发展环保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保服务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以来,我国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污染物总量控制、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社会环保服务需求增加,为环保服务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环保服务市场容量扩大的同时,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内容进一步完善,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据估算,“十一五”期间我国环保服务业收入年均增长率约为30%。到“十一五”末,我国环保服务业年收入总额约为1500亿元,环保产业中环保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约为15%,从业单位约1.2万个,从业人员约270万,持有有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证书的单位有2100多个。

  虽然我国环保服务业发展较快,但总体上看还存在发展水平较低、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不强、市场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环保服务业发展的历史机遇期,必须紧紧抓住国内国际环境新特点,顺应世界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大趋势,着眼于满足我国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加快发展环保服务相关产业,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的需要,满足实行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和改善环境质量工作的新要求,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于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促进环保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划分环境保护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服务的范围;以增加非基本服务领域的环保服务产品交易和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购买环保服务产品为重点,强化政府作为环保服务业市场培育者、社会环境行为监管者和环保基本公共服务产品提供者的作用;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非基本服务领域和部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环保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服务提供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满足环保市场需求作为发展环保服务业的主要着力点,在改善环境质量状况、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带动环保服务业发展;推动环保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促进环保产业和各个行业的深度融合和共生。

  (三)总体目标

  环保服务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服务质量显著提高,产业规模较快增长,服务业产值年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能够提供高质量环保服务产品的大型企业集团。环保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显著增强。形成50个左右环保服务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城镇污水、垃圾和脱硫、脱硝处理设施运行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

  三、重点工作

  (一)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

  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许可工作,营造规范、有序、统一、公平竞争的运行服务市场环境。进一步探索通过行业组织和企业自律、强化事后监督等方式维护运行服务市场正常秩序的途径,创造条件逐步弱化对市场主体的行政管制和干预。取消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企业的规模歧视和业务范围限制。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的技能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保证培训质量和提高人员素质。鼓励自行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运行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在环境执法监管工作中,平等对待采用委托运行方式和自行运行方式的排污单位。

  (二)开展环保服务业政策试点

  针对各地环保服务需求扩大和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地级以上城市政府(不含直辖市)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为主体,开展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试点工作。试点重点领域包括:改善环境质量与污染介质修复、污染治理、咨询培训与评估、环境认证与符合性评定、环境监测和污染检测、环境投融资和保险等。各地区(园区)的具体试点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和具备的基础条件,量力而行,自行确定。要通过试点,提高对环保服务业发展规律的认识,提高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程度,完善与环保服务业相关的金融、税费、价格等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改善环保服务业发展环境。

  (三)建立环保服务业监测统计体系

  积极探索建立以现行部门和行业统计制度为基础,以各部门和行业统计数据共享为条件、能够常态化运行的环保服务业监测统计制度,保证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利用价值,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支持。按照部门分工,做好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公布统计数据。

  (四)健全环保技术适用性评价验证服务体系

  以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为目标,按照环保技术发展应用的客观规律,全面梳理环保技术评价与推广工作,健全环保技术适用性评价验证服务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在政府组织的环保技术适应性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建立社会化、多元化、市场化的环保技术评价服务机制,培育权威、中立的社会环保技术评价服务机构,适时开展环保技术适用性验证工作,保障技术应用的一致性和再现性。

  (五)完善消费品和污染治理产品环保性能认证服务

  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完善环境友好型消费品认证服务工作,逐步放开认证市场,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好消费品生产使用废弃过程环境影响知识和信息的传播服务工作,培养消费者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消费习惯,促进公众生活方式转变。进一步扩大环境友好型消费品认证服务范围。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备、药剂、仪器等产品的性能认证服务工作。

  (六)促进环保相关服务和环保服务贸易发展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工作的需要为导向,促进相关的咨询、设计、监测、审核、评估、教育、培训、金融、证券、保险等服务业发展,为各方面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环保服务国际贸易,提高国内环保服务开放水平,扩大贸易规模,优化贸易结构,提升贸易质量和效益。将环保服务作为今后我国对外援助的优先、重点领域之一。采用“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我国环保服务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四、保障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措施,为环保服务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按照《“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完善价格、收费和土地政策

  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深化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制度。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降低收取成本,提高收缴率。对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国家支持的项目用地,争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

