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西宁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29:12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宁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要的组织。
第五条 委托应当通过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的方式依法建立行政处罚的委托关系。
委托事项必须明确、合法。
受委托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管辖与受理
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几个违法行为的由其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八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依法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律、法规规定有级别管辖的案件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将违法事实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对于应当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发现的行政机关应当制止该违法行为,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当受理下列案件;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以及当事人请求处理的;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
(四)其他部门移送的;
(五)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受理的。
第十二条 接受口头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交举报人审核后签名。受理时应当告知其报假案和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后,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交主管领导批准是否立案。但当场处罚的案件除外。

第三章 处罚决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决定
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作如下修订:
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9月26日

关于渔船统一编号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渔船统一编号的通知
农业部



渔船统一编号,对于组织生产、统一调度和指挥,加强海上斗争和安全作业均有积极意义。为此,我们曾以(74)农林(渔海)字第67号函征询了沿海各地水产主管部门的意见。现将渔船统一编号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实施。
一、机动渔船、非机动渔船和水产辅助船的编号均以三个汉字一组表明,第一字代表省、市、自治区名,用简称表示;第二字代表县名,用县名的第一字表示;第三字代表渔船种类,机动渔船用“渔”字,非机动渔船用“帆”字,水产辅助船用专业代称,养殖船用“养”字,冷藏运输
船用“冷”字等。如辽丹渔、冀秦帆、鲁荣养,则分别表示为辽宁丹东县机动渔船、河北秦皇岛市非机动渔船、山东荣成县水产养殖船。
凡是县名第一字相同的,可将县名编上,成为四字一组。如“苏海门渔”、“苏海安渔”,分别为江苏海门县、海安县的机动渔船。
汉字后面分别以县(市)为单位一律用四位数编号。编号标于船首两旁,颜色一律用黑底白字,字体大小可视各地船型,由各省、市自行规定,但字迹必须清晰。
二、南海区渔船统一编号,有十多年的历史,已形成习惯,可暂不改变。
三、国营渔轮编号仍按原办法不变。
渔船编号后,应按县(市)登记造册,并分别送各海区渔业指挥部备查。



1975年4月1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