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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9:06:59  浏览:9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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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1992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

一、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公司除外)、城市信用社及联社、金融市场等。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一)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七年以上;
2.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十年以上;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十二年以上;
4.初中毕业,从事金融工作十五年以上;
5.从事其他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至二年。
(二)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公司亏损、破产记录。
(三)一经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与党政机关脱勾。
(四)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
四、拟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须由该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一)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对其法定代表人的拟任人选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二)副局级以上(含副局级)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三)处级以下(含处级)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免职亦按上述审批权限,分别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同意。
五、对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的资格审查,不论是否同意,均由审查单位行文批复。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按审查权限经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办理任免手续,并凭此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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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0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确定本地区现场确认时间,向社会公告。

  2011年上海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凡选择在上海市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有关事宜按照上海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办理。

  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持护照报名的,除提交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中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考务费。

  报名人员应当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交纳考务费。

  (五)准考证。

  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认其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且已交纳考务费的,准予发放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的,准予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从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作答;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19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2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22日至2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四、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批准收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收取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2]5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申请通信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立项并核定收费标准的函》(工信部财〔2012〕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印发〈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劳社厅函〔2007〕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垂直管理的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含考务费)。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收取的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入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信息产业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7〕113号)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考试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3项“工业和信息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6目“考试考务费”。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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