  (二)按照《“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安排中央财政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环保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环保服务业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

  (三)按照《“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拓宽投融资渠道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加大对环保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作为对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的要素。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资质好、管理规范的环保服务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环保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垃圾处理等服务行业。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环保执法监管,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察行动。加强服务市场监督,充分发挥各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整顿和规范环保服务市场秩序,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打击低价竞争、恶性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有序竞争,为环保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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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上报总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中国农业银行从1994年起,开设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集中支持粮棉大县提高粮棉生产能力,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所需规模和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农业银行贷款计划中专项安排,农业银行按照贷款的政策原则组织发放及管理。
第三条 此项贷款的使用,坚持“粮棉稳定增长、调整结构、综合开发、提高效益”的方针,以支持粮棉生产为中心,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重点,努力增加粮棉产量,提高商品量。在促进粮棉生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扶持粮棉大县发挥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养殖业、林果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实现富县裕民。
第四条 该项贷款按照粮棉大县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讲求效益,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谁用谁借谁还”和“借款自愿、贷款自主”等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六条 各级行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自主原则,确保贷款落实到位和有效周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止收回贷款。各级信贷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反信贷政策、原则,以贷谋私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用途
第七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只限用于国家确定的商品粮大县(含国营农业垦区)和优质棉大县。
第八条 贷款用途是:
(一)发展粮棉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二)粮棉大县发展多种经营的设备、设施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三)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四)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流通市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五)粮棉生产及多种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第九条 此项贷款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建设无关的项目,不得用于搞楼堂馆所,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弥补县办工业的资金缺口,不得用于无偿还贷款能力的项目等。以县为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性贷款不得超过贷款总规模的40%。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条 贷款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国有、集体农业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贷款条件是:
(一)建设和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列入有关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项目确有效益,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项目要经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所需的能源、设备、物资、技术、交通、管理等基本条件落实;
(二)农、林及水产业产品加工、畜禽加工、饲料加工项目必须坚持生产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可靠,原料确有来源,产品适应市场需要;
(三)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必须以农副产品生产为依托,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搞活流通,讲求实效;
(四)借款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
(五)借款方必须自愿申请贷款,并具有20%--30%的自筹资金(不含劳务折款);
(六)有经银行认可的经济担保或抵押物,有条件的要参加社会保险或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七)只能在农业银行一家开户,并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结算及财务监督、检查,按期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粮棉大县发展经济建设贷款,一般应实行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由中国农业银行根据贷款用途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由经办行按规定结息期向借款者计收全额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分配。粮棉大县发展经济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确定的粮棉大县的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贡献大小和各行贷款管理情况,分配贷款。在征得国家计委、农林等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达项目贷款分配计划。各省(区)市分行以粮棉大县(市)为单位,在经省计委及农林等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的项目中,择优选择贷款项目,贷款不搞平均分配。分行按项目将信贷计划、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支行,各级行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管理。
(一)严格贷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借款单位依据项目规划,编制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流动资金贷款只编实施方案),向开户行提出借款申请,由开户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要求,办理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申报和审批手续。
