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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51:22  浏览:8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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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办法

1990年6月25日,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的方针,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促进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重点项目财务和资金,是国家赋予建设银行的光荣任务,也是我行的业务优势。全行应坚持把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第三条 建设银行管理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的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计划,精心组织、灵活调度、合理供应各项建设资金;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努力完成贷款回收计划;为重点建设项目广泛筹措、融通资金;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揭露矛盾、解决问题。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重点项目具有投资多、工期长、专业性强、业务量大的特点,各行必须建立健全机构。重点项目经办行机构的设置可按下列原则考虑: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并且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的,应设立县团级专业分支行;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并且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的,应设立支行或办事处;在市区的以及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科或工作组。
第五条 各行直接从事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的干部数量和素质,必须保证工作需要并保持相对稳定。要选派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有专业知识、懂业务的干部担任领导。领导班子的人员变动,要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各行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第六条 为了确保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凡是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多,中央投资任务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都要单独设处级职能机构,切实加强管理。
第七条 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和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工作涉及面广,为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总、分行要相应成立重点项目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行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由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总行
一、根据国家经济建设方针,确定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任务及要求,组织做好加强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协调、指导和检查全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组织交流经验,推行目标管理,进行考核评比,促进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参与并组织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和设计概算的审查,作出经济评价。利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项目,要在评估审查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出具贷款意向书,作为安排计划的依据。
三、参与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贷款)计划的安排,在年度计划范围内,及时核定和下达基本建设拨款限额和各项贷款计划、指标。
四、精心组织、灵活调度、合理供应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积极开展重点项目的筹资和融资工作。
五、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措施,妥善解决。检查、督促重点项目经办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责任制落实以及目标管理的实施,为重点项目经办行提高管理水平创造条件。
六、参加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分析投资效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适时开展投产项目的后评估。
七、对下级行来函、来电请示的有关业务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在七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八、组织协调跨省区重点项目的联行协作,检查指导联行协作工作,负责制订和修改有关联行协作管理办法。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一、加强重点项目专业分支行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遵守职业道德,搞好廉政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按照总行提出的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任务和要求,组织、协调、指导所属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强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措施、保证目标管理的实施,并进行考核评比;分行应采取多种形式召开不同范围的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提出任务,向总行报告。
三、根据总行的布置,参与并组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积极参与、组织设计概算审查,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按规定将审查意见报送总行。
四、对重点项目应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保证资金的灵活调度和合理供应。
五、组织协助经办行为重点项目广泛筹集、融通资金。
六、按照总行下达的计划(指标),保证重点项目储备贷款的资金供应。并根据有关储备贷款管理办法,对中央及地方级储备贷款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七、及时、认真、耐心地解答经办行请示的有关业务问题。对时间性强的重大问题不能立即答复的,一般应在收到经办行请示的七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八、经常深入重点项目经办行和施工现场,了解建设情况,协调关系,反映和解决存在问题,帮助开展工作,检查落实重点项目经办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责任制以及目标管理的实施等工作,为重点项目经办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保证。
九、组织落实总行下达的各项贷款回收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贷款回收计划的完成。
十、分管重点项目工作的行领导,应深入重点项目现场,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问题,指导工作。
十一、负责确定地市(州)中心支行管理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的职责范围及工作要求,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条 经办行
一、根据总、分行安排,积极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积极主动参与设计概算审查。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估意见和审查意见报送总、分行。
二、熟悉、掌握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发展变化过程和原因,按总、分行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建立健全并合理使用项目的技术经济档案。
三、参与计划管理,落实年度投资。根据批准的合理工期要求,测算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和资金有缺口的项目,首先应协助建设单位清仓挖潜,平衡调剂内部余缺,节约建设资金。对内部消化解决不了的投资和资金缺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参与编制和审查建设单位财务计划。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合理计算为下年度储备所需贷款,保证储备贷款的合理有效使用,按照贷款合同要求,落实各项贷款回收计划。


