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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11:37  浏览:8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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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责任制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明确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责任,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的主要范围: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报刊、图片的出版、印制、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出租);
(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包括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文化娱乐场所、电影市场、演出市场、文物市场、艺术品市场、文艺培训市场、文化服务市场以及商业性的涉外文化交流等。
第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二)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
(三)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地方管理与行业系统管理相结合,以地方管理为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
(六)表彰先进,批评后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有关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依法加强管理,尽快改变一些地方文化市场的混乱状态,使各种违规、违禁、违法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使全区文化市场
朝着井然有序、健康繁荣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各级宣传、政法、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公、检、法、工商、交通运输、邮电、海关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文化市场管理中应担负的主要责任:
(一)党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督促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文化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向同级党委提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建议和措施;做好文化市场管理的宣传工作;采取有效办法推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辖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混乱,发生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和查处不力,受到上级有关部门严肃批评的,要追究党委宣传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公、检、法等政法部门对文化市场中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重、特案的查处工作;检查、督促其办案进度和执法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党委政法委员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对辖区内发现的重、特案督办不力,以致贻误战机,影响及时结案;
2、督办案件中有通风报信或徇私枉法行为,且不认真查处;
3、年度内,所辖文化市场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特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
(三)文化厅、局:管理演出、电影、音像制品、文化娱乐、艺术品、文物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属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化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文化厅、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审批有关经营许可证,或辖区内文化娱乐场所存在超范围经营的现象,经有关单位、个人举报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而不及时认真查处;
2、在检查中,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的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内的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分别达被检查总数的30%、20%、10%;
3、辖区内文化娱乐场所中存在用色情或者变相色情招徕顾客等严重问题,且未能及时查处;
4、辖区内存在放映违禁的影片,演出违禁的节目(包括歌舞等),展销违禁的绘画、图片等,且未能及时认真查处;
5、发现辖区内音像制品的经营和放映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主动报告和认真查处;
6、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
7、年度内,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的文化市场中,非当地文化部门发现,经有关单位、个人举报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而不及时查处的案件分别达5起、3起、2起,或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重、特案1起。
(四)广播电视总局、局: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负责管理本自治区电影、电视生产单位的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经营;各级广播电视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广播电视经营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广播电视总局、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审核或审批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发行、经营机构和有关经营许可证,或有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
2、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禁行为,且未能及时认真查处;
3、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
4、年度内,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的广播电视节目经营活动中,非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发现,经有关单位、个人举报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而不及时查处的案件分别达5起、3起、2起,或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重、特案1起;
5、发现辖区内电视台(含有线电视台)播放侵权盗版影片、电视剧、电视片,未能主动报告和协助有关部门认真查处。
(五)新闻出版(版权)局:各级新闻出版(版权)局(办)和负有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职能的文化局,分别管理辖区内书报刊出版经营活动、音像制品的出版和复制经营活动、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活动、印刷业经营活动以及依法查处辖区内侵权、盗版案件、非法出版物和负责与著
作权有关的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新闻出版(版权)局(办)和负有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职能的文化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不按规定审批有关经营许可证或准印证,或对不按许可证、准印证范围经营的现象,发现后未能及时认真地进行查处;
2、辖区内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出版违禁出版物,未能及时认真查处;
3、辖区内发生盗版案件及与著作权有关的经营活动中有侵权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认真查处;
4、辖区内持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存在从事非法印制活动,发现后未能及时认真查处;
5、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辖区内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及印刷行业中的违法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
6、年度内,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的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及印刷行业中,非当地新闻出版(版权)部门发现,经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而不及时查处的案件分别达5起、3起、2起,或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重、特案1起