(二)坚持择优发放贷款,确保效益。贷款项目经有权行审批下达后,经办行要进一步做好贷时审查工作,如发现项目不合理或市场发生变化或配套条件未落实影响贷款安全时,要及时调整计划和项目。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适时发放贷款。经办行要经常对项目实施、贷款使用、经济效益、收本收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挤占挪用和不按期偿还贷款的,要按规定实行信贷制裁,确保贷款有效运转。
(三)加强贷款效益的考核。中国农业银行经办行要对实施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终结后要进行一次总体评价。考核标准:贷款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自有和自筹资金是否到位;贷款进度是否与项目实施相适应;贷款是否按期收回等。省、区、市分行每年要对每个县的贷款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标准:贷款是否按计划实施;粮棉生产是否稳定增长;财政收入、农民收入是否增长;贷款是否按期收回本息等。各项考核指标完成好坏,要与下年度贷款分配挂钩。分行每年都要向总行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和效益,贷款质量及回收,信贷管理工作情况。总行以此作为分配计划的依据之一。
(四)贷款严格按项目管理。各有关分行要认真编报贷款项目计划,于年底前上报总行,总行以此作为安排项目贷款计划的主要依据,参照主管部门提供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做好项目贷款计划管理和项目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各级行要认真建立项目库,对项目贷款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修订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附件: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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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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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合计 |523|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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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6 |顺义 通县 延庆 大兴 昌平 | |
| |房山区 | |
天津市 | 4 |武清 宝坻 蓟县 宁河 | |
河北省 |34 |乐亭 永年 宁晋 赵县 藁城 | 8 |大名 南宫 辛集 吴桥
| |定州 正定 昌黎 平泉 获鹿 | |魏县 肥乡 威县 丘县
| |无极 栾城 新乐 丰润 玉田 | |
| |卢龙 临漳 抚宁 遵化 三河 | |
| |沙河 邢台 元氏 涿州 宣化 | |
| |徐水 滦县 晋州 清苑 涿鹿 | |
| |泊头 深县 固定 文安 | |
山西省 | 5 |应县 忻州 原平 榆次 洪洞 | 2 |临猗 永济
内蒙古自 |17 |五原 莫力达瓦旗 通辽 开鲁 | |
治区 | |科尔沁左翼中旗 牙克石 阿荣 | |
| |旗 科尔沁左翼后旗 额古右旗 | |
| | 杭锦后旗 扎鲁特旗 扎赍特 | |
| |旗 扎兰屯 奈曼旗 赤峰市郊 | |
| |区 乌拉特前旗 临河 | |
辽宁省 |30 |昌图 法库 大石桥 大洼 铁 | |
| |岭 开原 海城 建平 灯塔 | |
| |盘山 东港 彰武 台安 义县 | |
| | 西丰 阜新 兴城 新民 辽 | |
| |中 康平 凌源 凌海 北镇 | |
| |黑山 盖州 绥中 沈阳市苏家 | |
| |屯区 沈阳市东陵区 沈阳市于 | |
| |洪区 沈阳市新城子区 | |
大连市 | 1 |普兰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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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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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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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29 |公主岭 梨树 松原市扶余区 | |
| |双辽 东丰 磐石 舒兰 永吉 | |
| |梅河口 镇赍 榆树 农安 德 | |
| |惠 九台 双阳 伊通 东辽 | |
| |前郭 乾安 长岭 大安 洮南 | |
| |蛟河 敦化 通榆 桦甸 辉南 | |
| |长春市郊区 柳河 | |
黑龙江省 |36 |巴彦 海伦 讷河 阿城 逊克 | |
| |绥化 五常 宁安 双城 富锦 | |
| |嫩江 拜泉 呼兰 宾县 肇东 | |
| |克山 望奎 绥棱 集贤 依安 | |
| |龙江 桦南 依兰 兰西 甘南 | |
| |安达 绥滨 肇源 密山 克东 | |
| |同江 清冈 肇州 庆安 德都 | |
| |汤原 | |
上海市 | 5 |松江 金山 青浦 宝山区 嘉 | |
| |定区 | |
江苏省 |42 |宝应 东海 涟水 沭阳 渫水 |18 |如东 射阳 大丰 兴化
| |丰县 金坛 泗阳 泗洪 武进 | |启东 通州 灌云 铜山
| |睢宁 金湖 淮阴 江都 建湖 | |邳州 海门 常熟 如皋
| |邗江 秦县 句容 宜兴 吴县 | |太仓 滨海 高邮 张家港
| |丹阳 昆山 仪征 淮安 江宁 | | 东台 盐城市郊区
| |六合 盱眙 新沂 吴江 阜宁 | |
| |无锡 江浦 溧阳 洪泽 高淳 | |
| |泰兴 赣榆 江阴 宿迁 丹徒 | |
| |靖江 沛县 | |
浙江省 |17 |龙游 余杭 嘉善 金华 绍兴 | |
| |萧山 桐乡 海盐 上虞 平湖 | |
| |安吉 嵊县 长兴 建德 嘉兴 | |
| |市郊区 诸暨 德清 | |
宁波市 |2 |余姚 鄞县 |1 |慈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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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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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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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40 |涡阳 萧县 六安 肥西 霍邱 |8 |无为 望江 宿松 蒙城
| |庐江 寿县 长丰 凤阳 天长 | |宿州 濉溪 泗县 灵壁
| |阜阳 太和 临泉 阜南 怀宁 | |
| |舒城 和县 五河 全椒 肥东 | |
| |来安 贵池 宣州 潜山 定远 | |
| |固镇 桐城 嘉山 南陵 怀远 | |
| |毫州 当涂 颖上 巢湖 含山 | |
| |枞阳 凤台 砀山 利辛 | |
| |滁州市郊区 | |
福建省 |4 |邵武 建阳 建瓯 龙海 | |
江西省 |26 |丰城 南昌 余干 泰和 安福 |6 |彭泽 永修 九江 高安
| |新干 吉水 崇仁 奉新 宜丰 | |都昌 新余市渝水区
| |宁都 弋阳 上高 临川 贵溪 | |
| |黎川 樟树 吉安 新建 进贤 | |
| |瑞金 万年 波阳 乐平 南城 | |
| |余江 | |
山东省 |28 |诸城 平原 腾州 莒南 莱阳 |31 |巨野 金乡 临清 郓城
| |淄博市临淄区 苍山 郯城 龙 | |曹县 夏津 高密 汶上
| |口 牟平 桓台 莱芜 寿光 | |济阳 昌邑 单县 阳谷
| |肥城 青州 章丘 莒县 禹城 | |梁山 冠县 高青 鱼台
| |聊城 东阿 临沂 乐陵 莱州 | |滨州 邹平 菏泽 高唐
| |蓬莱 广饶 长清 平邑 泰安 | |宁津 莘县 安丘 商河
| |市效区 | |嘉祥 武城 成武 定陶
| | | |枣庄市台儿庄区 齐河
| | | |无棣
青岛市 |5 |平度 莱西 即墨 胶南 胶州 | |
河南省 |34 |罗山 清丰 新蔡 项城 禹州 |22 |扶沟 南阳 太康 内黄
| |固始 光山 舞阳 方城 信阳 | |杞县 西华 新野 郸城
| |正阳 卫辉 泌阳 浚县 西平 | |淮阳 唐河 兰考 睢县
| |濮阳 内乡 沈丘 淇县 开封 | |柘城 永城 通许 民权
| |许昌 遂平 偃师 汝南 上蔡 | |鄢陵 尉氏 滑县 商丘
| |叶县 夏邑 潢川 新乡 原阳 | |鹿邑 邓州
| |郾城 平舆 镇平 虞城 | |
湖北省 |19 |武汉市蔡甸区 武昌 监利 黄 |19 |天门 公安 随州 枝江
| |陂 大冶 南漳 谷城 宜昌 | |江陵 钟祥 新洲 汉川
| |当阳 孝昌 应城 安陆 广水 | |松滋 襄阳 黄梅 枣阳
| |云梦 麻城 武穴 黄州 浠水 | |京山 仙桃 石首 潜江
| |蕲春 | |洪湖 宜城 荆门市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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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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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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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24 |益阳市赫山区 岳阳 洗江 宁 |6 |南县 安乡 澧县 汉寿
| |乡 湘潭 邵阳 醴陵 双峰 | |华容 常德市鼎城区
| |攸县 湘乡 汨罗 长沙 桃源 | |
| | 望城 耒阳 洞口 衡阳 湘 | |
| |阴 衡南 祁阳 衡东 临湘 | |
| |株州 浏阳 | |
广东省 |16 |惠东 雷州 陆丰 潮阳 罗定 | |
