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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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4]1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四年二月十三日
盐城市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办法
为充分发挥我市省级开发区的集聚优势和龙头作用,大力提升开发区在全市外向型经济中的比重,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现从2004年起,参照江苏省对省级开发区的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全市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考核,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牢固确立把外向型经济作为发展经济第一抓手的思想,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我市经济新的增长极,加强对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考核,以促进各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规模和水平的提高。
二、考核对象
各省级开发区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各省级开发区的利用外资各项指标。其中,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为准,协议注册外资额以企业提供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为准。
考核积分基本分为100分,其它突出贡献的另加分。其中: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占70分,协议注册外资额占30分。
(一)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70分):完成计划目标的得70分,每低10%减7分,每超10%加5分。
(二)协议注册外资额(30分):完成计划目标的得30分,每低10%减3分,每超10%加5分。
(三)突出贡献加分: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另加10分,引进单个项目注册外资当年到帐达500万美元的另加10分,每超100万美元再加1分。
(四)总量第一、第二名的给予加分:当年引进外资且实际到帐为全市第一的省级开发区加15分,第二的加10分。
四、奖项设置
开发区外向型经济考核奖设:利用外资工作先进开发区2名,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先进个人20名。
给予利用外资评为先进的开发区人均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在开发区工资项下列支。
考核工作由市外经贸局、人事局负责,提请市政府表彰。考核工作力求准确、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真正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市开发区的外向型经济工作。
附件:盐城市2004年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目标计划分解表
附件:
盐城市2004年省级开发区利用外资目标计划分解表
协议注册外资
(万美元)
注册外资
实际到帐
(万美元)
合计
15000
4100
盐城经济开发区
4500
2000
阜宁经济开发区
4500
1000
射阳经济开发区
(外向型农业开发区)
3000
400
响水外向型农业开发区
500
200
大丰外向型农业开发区
2000
300
大丰海洋经济开发区
500
200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府办发〔2008〕1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推动战略的意见》(南委发〔2008〕1号)精神,经市政府审定,现将《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项目推动战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南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推动战略的意见》(南委发〔2008〕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2008年重大项目表》(南府办发〔2008〕13号)中的市级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今后每年公布的市级重点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 健全组织机构。南充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金协调组、检查督导组、宣传报道组4个工作机构。办公室由市发改委牵头,从市招商、财政、经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环保、重点办、统计等部门抽调兼职人员开展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综合情况的收集、分析及项目规划、协调、审批等工作。资金协调组由市财政局牵头,从市发改、财金办等部门抽调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检查督导组由市委目标督查办、市政府目标督查办牵头,从市监察、发改、招商、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抽调兼职人员开展工作。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开展工作。
第四条 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制度。规划表中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业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为第二责任人。市级有关领导同志负责相关项目的检查、督办和协调。
第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协调制度。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简化审批程序,推进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市发改、招商、财政、经委、规划、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环保、重点办、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努力营造实施项目推动战略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建立重点项目扶持制度。市、县财政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国土资源部门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七条 建立项目推进情况报送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定期收集重点项目推进情况,于每月28日前报送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重大事项随时上报。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月1日前汇总上报有关领导同志。
第八条 建立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制度。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每季度听取一次实施项目推动战略情况汇报,研究项目推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每半年召开一次项目推动工作会议。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九条 以市政府当年下达的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为依据进行严格的目标考核。考核对象为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业主单位、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 考核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将建议调整计划于当年三季度末前报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由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项目年度目标进行调整,当年考核按调整后的工作目标执行。
第十一条 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部门,半年进行目标考核初评,年底进行全面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对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市级部门、业主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实施项目推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收取诉讼费用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收取诉讼费用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司法工作,促使诉讼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有利于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均按本办法收取诉讼费用。
第三条 凡属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之间和这些企业与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非合同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经济案件,均收取诉讼费用。
第四条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诉讼活动费。
诉讼活动费是指鉴定费,勘验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旅差费。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无诉讼标的金额的案件,按件计征,每件收取二十元至二百元;有诉讼标的金额的案件,依率计征,标的额不足一万元的收取二十元至四十元,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收千分之五,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收千分之七,十万元以上的收千分之十。
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比照第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原告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第六条 诉讼活动费根据实际支出凭证计算,由当事人负担。
第七条 原告起诉,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审理终结,案件受理费和诉讼活动费由败诉一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人败诉的,其诉讼费用的负担自行协商解决,如有争议,由人民法院决定。案件调解成立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由人民法院决定。
原告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第八条 在诉讼活动中,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九条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填发收费单据,一式四联(存根、会计凭证、交款单位收执、附卷归档),并加盖专用公章。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198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如有统一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