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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30:28  浏览:8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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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5年8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8月18日)
  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副首相、柬埔寨民族解放人民武装力量总司令乔森潘阁下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副首相英萨利阁下率领的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代表团,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五日至十八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
  代表团在访问期间,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隆重热烈欢迎和极其亲切友好的接待。这充分体现了中柬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伟大革命友谊和战斗团结。
  在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医院会见了乔森潘副首相、英萨利副首相等柬埔寨贵宾。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首相宾努亲王参加了会见。会见充满亲切友好的气氛。
  中柬双方就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以及当前国际形势和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会谈。
  中国方面参加会谈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华国锋,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方毅,外交部副部长韩念龙,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副部长申健,对外贸易部副部长陈洁,外交部司长柯华、朱传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特命全权大使孙浩。
  柬埔寨方面参加会谈的有: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副首相、柬埔寨民族解放人民武装力量总司令乔森潘,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副首相英萨利,外交大臣沙林察,人民教育和青年大臣英蒂丽,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吉春、秀蒲拉西,柬埔寨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笃坎敦。
  会谈是在极为友好和热烈的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对会谈的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中国方面高度评价和赞扬柬埔寨人民取得的民族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并向柬埔寨人民表示最热烈的祝贺。
  五年多来,柬埔寨人民和革命军队,在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的旗帜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人民战争的正确路线,坚持民族团结,以高度的革命英雄主义、不怕牺牲的大无畏精神,浴血奋战,打败了美帝国主义的野蛮入侵和狂轰滥炸,彻底推翻了朗诺集团的判国反动统治,取得了民族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
  柬埔寨人民的胜利是弱国能够打败强国,小国能够打败大国的光辉例证。它不仅为第三世界以及全世界人民团结反帝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而且有力地鼓舞和推动着全世界一切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的革命斗争。
  中国方面高兴地看到,以柬埔寨国家元首诺罗敦·西哈努克亲王为主席的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以宾努亲王为首相,乔森潘、英萨利、宋成先生为副首相的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的国际威望日益提高,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目前,柬埔寨人民的革命事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柬埔寨人民正在积极响应柬埔寨特别国民大会的号召,继续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路线,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为建设一个独立、主权、和平、中立、不结盟、民主和领土完整的柬埔寨而努力奋斗。在短短的几个月中,柬埔寨人民以高昂的政治热情和冲天的革命干劲,在巩固革命政权、恢复经济和捍卫国家主权等方面取得了十分出色的成绩。
  中国方面对柬埔寨人民取得的新胜利,看作是自己的胜利,感到由衷的高兴,并且深信,经过战争锻炼的勇敢坚强的柬埔寨人民,一定能够战胜前进中的困难,在保卫和建设新柬埔寨的斗争中,不断取得更大的胜利。
  柬埔寨方面对中国人民在以毛泽东主席为杰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的英明正确领导下,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取得的伟大胜利而感到高兴。伟大的深刻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和“批林批孔”运动已经深入到广大中国人民的政治思想领域之中,已经砸烂了反动的、陈旧的上层建筑,使社会主义革命政权更加巩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在蓬勃发展。中国正在成为一个具有越来越现代化的工业和农业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威望更高了。全世界一切为争取民族独立而斗争的国家和进行革命斗争的人民都把中国看作是民族解放、民主和社会主义运动的钢铁长城。柬埔寨人民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对兄弟的中国人民的这些伟大胜利表示最热烈的祝贺。
  柬埔寨人民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坚定不移地支持中国政府关于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台湾的立场。
  在完成人民民族解放的神圣事业的斗争中,柬埔寨人民不断得到了在毛泽东主席的英明领导下的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兄弟的中国人民,遵循国际主义的原则所提供的真诚援助。柬埔寨民族和人民,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对此表示最深切的谢意。
  在会谈中,双方满意地指出,中柬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深厚的革命情谊。特别是近几年来,中柬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伟大革命友谊和战斗团结有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双方决心在今后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共同斗争中,更进一步地紧密团结,互相支持,共同前进。
  双方一致认为,当前国际形势一片大好。世界革命人民的力量迅速地觉醒和壮大。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它正猛烈地冲击着建立在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基础上的旧秩序,加速了一切腐朽的反动势力的瓦解和崩溃。整个世界动荡不安。世界各种基本矛盾都在进一步激化。超级大国争夺世界霸权的斗争越来越激烈。新的世界大战的因素正在增长。各国人民对此必须有所准备。如果帝国主义敢于发动新的战争,必将加速它们自己的灭亡,促使世界人民革命取得新的胜利。无论是战争引起革命,还是革命制止战争,世界的前途都是无限光明的。
  双方高兴地看到,广大的第三世界国家日益觉醒和壮大,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受尽奴役、掠夺、控制和剥削的小国、穷国站了起来,向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展开了规模巨大的联合斗争,不断取得辉煌的胜利。双方表示坚决同第三世界各国站在一起,全力支持他们为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捍卫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斗争。
  双方热烈祝贺越南人民完全解放越南南方,取得了越南民族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并且衷心祝愿越南人民在建设一个和平、统一、独立、民主和富强的国家的事业中取得新的胜利。
  双方热烈祝贺老挝人民在驱逐极右反动派和美国新殖民主义的斗争中取得的重大胜利,坚决支持老挝人民的正义斗争,双方相信,老挝人民的革命事业必将赢得完全胜利。
  双方表示坚决支持朝鲜人民争取自主和平统一祖国的正义斗争,强烈谴责美帝国主义和朴正熙集团制造“两个朝鲜”的阴谋。美国军队应当从南朝鲜全部撤走,朝鲜问题应该在没有任何外来干涉情况下由朝鲜人民自己解决。
  双方表示坚决支持阿拉伯人民反对超级大国的干涉和以色列的侵略扩张,收复失地和恢复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权利的正义斗争。
  双方热烈祝贺莫桑比克、佛得角群岛、科摩罗群岛以及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四个国家光荣诞生,胜利地获得独立。热烈祝贺非洲统一组织第十二届国家和政府首脑会议胜利闭幕。双方坚决支持南部非洲人民争取民族解放、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白人种族主义的正义斗争。
  双方坚决支持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世界一切国家的人民反对帝国主义侵略、颠覆、控制、干涉和欺侮的正义斗争。
  双方十分满意地指出,由乔森潘团长和英萨利副团长率领的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代表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友好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所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是中柬两国人民友谊团结的又一生动的体现。这次访问对加强中柬两国人民的伟大革命友谊和战斗团结及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柬埔寨民族统一阵线和王国民族团结政府代表团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所给予的兄弟战友般的接待表示最热忱的感谢。