| |三水 开平 遂溪 南海 英德 | |
| |海丰 南雄 台山 阳江市江城 | |
| |区 高州 连州 | |
广西壮族 |12 |桂平 钦州 博白 玉林 贵港 | |
自治区 | |北流 灵山 横县 武鸣 宾阳 | |
| |邕宁 临桂 | |
海南省 |1 |琼海 | |
四川省 |32 |南充市郊区 荣县 江油 彭州 |5 |简阳 三台 南部 射洪
| |垫江 梁平 忠县 涪陵 宜宾 | |仁寿
| |乐至 郫县 广汉 岳池 安岳 | |
| |广安 双流 邛崃 富顺 崇庆 | |
| |资阳 资中 蓬安 新都 武胜 | |
| |眉山 仪陇 剑阁 苍溪 蓬溪 | |
| |德阳市中区 中江 遂宁市中区 | |
重庆市 |10 |长寿 巴县 綦江 江北 江津 | |
| |合川 潼南 铜梁 永川 大足 | |
贵州省 |2 |松桃 遵义 | |
云南省 |1 |保山 | |
陕西省 |17 |长安 临潼 周至 户县 宝鸡 |2 |大荔 渭南
| |岐山 扶风 南郑 兴平 礼泉 | |
| |武功 三原 蒲城 富平 城固 | |
| |乾县 凤翔 | |
甘肃省 |5 |张掖 武威 酒泉 高台 临泽 | |
青海省 |1 |大通 | |
宁夏回族 |1 |永宁 | |
自治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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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扶持的商品粮棉大县和垦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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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 数 | 粮食大县县名 |县数 | 棉花大县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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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 |2 |奇台 伊宁 |15 |莎车 巴楚 麦盖提 阿瓦
尔自治区 | | | |提 伽师 沙雅 疏勒 阿
| | | |克苏 疏附 库车 泽普
| | | |岳普湖 沙湾 乌苏 叶城
新疆生产 | | |7 |农一师 农二师 农三师
兵团 | | | |农五师 农六师 农七师
| | | |农八师
农垦 |15 |黑龙江宝泉岭农场管理局 红兴 | |
| |隆农场管理局 建三江农场管理 | |
| |局 牡丹江农场管理局 北安农 | |
| |场管理局 九三农场管理局 嫩 | |
| |江农场管理局 内蒙海拉尔农场 | |
| |管理局 北京垦区 河北垦区 | |
| |湖南垦区 辽宁垦区 吉林垦区 | |
| | 江苏垦区 湖北垦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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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中国农业银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充分发挥地区资源和经济优势,优化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有效地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中国农业银行从1994年起,设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贷款,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要按照经济发展规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高产优质高效为核心,支持建设一批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各具特色的农业示范区,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规模和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计划中专项安排,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贷款的政策原则组织发放及管理。
第四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和“借款自愿,贷款自主”的信贷基本原则,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周转和效益。
第五条 各级行要按照信贷政策和制度规定自主决策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挠收回贷款。银行信贷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违反信贷原则、政策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贷款范围与用途
第六条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只限用于国家确定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建设,不得用于非示范区项目。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等优质产品先进生产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二)优质高效农林牧及水产业产品加工、贮存、保鲜运销等所需的设施、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三)为示范区配套的各种服务组织建设所需的设备资金及配套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在国家确定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域内,从事开发、生产、加工、运销、服务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等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此项贷款。
第九条 借款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项目必须列入国家高产优质高效示范区总体规划,符合国家政策法令,项目科技含量高,市场占用率大,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可靠,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项目建设20%--30%的自筹资金;
(三)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水资源、能源、物资、技术、交通、通讯、经营管理等条件落实;
(四)有经银行认可的经济担保或设定的抵押物,有条件的要参加保险和建立风险补偿制度;
(五)只能在农业银行一家开立帐户,自愿申请贷款,并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结算和财务监督检查,按时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章 贷款方式、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一律实行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项目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者综合偿还能力合理确定,一般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由经办行按规定结息期向借款者计收全额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按国家确立的示范区规划,并依据产业政策、项目效益及有关信贷政策原则安排,不搞平均分配。有关分行及基层行按照集中资金、保证重点的原则,择优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项目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并加强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有关行在示范区内选择贷款项目,编制下年度示范区项目贷款计划逐级上报。贷款额度在800万元以上的,要同时上报有关项目材料;
(二)项目单位根据示范区项目规划向开户行提交经计委及各主管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书面借款申请。项目经办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筛选,选择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效益、科技含量高、示范作用突出的项目作为贷款项目,自下而上申报;
(三)示范区贷款项目实行自下而上双线申报。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项目贷款计划,依据产业政策,在征得国家计委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审定全年示范区项目贷款计划,并于每年年初将项目贷款计划下达有关分行;
(四)各分行要及时将计划下达各基层行。各经办行根据下达的项目贷款计划,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的要求,办理贷款的呈报、审批和发放手续;
(五)贷款放出后,经办行对项目贷款的使用、效益等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六)贷款到期,要及时收回本息。凡因工作问题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下年度减少以至不予安排新的贷款项目;