(六)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法核发当地经营印刷业、书报刊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发行、批销、出租、放映和文化娱乐场所的营业执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工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文化市场中非法经营者(包括无营业执照、不按有关规定发给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分别达被检查总数的30%、20%、10%;
2、辖区内文化市场发生的重、特案中,属不按有关规定发给营业执照的;
3、辖区内印刷业中,发现非法印刷厂(点)或从事非法印刷活动,未能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认真查处;
4、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文化市场的违法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
(七)公安厅、局:负责对文化市场违法经营中治安案件的查处和刑事案件的侦破;负责文化市场的治安管理;协调本系统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的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公安厅、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发现辖区内非法设立印刷厂(点)、地下光盘生产线,且未能及时认真查处;
2、辖区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中,发现营利性陪侍、卖淫嫖娼、赌博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办理文化市场的治安、刑事案件中有通风报信或徇私枉法行为,未能及时认真查处;
4、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发现的重大治安、刑事案件,不能及时查处和侦破,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负责检查、督促或执行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违法犯罪分子的批捕、起诉和审理。人民法院还负责依法审理辖区内文化市场中的行政诉讼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有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的重、特案,人民检察院接公安部门报捕或人民法院接人民检察院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而未按时批捕、起诉、审理,或在审理案件中发生错案的;
2、办案中有通风报信或徇私枉法行为,且未能及时认真查处。
(九)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航运、航空)、邮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出版物(包括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运输和邮发的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交通运输、邮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所辖分局、站等管理的客运车辆上出售违禁出版物,且问题严重;
2、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有关违法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或不配合其他管理部门的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年度内,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出版物市场(包括运发到外地的)被查处的违禁出版物属于当地本系统非法运发的案件分别达5起、3起、2起,或一次非法运发的违禁出版物,已构成重、特案的。
(十)海关:负责书报刊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境检查。
如有违反海关总署规定,擅自放行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视其数量多少或问题严重的程度,追究有关海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
第七条 地(市)、县(区)党委、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职能部门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协调、督促本地区重大案件的查处;每季度研究一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并责成本地区“扫黄”办、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公安等文化市场管理机
构至少两个月对本地区的文化市场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辖区内文化市场发生重大问题,影响恶劣;
(二)中央、自治区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要求和工作部署,在当地未得到落实;或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未及时查处,群众再向上级举报的;
(三)地(市)、县(区)两级的文化市场发生的案件中,结案率分别达不到70%、80%;
(四)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辖区内文化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者,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落实处罚,或严重干扰、阻挠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及对案件的查处;
(五)年度内,地(市)、县(区)两级文化市场发生的案件中,分别有5起、3起不属当地主动发现查处的,或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重、特案1起的;
(六)辖区内文化市场问题较多,影响较坏的;
(七)职能部门在执行重大决策、重大行动和查处重大案件中不尽职或不积极配合,一味推诿,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各级“扫黄”办、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安、工商等文化市场管理机构除按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全面检查外,还要组织不定期抽查。全面检查和抽查结果逐级上报,由上一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分析,提出奖惩意见,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做出以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或以同级党委、政府的名义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自治区评比、考核中,治理整顿工作成绩显著、名列前茅的;
(二)在破获重、特案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行为有功的。
表彰奖励方式由当地党委、政府确定。奖励费用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安排。
第十一条 履行第二章第六条的职能部门,出现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视其情节给予下列惩处:
(一)被追究责任的单位自问题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先进单位评比;
(二)被追究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自问题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不得提拔重用;
(三)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包括:(1)责令检查;(2)通报批评;(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对上述责任问题的处理,一般先由同级“扫黄”工作小组经过核实,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扫黄”工作小组认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将事实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自治区内有关职能部门和地(市)、县(区)党委、政府。
第十三条 本责任制由自治区“扫黄”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地(市)、县(区)可依据本责任制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责任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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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的拆除。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建筑的处理,由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领导,并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第四条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
第五条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第六条 对集中成片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通告形式告示;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
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集中成片违法建筑的十日前,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
第七条 对正在施工的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执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强制拆除。
对正在施工的其他违法建筑,规划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有权向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举报。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筑的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5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日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通知


建法(20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体系,不断适应建设事业改革的发展的需要,提高建设工作决策科学文化水平,结合当前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对政策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宏观调控和法制建设,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政府工作要从过去抓具体事务切实转变到抓宏观管理,抓依法行政,抓重大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等方面来。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肩负着大政方针在建设领域研究和落实的双重任务,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加强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建设系统各行各业的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围绕建设事业的工作中心开展政策研究工作。公正客观,务真求实,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方案,为建设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政策研究在建设领域工作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努力适应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形势对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客观需要,积极进取,努力工作,争取每年在重大政策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切实加强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贡献力量,推进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认真做好建设系统重大政策问题的研究

  一是努力搞好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主要工作方法之一,也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认识社会、掌握动态、取得发言权的法宝。政策研究工作必须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对于推动加快立法、严肃执法还是深化建设体制改革,都必须进行大量、深入和切实有效的调查研究。注重调查研究,是做好政策研究工作的关键。要围绕部的中心工作和建设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由部相关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组织联合调研,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对有关政策问题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并提出政策建议。二是切实加强建设系统各项综合政策的协调研究,搞好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与配合。要主动登门拜访,求同存异,争取有关建设事业全局的关键问题,真正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上研究问题,能够经受实践的检验,让群众满意。三是正确处理政策、法制与改革的关系,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政策是法规的前期或初级形态,法规是政策的成熟与延伸,是政策的高级形态。改革是政策研究和法制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方法和强大动力,政策研究、法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就是深化改革的过程。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提高政策研究工作水平的有效保证。

  三、切实加强领导,逐步建立健全政策研究工作网络

  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加强政策研究,实现政策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力争有所突破,使建设行政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尽快形成全国建设系统精干、高效的工作体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研究工作计划,落实研究经费,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的开展。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建设系统政策研究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在机构改革中,应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在省(区、市)内形成政策研究工作体系,切实承担起政策研究这项艰巨而繁重的工作任务。

  加强政策研究工作队伍建设。政策研究要突出其综合性、超前性和指导性,要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政策研究队伍。要学理论、学业务、学习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事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视野要开阔、改革意识与综合能力要强、看问题和办事情要公正。只有提高素质,才能胜任工作,工作才会有所作为。

  四、建立必要制度,积极探索适应政策研究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部政策法规司根据部的中心工作,在征求部机关有关司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研究题目,供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将已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工作报告、信息刊物及重要研究课题的组织及进展情况及时抄送政策法规司,以便交流政策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办公自动化,动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业务联系,共享信息资源。二是建立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年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政策研究工作年会,结合当年的中心工作提出年会主题,组织交流,并对年内全国建设事业重大政策进展进行研究和评估。三是开展政策研究咨询工作。聘请国内外专家及建设系统有实践经验的同志,成立建设系统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就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等重大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四是开展政策研究试点。为切实有效地开展政策研究工作,推广应用研究成果,部政策法规司拟就一些重大政策问题与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某一城市、行业或企业开展政策研究试点,总结经验,指导建设工作的开展。五是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国外建设领域有关政策和成功做法,促进政策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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