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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28:39  浏览:8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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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文件

国清[2000]2号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要求,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下
简称中介机构),应于2000年10月31日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落实与清理整顿工作机构的协调和沟通,正确理解和严格把握脱钩改制有关政策,认真细致、及时地做好中介机构改制的登记工作。
二、脱钩改制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分别按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脱钩改制后的中介机构除应符合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
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的要求。
三、中介机构实行脱钩改制,可采取变更登记或对原机构进行注销登记后重新依法设立的方式进行。中介机构办理脱钩改制登记除应按现行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脱钩改制方案及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出具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国
有资产处置的确认文件。
四、脱钩改制后中介机构的名称,应清晰体现机构的中介行业属性,并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脱钩改制后的中介业务范围登记,应按国家有关中介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表述。
五、采取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采取终止后新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同时办理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应在收到登记申请后20日内办理完毕。
六、经国务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确定的应进行脱钩改制的中介机构,至2000年11月30日未完成脱钩改制登记手续的,应在2000年12月15日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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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组建、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函〔2006〕198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组建、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组建、认定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组建、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的精神和要求,为完善和健全宜宾市工业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重点优势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宜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自愿原则,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凡符合本办法之认定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三条 宜宾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和宜宾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审核和考核评价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宗旨、性质和任务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宗旨是:促进企业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在企业内部建立市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增强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提高企业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性质: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隶属于企业高层次、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和研究的机构,独立核算,不自负盈亏,其经费由企业提供,中心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任务是:
1、开发和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2、收集和调研国内外市场信息,组织对潜在市场的预测和研究,开展有潜在市场前景的、中长期规划目标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以及新一代产品的超前研究、开发与设计。
3、开展重大技术合作研究,包括经过批准与海外进行跨国合作研究。开展成果转化为商品的中间试验。
4、参与企业引进技术的论证,开展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
5、参与制定本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和计划。
6、执行企业赋予的技术管理和服务的职能,组织并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自身的行为。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在技术开发和研究工作等方面具有基础条件,在研究开发的人才、手段和科技成果等方面在国家、省内同行业具有优势,并具备其它基本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支持其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一般可在企业原有研究院、所(室、部)的基础上改建重组,但不能把原有的企业研究院所等同于技术中心,也不能简单地拼凑为技术中心。目前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应尽快建立与健全企业的技术开发或产品开发机构。
第九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技术开发机构、有较强科技力量的组织或高级科技开发管理人才进入企业技术中心,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以及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章 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实行技术中心主任负责制;在技术中心内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研究的(室)主任或课题组长负责的分层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可由分工负责技术的副厂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担任。企业技术中心主任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真正做到有职、有责、有权。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机构设置根据企业科研、技术开发、市场需求和生产需要而定,可设立专业研究所或专业研究室、产品设计室、工程部、信息标准室、中试基地、新产品推广等机构。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可设立专家委员会,由企业及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功能是进行技术开发的审题、立题,对项目进行咨询、中间评估,参与项目的验收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要建立人人参与竞争的科技开发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实行“优胜劣汰”;人员按课题需要动态组合,合理配置;收入分配与实绩挂钩。
第十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技术保密制度。凡参与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掌握关键技术成果的人员,不准向外透露企业的技术秘密。调离企业技术中心的人员,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向人透露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违反者,企业可通过行政与法律手段予以制裁。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主动性是建设好技术中心的关键。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绩显著的企业主要领导人,由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则视其程度可给予批评,直至停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厂长(总经理)对技术中心主任,定期进行考核,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对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重奖。

第五章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配备一支业务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健康向上的人才队伍;企业技术中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吸收人才,特别是技术开发和管理的高级人才。所需人员可在本企业内择优录用,也可以吸收高校、科研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人才,或聘请为技术中心的兼职科技人员。
第十九条 建立业务培训制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和提高。专业科技人员每年业务进修时间为一个月左右。并根据企业发展方向,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创造出国交流、考察、合作研究等条件。
第二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各类专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完成任务好或作出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企业应分别给予奖励,包括记功、嘉奖、升级、提级、提薪、重奖等。对侵犯本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权益,表现不好,长期不出成果的人员,给予必要的惩罚,甚至下岗、解聘。

