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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西签署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1:12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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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西签署联合公报

中国 巴西


中国巴西签署联合公报(全文)


  2004年5月24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巴西总统卢拉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值此中巴建交三十周年之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于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七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巴方七位部长、六位州长、一位参议员、十位众议员,以及由四百二十多人组成的企业代表团随行。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卢拉总统在亲切友好气氛中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了有益的交流。双方签署了多项加强双边合作的文件。双方认为,卢拉总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事访问取得了非常积极的成果,将进一步推动两国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

  双方一致认为,中巴建交三十年来,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关系的发展令人满意,各领域合作均取得重要成果。为进一步充实中巴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在以下四项原则指导下发展两国关系:(一)坚持平等协商,增强政治互信;(二)坚持互惠互利,扩大经贸往来;(三)保持磋商协调,加强国际合作;(四)推动民间交往,增进相互了解。

  双方回顾了两国在经贸、科技、社会、文化等领域重大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认为中巴合作极富潜力。双方同意根据上述原则,落实已签署的合作协议,不断拓展双边合作的新领域,为两国人民谋取更大福祉。

  双方决定成立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指导和协调两国关系的发展。该委员会中方主席为吴仪副总理,巴方主席为阿伦卡尔副总统。高层委员会的运作方式由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巴方祝贺中国首次成功发射绕地轨道载人飞船。两国元首对中巴地球资源卫星项目的顺利发展和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继续开展遥感应用领域的合作将进一步扩大双方现有合作成果,并将能为第三方提供上述卫星项目的有关服务。

  双方注意到两国经贸联系日益密切,双边贸易额连年增长。巴方注意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并承诺将本着建设性精神,研究关于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双方重申将共同致力于两国经贸合作的长期稳定发展,并提高合作质量。

  双方对两国大型企业在访问期间签署或宣布的重要合作文件表示满意,对由四百二十多位企业家组成的巴西企业代表团随访并取得良好成果感到高兴。双方祝贺中巴企业家委员会成立。

  巴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是三十年来巴西对外政策的一贯立场。巴方赞同中方关于台湾、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分裂、加剧台海紧张局势和导致“台湾独立”的单边言行。中方对巴方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双方均主张国际关系民主化和世界多极化,认为这是应对全球及地区性威胁和挑战,以尊重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为基础,预防及和平解决分歧的根本要素。

  双方重申支持加强联合国的权威及其在维护世界和平、安全和促进发展方面的核心作用,认为有必要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改革,支持通过对安理会进行必要和合理的改革,加强发展中国家的作用,以使安理会更具代表性和民主性。中方重视巴西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支持巴西作为西半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等多边机构中发挥更大作用。中方愿在此问题上与巴方加强沟通与合作。

  双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一致认为反恐应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

  双方认为全球范围内发展问题日益重要,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消除贫困、歧视和不平等现象。中方对卢拉总统积极致力于消除贫困的努力表示赞赏。双方同意加强两国政府在这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全球减贫事业。

  双方呼吁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给予关注,重申在平等基础上巩固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认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将为促进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应优先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关切。在此意义上,双方强调农业谈判的核心作用以及二十国协调组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双方愿继续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加强相互协调,推动谈判取得体现各方利益,特别是发展中世界利益的结果,使其真正成为“发展回合”。

  双方重申在《维也纳行动纲领和声明》中确立的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非选择性原则。强调全面实现发展权至关重要,并重申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双方均不赞同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采取不同标准,重申将加强两国在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方对巴方在日内瓦人权会上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

  双方认为,各自所在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有利于促进地区的稳定与发展。中国对巴西为推动拉美一体化所作的积极努力表示赞赏和支持,巴西称赞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亚洲安全、稳定、发展与合作的重要促进因素。

  双方认为,中巴战略伙伴关系是中拉关系和亚拉跨地区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将继续致力于中拉、亚拉关系的不断发展。巴方支持中国继续与拉美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互利合作,支持中国成为美洲国家组织观察员和泛美开发银行成员。中国支持巴西更多地参与亚洲发展进程,加入亚洲开发银行。

  双方强调,中国和南方共同市场经济互补性强,发展经贸合作前景广阔,强调应不断完善中南对话机制,并就开展自由贸易等共同感兴趣的问题深入磋商。

  卢拉总统对访华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在适当时候访问巴西。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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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医改办


转发市医改办《关于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20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医改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的《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元月十四日


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市医改办 2002年元月10日)

