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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23:26  浏览:8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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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6号


关于配合做好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军队干部家属多为女性,她们是一个特殊的女性群体。她们以崇高的精神境界,视国家和军队的利益高于一切,用实际行动支持丈夫献身军队和国防事业,为我国军队和国防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长期以来,各级妇联组织积极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尤其是关心军队干部家属的工作和生活,在鼓励军队干部家属支持国防事业、团结军队干部家属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军队干部家属合法权益、为军队干部家属排忧解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军队建设。根据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进一步配合军队做好干部家属工作,特别是帮助解决军队干部家属就业难的实际问题,现就配合做好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帮助军队干部家属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就业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妇女就业与再就业的压力较大,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队干部家属就业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全军已婚现役干部家属中,城镇户口的无工作的14.1万人(包括6.5万下岗人员);农村户口的2.2万人。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解决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军队干部家属自身的利益和就业权益,而且关系到军心的稳定,更关系到军队和国防建设的伟大事业。因此,发挥妇联组织优势,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军队干部家属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是支持国防、热爱军队的具体体现。各级妇联组织要增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稳定军队干部思想、增强军队凝聚力、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高度出发,配合军队认真做好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切实关心军队干部家属,尽力为她们排忧解难,帮助军队干部解决后顾之忧。
二、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军队干部家属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全国妇联专门召开了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十五”期间力争实现三个200万的奋斗目标。各级妇联组织要把军队干部家属纳入到再就业工作规划之中,明确目标,建立机制,强化措施,加大对军队干部家属的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力度,帮助她们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掌握创业方法,为她们实现自主创业和自主就业创造条件;要引导军队干部家属改变择业观念,帮助她们争取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她们走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等多种形式的就业之路,解决她们在就业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积极营造关心爱护军队干部家属的良好氛围
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大对优秀军嫂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军队干部家属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军队利益高于一切的爱国主义精神;宣传她们关心军人、理解军人,支持人民军队建设,为国防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积极贡献力量的感人事迹;宣传她们勇挑重担、吃苦耐劳、尊老爱幼、勤俭持家的美好品德;宣传她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的拼搏精神。要通过举办征文、演讲、表彰等活动,让社会了解、关爱军队干部家属这一特殊群体,为她们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教育引导军队干部家属以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对待工作和生活,坚定战胜困难、勇往直前的信心,争做生活的强者。要帮助她们勇敢面对改革过程中的机遇与挑战,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努力学习,更新观念,提高素质,敢于竞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切实配合做好军队干部家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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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李运增


摘要:自1978年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已经实施了三十多年,而在农户承包土地30年不变的前提下,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超小规模、土地细碎化现象非常突出。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是,在坚持长期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现如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也已经运行了二十多年,现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如何、流转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而这些就是本文想要探讨以及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市场

土地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问题既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又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悠久农业文明的国家,土地制度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不仅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更是影响着王朝的更替、历史的进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但由于土地流转制度等一些方面的不完善,当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运行的不是很理想。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农地流转率一直偏低。根据1995年农业调查结果研究指出,尽管全国有75%的乡村进行了农地流转,但农地流转率仅为3%,即使是在非农产业发展较快的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率也没有超过7%-8%。[1] 但2008之后的两年,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呈流转规模加大、流转速度加快之势。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赵阳向半月谈记者坦言,2007年前的十年间,全国土地流转年均增长14%,但2008年土地流转猛增70%,2009年再增50%。在地方政府与大公司的合力推动下,全国已累计流转1.7亿亩土地,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全国土地流转面积和流转率同创新高。[2] 由此,不难看出,近几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不仅发展迅速,规模也正在逐步扩大。此外,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定流转方式有转包、互换、转让、出租、股份合作,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农村家庭承包土地流转形式中,转包占52.89%,出租占25.69%,转让占4.54%,互换占4.39%,股份合作占5.42%,其他占7.07%。由此看出,实际生活中采用最多的是转包的流转方式,其次是出租的方式,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其他几种流转方式被采用的比较少。

(二)土地流转规模与经济发达程度及劳动力转移状况紧密相关。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劳动力转移状况影响土地流转的规模,总体来讲,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则农地流转比重越大;外出劳动力越多,农地流转的比重也越大。以2007年土地流转情况为例,东部地区土地流转面积占总承包面积的比重大于西部地区,而西部地区又大于中部地区,并且东部地区中有一半的省(直辖市)流转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外,在沿海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土地流转还比较活跃,但在传统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活跃,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临的问题