第六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技术中心的宗旨、性质、任务、组织、管理等条件要符合上述要求,并逐步规范制度化。
2、企业经营规模达到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在产品品种、质量、技术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在本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在经济上企业对技术中心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具有承受能力。
3、企业必须具有一支精干、高素质的、专业配置合理的科研队伍及优秀的科技带头人。保证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5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40%。
4、企业有较健全的开发机构和有效的运行机制以及良好的技术开发设施。企业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设施。
5、企业近两年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大于销售收入的1.5%,并逐年有所增长。根据所建技术中心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规模,结合各行业产品和技术的自身特点,企业对技术中心的直接经费投入要保证一定的力度。
6、企业要有明确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中长期开发目标、发展规划及措施,要形成新产品开发、新产品投产和新产品规模生产三个不断滚动发展的阶梯,保持新产品产值率在同行业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第七章 企业技术中心申请、审核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审核工作,采取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报并填写《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报主管部门初审后,一式五份报市经委技术进步科或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科。市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市经委或科技局申报,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所在地经济商务局或科技局向市经委或市科技局申报。
第二十四条 市经委和市科技局共同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企业及其技术中心进行考核评审,最后提交由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确定为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宜宾市人民政府颁发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证书和授牌。
第二十六条 获得认定的企业凭认定证书及有关文件办理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市经委和市科技局共同给予创新能力建设补助资金10万元;同时,市经委对获得认定的企业在申报重点创新项目、技术改造贴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市科技局对获得认定的企业在申报科技项目立项、争取省专利转化资助资金、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提供低成本的知识产权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中心,每年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考核评价一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连续两年通过年审并被评为优秀企业技术中心,可推荐申报四川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者,收回认定证书。
第二十八条 被审核单位在申报认定或考核评价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或收回其认定证书,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经济委员会、宜宾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自家现代追尾大奔 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

储涛


【案情简介】

  事主任先生一人名下两辆私家车,一辆是奔驰,一辆是现代酷派。其中,现代酷派车购置于2007年10月10日,任先生当天为其投缴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专修厂维修特约险等一系列保险。
  同年10月12日,任先生夫妻一同出行。任先生开着3个月前新购置的奔驰车在前,其妻范女士开着上述现代酷派车紧随其后,在行至开发区第一大街晓园西路时发生追尾事故,两车均受损。经交警支队认定,任先生之妻范女士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并于事故发生两三天后将保险单交给任先生。为修奔驰,任先生花了78000元,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费又花了1800余元。

  对于任先生的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任先生作为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对其本人所有的奔驰车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关于第三者的规定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为此,任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开发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所投保的现代车碰撞同为其所有的奔驰车,造成的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最终被判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近8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责任保险的特征和第三人界定,下面做逐一讨论: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

  《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相对于狭义财产保险而言有如下特征:
  第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狭义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具体的财产,虽然责任保险中也涉及财产,但这些财产是保险的对象,而不是保险标的,如机动车责任保险中的车辆、产品责任保险中的产品等。

  第二,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必定涉及第三方。由于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故发生保险事故时,必定有第三方。而狭义的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并不当然涉及第三人。

  第三,责任保险中的事故损失是第三人的损失,而不包含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保险人侵权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的损失是保险人赔付的对象,被保险人自身损失不属于保险人赔付的范围之列。虽然被保险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但最终赔偿对象是第三人。

  第四,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对外赔偿,这是保险人赔付的前提。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过失或违约造成的,故其应当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狭义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的,第三人应当向被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的上述特征反映了其制度的核心价值:转移被保险人的赔偿风险,保障被事故的受害人(第三人)能获得赔偿。

二、我国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界定

  第一,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除被保险人以外的人。由于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在民事法律中没有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一说,故这里的他人不能包含被保险人自己。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其他商业责任保险条款均把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列。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第三人实际是相对被保险人而言的,而非严格的民事合同中的第三人。虽然保险人是合同当事人,但仍属于第三人之列,例如机动车三责险中,被保险人的投保车辆撞上保险人的车辆或财产,保险人在事故中就属于第三人,如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赔付,则保险人也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第二,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在事故发生后才能确定。虽然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但保险事故发生前,由于被保险人赔偿义务不产生,第三人不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产生,第三人也随之确定。

  第三,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保险事故的直接受害人、赔偿权利人。由于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故第三人一定是直接的受害者,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赔偿权利人,这与狭义财产保险有所区别。

 当然,从保险的风险控制和制度设计需要,保险公司把驾驶人、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其雇员等排除在第三人之外。如我国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公共场所责任保险等。

  对责任险做上述剖析后,再回到本案。虽然现代车造成奔驰车损坏,但是现代车的投保人和奔驰车的所有人是同一个人,事故造成损害的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未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财产损失,而被保险人本人不符合责任保险第三人特征,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法院的判决理由抛弃了现行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虽然可能实现个案公正,但确没有依法判决,这是不提倡的。有人认为保险条款把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外属于免责条款,这实际上对对保险法中的免责条款的错误认识。保险法中的免责条款是指法律没有规定,而保险人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的情形,而《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定义已经将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列,属于法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而不属于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无需明确说明。

【案件思考】

  虽然任先生是事故的受害人,但其是本案的被保险人,不符合三责险中第三人的特征,按我国现行《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是难以赔付的。但就像本案法院判决理由那样,毕竟发生事故时,现代车由经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范女士驾驶,原告并不能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范女士作为任先生的妻子,驾驶任先生的车辆是很正常的,如判保险公司拒赔确实对投保人来说确实有些冤。况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拥有几辆车的家庭将越来越多,并且很多单位都是有很多辆车,而这些车辆发生互碰在所难免,若都一概以受损人不是责任险的第三人而免陪,确实也不合理,这的确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解决上述问题,可以由立法部门对机动车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第三人做适当扩大解释或变通解释,对于类似本案情形能够给予赔付,日本就是采取变通方式方式。在立法做出修正前,保险公司可以新设立一个附加险,保障类似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赔付,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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