                       一九七五年八月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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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建城[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正确把握公园发展方向,切实抓好公园建设管理,我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就公园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出租公园房屋及设施设备给私人经营,违规建立为少数人服务的餐馆、会所、茶楼等的类型、数量(面积)、发生时间、发生经过等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2013年9月1日前将专项检查结果和整改方案报我部。我部将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实施跟踪督查,并将侵占公园用地、在公园内搞违规建设和非法经营、移植大树古树、举办动物表演等纳入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考核和复查的重要内容。对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公园,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公园,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其所在城市相关申报和评审资格;对已获相关命名的城市,我部将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称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5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切实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公园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供民众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是公众游览、休憩、娱乐、健身、交友、学习以及举办相关文化教育活动的公共场所,是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园事业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群众对公园的数量、内涵、品质、功能、开放时间与服务质量等方面需求不断提高;二是随着社会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市民群众休闲需求的增加以及公园的免费开放,公园游客量急速增长,节假日更是人流剧增,公园的安全、服务、维护等方面压力不断加大;三是城乡统筹发展对公园类型、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四是城市道路拓宽、地铁修建、房地产开发以及“以园养园”等变相经营对公园的用地范围、公益属性及健康发展都造成威胁。

  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和安定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公园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生态、低碳、人文、和谐的理念,始终坚持公园的公益性发展方向,切实抓好公园建设管理工作。

  二、强化公园体系规划的编制实施

  各地要在编制或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本着“生态、便民、求实、发展”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构建数量达标、分布均衡、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公园体系。一是适应城市防灾避险、历史人文和自然保护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合理规划建设植物园、湿地公园、雕塑公园、体育公园等不同主题的公园,并确保设区城市至少有一个综合性公园。二是与城市道路、交通、排水、照明、管线等基础设施相协调,统筹城市防灾避险及地下空间合理利用等发展需求。严格控制公园周边的开发建设,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限制公交车之外的机动车通行,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三是在保护、改造提升原有公园的基础上,按照市民出行300-500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城乡统筹建设、弃置地生态修复等,加大社区公园、街头游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确保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四是将公园保护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绿线和蓝线管理,确保公园用地性质及其完整性。