(七)经办行要对实施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项目终结后要进行总体评价。分行每年要向总行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和效益,贷款发放进度及质量,贷款管理及收本收息等情况;
(八)贷款严格按项目管理,各级行要相应建立项目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修订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各代理银行: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中央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财 政 部
                       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行为,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授权支付资金的会计对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六方会计对账主体:
  (一)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基层经办行(以下简称基层经办行);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预算单位);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一级预算单位);
  (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总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总行);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财政部。
  第四条 对账使用纸质对账单。具备条件的,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电子对账。
  实行纸质对账的,对账双方应建立对账单交换渠道,对账单接收方应向对账单发出方准确提供通讯地址或双方商定其他联系方式。
  实行电子对账的,应通过加密、核验等手段,确保对账数据、对账回执等电子信息的安全性。
  合法的电子对账单与纸质对账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对账单发出方加盖对账印章。对账完毕,对账单接收方在对账回执上加盖对账印章,同时签署对账结果、对账人及复核人。
  各级预算单位的对账印章为单位财务专用章。各级代理银行的对账印章为代理银行对账专用章。
  电子印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账单接收方在正常时间内未收到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应及时与对账单发出方联系。
  第七条 对账各方金额数字精确到角分。
  第八条 对账不符时,各方应及时沟通,共同核查,分清责任,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在发现差错的当期及时更正。
  代理银行不得办理无正当理由、无正当依据的更正。代理银行更正结果应于当期反馈相关对账单位。
  第九条 对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除本办法规定的定期对账外,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可随时对账,相关对账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基层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