 
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医疗消费需求,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和商业保险有关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参加黄山市(含3区4县)基本医疗保险(含执行困难单位职工住院费用统筹管理的单位)的城镇职工必须参加医疗救助。由用人(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集体参加。
第二条 医疗救助金的缴纳
(一)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筹,集体缴费制度,医疗救助基金全市统筹使用。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征收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0元。 医疗救助金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缴纳,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一律由单位代扣,统一缴纳)。符合国家公务员补助范围的单位,医疗救助金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符合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医疗救助金从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列支。
(三)医疗救助金由地税部门按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征收。用人单位在每年的4月份之前,一次性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全年医疗救助金缴至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执行困难单位职工住院费用统筹管理的单位,可以按月缴纳医疗救助金 。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金由医疗保险中心直接从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资金中扣取。
(四)区县医保中心应在每年1月10日以前将参加医疗救助的单位和职工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医保中心,5月10日之前将筹集的医疗救助金划入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方可开始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五)凡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救助金的参保单位,暂停拨付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资金,由所在医保中心从职工个人帐户资金中直接扣取医疗救助金;执行困难单位职工住院费用统筹管理的单位欠缴医疗救助金,从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取医疗救助金。
(六)市医保中心统一向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划拨医疗救助金。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超封顶线补助”)。
(二)对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实行按日补贴(以下简称“住院按日补贴”)。对参保人员因病致贫群体中的特别困难者给予救助(以下简称“ 特贫救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待遇
(一)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承担90%,个人承担10%;经医保中心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就医的,医疗救助基金承担85%,个人承担15%;一个结算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职工发生慢性病门诊治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患者垫付,一个结算年度末,凭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专用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医药费收据等有关材料,到商业保险设在当地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核报。
(二)参保人员在县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经医保中心同意在外地同类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精神病及参照住院管理的门诊特殊病种除外),从住院第4天起,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日进行补贴,每日补贴金额暂定为30元,每次住院最多补贴暂定为10天,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补贴暂定50天为限。
(三)参保人员因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所在医保中心视其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商业保险费后结余基金规模大小,用于因病至贫参保人员的救助(因病至贫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医疗救助申报
(一)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由本人或家属或用人(管理)单位通知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需个人自负的,由个人直接与医疗机构适时结算,需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会同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经医保中心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由用人(管理)单位汇集其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和医药费收据等到当地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二)参保患者出院后10日内,到当地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填写《住院按日补贴申请表》,并凭医保证、病历复印件、医保费用结算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申领住院补贴费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业务承办
(一)“超封顶线救助”和“住院按日补贴”的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特贫救助由各级医保中心经办。
(二)市医保中心可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及参保人员满意程度,提出更换经办机构的建议。
第七条 参加医疗救助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结算年度中途新增参保人员,必须一次性缴足全年的医疗救助金,方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中途调离的,已缴纳的医疗救助金不退,但仍可在本结算年度内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八条 其他
(一)对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及待遇,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随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化及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由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最近,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及有关单位在对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工作中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予以重申,并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1.改组设立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股票;
2.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3.老股份制企业重新规范,股票上市交易;
4.海外上市;
5.股票已在国内上市,需在境外上市;或已在境外上市,需在国内上市;
6.已发行上市股票,需要增(配)发其它种股票;
7.已进行过资产评估,但评估行为不是上述目的,或者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不能完成确认、审批股权、工商注册登记、安排上市发行等工作;
8.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评估立项申报人为拟改组设立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或已设立的股份公司。申报人经其上级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附报设立股份公司、股票上市或发行的有关批准文件和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情况。同级国有资产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报其上级。在材料完备、手续齐全后,每个上级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均须在收到立顶申请后的十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最后,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收文后的十日内作出资产评估立项批复。
三、批准立项后,立项申报人必须聘请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颁发的从事证券业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应划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评估。
企业不受部门和地区的限制独立自主地在具有证券业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进行挑选,但不得聘用同一家中介机构做审计和评估业务,也不得聘用作该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的中介机构从事股票上市资产评估业务。
四、境外上市需按规定聘请境外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须由立项申报人和其拟聘的境外机构分别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业务委托申请,境外机构还需上报机构简况、评估方案、评估人员专业资质和经验等情况。立项申报人提出的业务委托申请须经其上级单位和其同级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上级签署意见。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境外机构方可和境内证券业评估机构一起从事该项资产评估业务。境内、外评估机构对相同评估对象的评估结论应取得一致。
五、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均须划入资产评估范围,其中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专利、商誉和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其它资产、负债等,不得遗漏。由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公司须进行全面评估,确定相应长
期投资的评估值。不作为资本投入而被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租用或使用的机器设备、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资产,也要纳入评估范围,评估出租金标准或使用费标准。
六、资产评估立项申报人即为评估结果确认申报人。接到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后,申报人经其上级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并附报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境外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件资料。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签署意见后,转报其上级。在材料完备、手续齐全后,每个上级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均须在收到确认申请后的二十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最后,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文后的三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或要求
修改评估报告;后者在收文后的三十日内发出确认通知书,或者通知修改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资产评估。要求修改或重评时,须明确说明原因。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确认的日期距离评估基准日不得超过九个月。
七、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的净资产值作为折股、溢价和确定股权比例的依据;评估结果作为企业调帐、建帐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参考和依据;经确认的租金标准或使用费标准作为确定和审批实际租金或使用费的基础。
经确认的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作相应调整;当资产作价标准或企业资产及其经营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对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影响时,应调整原评估结果,并逐级上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在收文后十日内有权对调整的评估结果提出不同意见。

评估结果确认后二个月内,企业应全部支付完毕全部评估费用。如果因为企业不申报确认或不报送有关资料等企业方面的原因而未被确认,则在评估报告送达企业后的六个月内应支付完毕全部评估费用。
八、占有了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随控股的外方到境外上市时,须由国有资产出资方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有关资产、股票发行价格、中方所占份额等情况。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境外兴办、经营的合资、独资企业在境外上市时,也须同样报告。





19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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