  三、加强公园设计的科学引导

  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环保的公园设计理念,从设计环节上引导公园建设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发展道路。一是严把设计方案审查关,防止过度设计。公园设计要严格遵照相关法规标准,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保证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严格控制游乐设施的设置,防止将公园变成游乐场;严格控制大广场、大草坪、大水面等,杜绝盲目建造雕塑、小品、灯具造景、过度硬化等高价设计和不切实际的“洋”设计。二是以人为本,不断完善综合功能。新建公园要切实保障其文化娱乐、科普教育、健身交友、调蓄防涝、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并在公园改造、扩建时不断完善。三是突出人文内涵和地域风貌。要有机融合历史、文化、艺术、时代特征、民族特色、传统工艺等,突出公园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避免“千园一面”。四是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要着力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地形、地貌以及湿地、生物物种等资源和风貌,严禁建造偏离资源保护、雨洪调蓄等宗旨的人工湿地,严禁盲目挖湖堆山、裁弯取直、筑坝截流、硬质驳岸等。五是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适生植物为主,合理配植乔灌草(地被),做到物种多样、季相丰富、景观优美。

  四、严格公园建设过程的监管

  各地要在保护好现有公园的基础上,有序建设新公园,合理改造提升、扩建老旧公园。一是切实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从招投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专业化监督管理,确保严格遵照规划设计方案和工艺要求,安全、规范施工建设。二是以栽植本地区苗圃培育的健康、全冠、适龄的苗木为主,坚决制止移植古树名木,严格控制移植树龄超过50年的大树;严格控制未经试验大量引进外来植物;严禁违背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反季节种植施工、过度密植、过度修剪等。三是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审计,对违反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违规采购等要严肃查处,对不符合绿化强制性标准、未完成工程设计内容的公园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四是切实加强对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养护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交通、房产等各相关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发布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诚信等情况,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处罚结果。五是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及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五、深化公园运营维护管理
  (一)严格运营管理,确保公园公共服务属性。

  公园是公共资源,要确保公园姓“公”,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一是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严禁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二是禁止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资产转由企业经营、将公园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开发。三是严禁违规增添游乐康体设施设备以及将公园内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

  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园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检查清理情况及时报送城市人民政府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并督促整改。

  (二)强化绿线管制,保障公园绿地性质。

公园绿地是城市绿地系统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一是禁止以开发、市政建设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二是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三是严禁借改造、搬迁等名义将公园迁移到偏远位置。经过公示、论证并经审核同意搬迁的公园,其原址的公园绿地性质和服务功能不得改变。四是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及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市政工程建设涉及已建成公园的必须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实施。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公园运营安全有序。

  公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保障公园内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营。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必须首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需组织论证和听证。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必须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并确保出现灾情时及时开放、功能完好。

  各地公园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制订公园管理细则,明确公园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游人等的行为准则,以优质服务游人为基本宗旨,倡导文明游园。一要保障公园内所有餐饮、展示、娱乐等服务性设备设施都面向公众开放。二要按功能分区合理设置游览休闲等项目,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文化节、游园会、书画展等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低级庸俗的活动进园。三要加强卫生保洁以及公园内山体、水体、树木花草等保护管理,确保公园水质清新、设施干净、环境优美。四要加强游园巡查,制止和清除黑导、野泳、野钓、烧烤等行为,杜绝噪声扰民、商品展销、游商兜售等。五要加强对旅游团队的管理,讲解人员须持证上岗,对历史名园、遗址保护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湿地公园等,要实行专业化讲解。六要严格限制宠物入园(宠物专类公园除外),严禁动物表演,严格限制机动车辆入园。

  (四)加大管养投入,保障健康永续发展。

  要本着“三分建设七分管养”的原则,在切实加大养护管理投入的同时全面推进公园管养专业化、精细化。一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公园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定额标准,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公园管养经费足额到位、保证专业化管养水准。二是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建设公园人、财、物以及游园、服务等数字化管理平台,健全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动态监管机制,提高对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效力和公园综合管理效能。三是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开展引种驯化、物种资源保护、水质净化水生态保护等实用性、前瞻性研究。四是积极探索研究公园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公园等级类型和功能的不同,在收费标准、资金投入、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在标准完善、考核和监管机制健全的基础上,对公园卫生保洁、安全保卫以及防治病虫害等养护作业可实行社会化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管理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把公园建设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在理念引导、规划控制、资源协调、资金投入、政策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主导作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完善公园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指导、监督公园管理机构正常履行职责,并对辖区内公园运营管理等组织考核并跟踪监督。