(一)农民流转土地积极性不高,农村土地流转率偏低。

尽管这几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浪潮的狂飙突进,全国农村土地流转快速增长。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轰轰烈烈的土地流转浪潮之中,随处可见当地政府和大企业的身影,而在不少地方,地方政府更是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当作政绩工程来推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上演了一出又一出政府权力与企业资本联合剥夺农民土地权的“好戏”。而与政府热情高涨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产生抵触情绪。而之所以出现这种冰火两重天的场景,并非中国的农民觉悟不够高,而是农民的顾虑太多。首先,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善,农村土地仍然承担着经济和社会保障的双重职能,土地流转之后,农民就有可能陷入衣食无着的境地。其次,土地流转价格不透明,土地流转的收益不高,难以吸引农民流转土地,目前每户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并不多,而且土地流转的价格偏低,即使将土地全部流转,也并不能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最后,土地仍然是绝大多数农民的 “命根子”,大部分农民,尤其是老一辈的农民对土地怀有深厚的感情,不肯轻易流转。

(二)农村土地细碎化的现状,导致土地流转成本增大,阻碍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

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调的是公平和人人有份,因此各地往往将远近不同、大小不一的几块土地同时承包给一户农户,而广大农区、尤其是大多数传统农区,一个农户占有三五块、十几块,甚至几十块“远近高低各不同”的耕地成为普遍现象,由此导致了农村土地的分散化、细碎化,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小农经济模式。而为了打破这种小农经济的模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应运而生,农村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提高土地产出率,突出规模效应。然而,由于土地的分散、细碎,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一片不大的土地上却有无数的农户各自享有土地权利。而在“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一原则的前题下,土地流转的受让方不得不和众多的农户进行谈判,这不仅增加了土地流转的成本,也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更是增加了土地流转的难度,也阻碍了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

(三)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渠道不畅。

农地流转实际上是一种农地使用权的交易,而交易必须要有市场。当前,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滞后,还未发育成熟,尚缺乏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市场机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缺乏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由于缺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流转信息不畅,农户对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流转形式以出租、转包和入股为主,相当一部分流转还是在邻里和亲戚之间进行,处于自发、分散、无序状态。

第二、缺乏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或者中介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相当匾乏,尽管有的地区中介服务组织发展迅速,但从整体情况看,情况并不容乐观。大部分地区缺乏一套健全的中介服务体系,土地流转供求双方的信息服务渠道狭窄、传播渠道不畅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效率和规模。[3]

第三、相应的农地价格评估机制没有建立,流转的土地价值无法有效衡量。我国的基准地价评估体系相当不完备,土地流转市场没有一个可以衡量的价格标准,没有完整的价格体系,而且也缺乏科学合理的流转价格自然增长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的确定没有可操作的价格标准,这就容易出现竞相压低租金,损害农户利益的现象;同时也有个别农户漫天要价,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能够弱化和部分替代土地的保障功能,从而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进程和在物权基础上土地市场化配置的推进。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于城市,绝大多数的农民仍然依靠土地来进行自我保障,他们把土地看作是“活命田”和“养老田”。[4] 当前,虽然我国农村地区正在大力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步解决了农民的看病和养老问题,然而这两项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相比,不管是覆盖范围还是保障的力度上均有不小的差距。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只有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才能保证这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因此,当前应当统筹考虑农村的养老、医疗、就业、伤残等保险措施,并逐步建立以农民家庭自愿为主、国家和集体保障为辅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开展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措施。而最后,还应逐步改革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并将农村与城镇两套社会保障体系合二为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村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二)理顺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第一,简化流转程序、减少限制,理顺土地流转机制。发包人、地方政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者和监督者,而流转的主体是承包农户。因为法律已经赋予承包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的流转权是这个权利束中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坚持农户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才能形成稳定有序的承包权流转市场,才能既保护土地承包权人的权益,又稳定流转相对方的投资预期和合约关系。因此,必须建立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流转的制度,搭建流转平台,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并简化土地流转程序,允许农民以简便易行的方式流转土地。否则,如果发包人、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干预过多或者流转程序过于复杂,就会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本,甚至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利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5]

