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2:24:18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 阿塞拜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3月7日 生效日期1994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在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互派作家和艺术家访问;
--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相互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资料。
第三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开展直接交流与合作,包括相互交换资料。
第四条 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和合作;
--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鼓励和支持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五条 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领域,包括在汉学、突厥学、历史学、民族学和考古学方面进行交流,其方式包括互派学者访问、讲学、参加双边和国际研讨会,相互交换资料。
第六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医学、卫生部门之间开展直接交流与合作,相互交换信息,互派专家。
第七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体育和旅游部门进行合作。
第八条 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青年、妇女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创作协会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为实施本协定双方相应部门可直接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塞拜疆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表
刘忠德 哈桑·哈桑诺夫
(签字) (签字)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平安浙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平安浙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政字[2004]55号
根据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平安浙江"建设步伐的决定,为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建设"平安浙江"专项经费,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建设"平安浙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平安浙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建设"平安浙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定》(浙委〔2004〕11号)要求,为加快"平安浙江"的建设步伐,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建设"平安浙江"专项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平安浙江"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委、省政府为支持政法委系统建设"平安浙江"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政法委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经费用于市县政法委为完成中央政法委、省政法委布置的重大专项工作补助,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1日,2004年申请上报时间截止至9月30日。
(二)市、县(市)申请专项经费时,须由同级财政部门、政法委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政法委上报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项目、项目预算、申请补助金额和同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筹集方案等。
(三)省政法委负责全省建设"平安浙江"专项经费申请的汇总初审工作,编制本年度全省建设"平安浙江"专项经费的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由省财政厅、省政法委共同下达。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经费补助文件后,应及时将经费核拨给用款单位,不得滞留和挪用。
(三)用款单位应加强对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政法委应不定期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专项工作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报省财政厅、省政法委。
(五)对认真组织实施并圆满完成专项任务的市、县(市),在以后的经费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省财政厅和省政法委将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8〕45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第二年和第四年,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9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粮食局组织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技监局和农发行梅州市分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市、区)填报的《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市粮食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技监局和农发行梅州市分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市人民政府对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每届政府在任期的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合格中名列前4名的各县(市、区)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在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梅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评分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807311614290.doc
2.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80731161443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