  (二)完善公众监督。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园建设管理全过程监管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百姓支持”的良好氛围。已建成开放的公园,要及时面向社会公示公园四至范围及坐标位置,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公园要建立自律自治和举报监督机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接受公众、媒体监督,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公园的维护、管理,促进公园规范运营、和谐发展。

  (三)健全动态监管。

  各地要建立公园登记注册、普查清理、督查整改等动态监管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公园建设管理及跟踪督查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各地上报信息及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情况组织重点抽查和专项调查,并及时通报违规情况。





关于印发《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规划局反映。









二○○七年三月八日





佛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广告内容及其附属专用设施(以下简称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在特定场地或者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权利。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未取得相应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五条 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各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区域、路段和设置要求,核发户外广告设置和设施规划许可证。

建设(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园林、公安、交通、公用事业、财政、物价、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属地管理原则及部门管理权下放规定,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区相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跨区项目及市政府特别指定需要由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区域和项目由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其设计和施工须经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市行政区域内的县道、乡道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其设计和施工应经区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并征求建设(房管)、工商行政、公用事业、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意见。规划的审查、审批办法参照《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各层次城市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的规划为依据,与同层次的城市规划相协调。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取得。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为非公共场所的,场所权属人或通过租赁关系合法获得该场所的单位及个人可按本办法规定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出租非公共场所给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权属人可委托下款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运营部门以公开交易方式出租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事务,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委托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运营。区、镇(街道)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交易的管理权限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出让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所得纳入政府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发布标准

第十条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使用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以及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人行道、分隔车行道的绿化带、行道树等公共场地和设施的;

(七)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的;

(八)利用电力杆、电讯杆等市政设施立杆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审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审查包括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布户外广告的核准登记、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对广告形式的市容审查等。

第十五条 下列户外广告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有关手续,但仍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接受管理:

(一)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直接发布的户外广告;

(二)广告伞、灯箱等可移动的户外广告;

(三)广告媒介为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的户外广告;

(四)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使用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的户外广告;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需要接受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其它户外广告类型。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向广告设施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设计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已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不需重新办理;

(二)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按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设计条件、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其设计方案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报送相关部门。取得审查意见并按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施方案审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查意见;

(三)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手续。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在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按下列各阶段分别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设计条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或申请表(建设单位或个人签章);

2、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意向或协议等;

3、四置图;

4、设置场地或设施原状图(场地现状图或建筑物平、立、剖面图)复印件;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申请户外广告设施方案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或申请表(建设单位或个人签章);

2、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意向或协议等;

3、四置图;

4、设置场地或设施原状图(场地现状图或建筑物平、立、剖面图)复印件;

5、户外广告的方案图(一式两套);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申请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妥的申请表;

2、方案审批意见及方案审批意见要求附送的相关资料;

3、通过招投标取得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须附送中标方案、中标通知书及专家评审意见;

4、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的技术设计图纸(一式两套);

5、对应审批意见的设计修改说明(设计单位盖章);

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设施的,或涉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气象部门等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其审批程序由各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时,在建筑物预设的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及户外广告规划,并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审批,户外广告设施与建筑物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向该建设工程的原审批部门提交申请书、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原件)等资料申请规划验收。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验收合格通知,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发布下列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登记的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但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核准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户外广告登记申请。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户外广告登记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办理户外广告核准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发布户外广告的场所、设施及广告形式,按照国家或者本办法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提交审查机关的审批决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应超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

第二十六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依法定程序变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二十七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有效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清理。被拆除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是通过政府部门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等方式获得的,按使用时间比例或以协商方式退还设置使用权的出让费用,但出让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使用期限届满时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需要继续使用或重新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或重新设置。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拆除具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一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原《户外广告登记证》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中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者、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三十四条 为搞好市容,保持城市整洁,有关单位应把户外广告列入卫生门前“三包”内容,对在本单位门前乱张贴的广告有权进行清除,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第三十五条 公共广告栏应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设置,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设置和管理,并由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张贴各类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栏内或者其他允许的地点内张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于施工作业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于设计原因发生安全事故,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户外广告管理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超越职权作出准许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许许可决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

第四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三月一日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其它有关广告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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