五、认真审查施工图预算和非标设备价格,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批准后的概(预)算等有关文件,控制各项拨(贷)款支出和办理工程结算。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及财经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揭露和制止任意摊派、挤占、挪用、浪费资金和物资的现象。认真审查财务报表,定期检查帐目,帮助、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七、依据基本建设贷款有关制度规定,严格贷款手续,及时签订、正确履行借款合同,并按规定将合同副本及时上报总、分行;监督贷款的合理使用,并按合同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努力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收贷计划。对逾期贷款要分析原因,并组织力量积极回收。
八、按照总、分行要求,按期报送重点项目专户报告和各类报表,认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对重点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要深入调查,弄清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总、分行专题报告。
九、专业分支行应在加强财务资金管理的同时,开展信用业务,积极吸收存款,筹措、融通资金,搞好银企协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合理供应。
十、协助单位按期编报年度基建财务决算,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审查签证工作。对审查过程中有分歧的问题,一般应协商解决,经过协商难以解决的,要详细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签证单随决算上报汇总部门外,还应直接报送总、分行各一份。
十一、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已完工程的交验手续,编报竣工决算,清理结余资金,检查负荷试车成本,准确计算基建收入,保证其及时归还贷款或上缴财政。在工程预验收前,要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报告总、分行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分析投资使用和财务效果,认真总结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并写出全面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总、分行及管辖行。
十二、做好重点项目的后期管理工作。根据总分行布置或自行安排,对项目竣工后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积极协助借款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其早日归还贷款;对经过批准,拟发放生产流动资金贷款的项目,要做好有关财务测算工作,培训业务人员,疏通结算渠道,加强贷款管理。
十三、加强重点项目自筹基建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将自筹资金存入建行;严格按基建计划控制自筹投资规模,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十四、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改进、深化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配合建设单位推行投资包干等改革工作,认真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五、积极参加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审查招标工程造价标底,参加评标、定标工作。对没有实行招标的工程,要认真审查工程预(结算),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审查质量。
十六、加强承担重点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包括内包施工企业)的财务资金管理。在积极推行重点项目工程承包责任制过程中,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协助完善施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节约开支,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建设工期。

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一条 各级行都要认真履行重点项目财务资金管理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重点项目经办行实行目标管理,年度提出具体目标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条件,努力完成;分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合理确定实施目标,督促检查并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考核结果和推荐意见,进行全行性的总结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各级行的职责实行逐级考核。对重点项目经办行实行目标管理,既要考核基础工作,又要考核能够充分反映和体现工作深度和工作成就的各类指标。
第十三条 各级行每年在目标管理考核基础上,评选重点项目管理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对个别目标管理工作完成差的行,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实行联行管理的重点项目,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具体联行协作的管理应按有关联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大中型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1986年发布的《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有关改善重点项目经办行工作生活条件等问题,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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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在重庆市停止适用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在重庆市停止适用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重庆设立直辖市后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适用法规的平稳过渡,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在重庆市适用的决定。该决定的贯彻执行,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年多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加强地方立法工作,至2000年底,已移植和新制定地方性法规及法规修正案共140件,原决定继续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的152件法规中,已有126件先后停止适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其余的26件法规,有的已不宜继
续适用,有的已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行政规章。为此,本次会议决定:
自2001年2月1日起,四川省的18件地方性法规和原重庆市的8件地方性法规,在重庆市停止适用。
至此,四川省和原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在重庆市已全部停止适用。
本决定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在重庆市停止适用的四川省和原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目录
序号 法规名称 通过日期
1 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1985.11.30
2 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1989.3.10
3 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1990.11.7
4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 1991.5.28
5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实施办法 1992.3.13
6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1993.6.21
7 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1993.12.15
8 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 1994.4.2
9 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 1994.7.26
10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1994.12.3
11 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5.6.20
12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办法 1995.6.20
13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1995.10.19
14 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
权益保护条例 1996.4.16
15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6.4.16
16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6.6.18
17 四川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条例 1996.12.24
18 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 1996.12.24
19 重庆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1989.11.15
20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监督工作条例 1990.6.27
21 重庆市职工教育条例 1990.12.9
22 重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1993.12.15
23 重庆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4.4.2
24 重庆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1994.9.26
25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1995.6.20
26 重庆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1996.8.19



2001年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1998年6月8日 国税发[199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
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国
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的
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
B、C、D4类。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
(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2年创汇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
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
(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
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按季填具《生产企
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申报表》申报退(免)税。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
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
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
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
以补退。
三、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B类企业出口的货
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
用发票、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免)税的
审批手续。
对B类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制、年终清算,如在次年
清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的
出口货物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比例从已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外汇部分
的税款。
四、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C类企业出口的
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凭证收集齐全
后,方可申报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
基础上审批退税。
五、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类企业出口货
物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退税
申报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已直接付给销货
方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六、A类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后审批下达。B类、C类、D类企业名单的
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商同级外经贸委(厅、局)
后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定。如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本通知条件的B
类企业不足10户的,可在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中选定,补足10
户。
七、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制。每年年度退税清算结束1个月内,各主
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上年出口退(免)税实际,对出口企业的分类重新进行
调整。其中对建议为A类企业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总局审批。
八、被确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有从事骗税业务的,一经发现,自动
丧失A类、B类企业申报退税的优惠待遇,除立即转为D类企业管理外,主管出口
退税的税务机关还要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九、出口企业一经确定为D类企业,3年内不得转定为A类、B类、C类企业。

十、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
条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明知出口企业不符合A类、B类、C类等级
条件而有意将该出口企业申请、确定A类、B类、C类企业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将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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