  第十条 基层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之间按月对账。
  第十一条 基层经办行于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代理的各基层预算单位发出《××银行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对账单》(附表1)、《××银行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明细对账单》(附表2)及电子数据。依据对账需要,上述两表可相应增减对账内容。
  第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反馈基层经办行。

第三章 预算单位上下级、代理银行上下级对账

  第十三条 各级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与基层经办行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对账办法由各一级预算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基层经办行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代理银行总行。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上下级之间对账办法由各代理银行总行自行制定。

第四章 代理银行总行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总行与一级预算单位之间按月对账。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总行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一级预算单位发出《××银行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附表3)、《××银行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明细月报表》(附表4)及电子数据。
  第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将代理银行总行月报表与本部门及下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情况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代理银行总行。

第五章 代理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对账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总行与财政部之间按月对账。
  第二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1个工作日内,各代理银行总行向财政部报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附表5)及电子数据,财政部对相应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三条 各代理银行总行于每月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当月与一级预算单位、下属基层经办行与基层预算单位之间的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书面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第六章 财政部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与一级预算单位之间按季对账(具体为第二、三、四季度)。
  第二十五条 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国库司向各一级预算单位发出纸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会计对账单》(附表6)及基层预算单位支付明细电子数据。
  已与财政部国库管理外围平台联网的一级预算单位,可从该平台下载其下属基层预算单位支付明细的电子数据;未与该平台联网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到财政部国库司复制相关电子数据。
  第二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对账回执以及本部门及下属各级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之间的季度对账结果、异常及更正情况书面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第七章 代理银行总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对账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总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按月对账。
  第二十八条 具体对账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对账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之间按日、月、年对账。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按日、月、年向财政部报送《中央总金库库存表》及电子数据,核对中央总金库库存余额。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统一管理与监督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工作,对预算单位内部、代理银行内部和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之间的对账情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对账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基层预算单位对账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总行负责总行及下属基层经办行对账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发出对账单;
  (二)伪造、变更或提供虚假对账单;
  (三)不按规定核对和反馈对账信息或反馈虚假对账信息;
  (四)对账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核查原因并予以更正;
  (五)不配合相关单位核查和解决对账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账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预算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代理银行,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适用《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银行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对账单》(略,详情请登录
       财政部网站)
     2.《××银行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会计明细对账单》(略,详情请
       登录财政部网站)
     3.《××银行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4.《××银行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明细月报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
       站)
     5.《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6.《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会计对账单》(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
       站)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2/content_21524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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