第二,大力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市场中介组织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桥梁和纽带,没有市场中介组织,土地流转的机会就会减少,成本就会增加,风险就会加大。因此,政府要重视各类中介组织培育,要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需求,大力培育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并加快推动各种行业、专业协会的建设,支持各类联系农户与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为农户提供多层次、多形式、高质量的社会化服务,从而增加流转机会,降低流转成本,减少流转风险。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2〕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五城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财产、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上述家庭财产、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经市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民政局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申请家庭财产、家庭年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房源筹集、轮候、调配安排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并参与制定廉租住房工作规划和建设计划。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的多部门协查制度体系,并负责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实施本办法。各区房管部门会同有关街道(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

  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政府按规定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租金核减。

  第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分别确定为:一代型(A型)控制在45平方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55平方米左右;三代型(C型)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该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国有房产、房屋登记等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与房屋来源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并举,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余额;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四)直管公房售房款及直管公房拆迁补偿款中安排的资金;

  (五)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及发放租赁补贴等。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廉租住房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其它住宅建设项目中按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报房源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应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使之具备入住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在公开出让地块配建的廉租住房应依托该地块建成的住宅小区实行统一物业管理。廉租住房租户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低保家庭的,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申请之日在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指的是申请家庭推举的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及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内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申请人的子女已婚的,其子女的配偶也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原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内的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子女如已与申请人分户但分户至申请之时未满三年的,仍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须承诺在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前退出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指的是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等财产(住宅已纳入住房面积计算范围,不再纳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市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市、区房产管理(登记)部门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六)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它各类非住宅房产的。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已领取过住房工龄补贴的,在退还补贴金额后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出台实施。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成员应当书面承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请家庭成员财产、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并授权审核机关调阅其银行、证券、债券、基金、期权、保险及其它各类涉及家庭收入、财产的账户信息。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或自有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正式房屋销售合同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的凭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等各类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车辆等)凭证,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5.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

  6.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二)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财产、落户年限、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成员及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应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其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名册档案,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提交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成员在本辖区承租公房及自有私房的情况进行查档核实,并同步提请市房屋登记中心、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它区住房保障部门一并核查,明确申请家庭成员的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租赁直管公房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以及是否享受过各类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信息,核查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核查符合住房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定期转同级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有关部门核查相关收入和财产信息,各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民政部门协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信息,区民政部门根据核查信息就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核查信息档案由区民政局存档。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准入资格、配租户型、评分标准等提出审核意见,建立相应的申请材料档案,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复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四)复核认定和公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定期会同市监察部门、市民政部门以及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区上报的复审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经联席会议复核认定的,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后根据所反映的住房问题进行复查,并将反映的家庭财产、收入问题转区民政局复查,核实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在“中国·福州”门户网公布申请人名单;转送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纳入轮候配租范畴,并抄送市财政局。

  (五)配租: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具体配租方式。在轮侯配租期间,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尚未实物配租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的最后10日内将当季度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名单和保障方式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结合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进行轮候配租,采取公开抽签选房的方式,统筹安排廉租住房。

  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每户只能承租一套廉租住房,申请人作为申请家庭的代表以承租人的名义与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原已承租公房的家庭,在办理廉租住房租赁手续前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按月向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季度租赁补贴发放金额,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按资金列支渠道予以拨付。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审核及轮候配租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其它房屋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退出申请或退出轮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委托廉租住房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廉租住房运营单位进行经租管业;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廉租住房运营单位应加强廉租住房住用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按照“一年一申报、三年一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批准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申报档案,对申报情况已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将相关情况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档案,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街(镇)和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廉租住房的后续监管工作,组织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每三年复核一次保障家庭的人口及住房状况,并转民政部门作收入、财产认定。对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或因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对配租标准作出调整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并函告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解除租赁合同;经联席会议认定需要调整配租标准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变更。

  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予以变更。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整改直至解除租赁合同,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后,由市国有房产主管部门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或停止拨付租赁补贴资金: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擅自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进行改、扩建的;

  (五)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六)拒绝向有关部门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变动情况的;

  (七)其它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

  在五城区确无住房,在解除租赁合同后存在退房困难的家庭,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按市场价向其收取租金。拒不执行相关处理措施的家庭,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须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针对举报内容作针对性复查,复查及处理结果记入相关保障家庭档案。经复查举报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复查结果及依据告知举报人;经复查举报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凡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并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或补足已减免租金,申请家庭成员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本市五城区保障性住房,骗取保障资格的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照规定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明确承租人的责任及退出办法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代理廉租住房转让、出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24日颁发的《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榕政综〔2008〕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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