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19:49 浏览:9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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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经评估,批准山西省交通技工学校等20所技工学校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现公布如下:
山西省交通技工学校
山西省电子技工学校
忻州铁路运输技工学校
呼伦贝尔盟技工学校
沈阳飞机工业公司技工学校
吉林石油技工学校
牡丹江市劳动局技工学校
浙江工业技工学校
福州市第二技工学校
山东省莱芜钢铁总厂技工学校
山东地质技工学校
河南省烟草技工学校
新乡市第三技工学校
荆门市技工学校
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技工学校
广东省韶关市技工学校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技工学校
攀枝花钢铁公司技工学校
贵州航空工业技工学校
宁夏西北煤矿机械制造技工学校
被批准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要充分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不断开拓进取,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增强办学活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就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1999年1月4日
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口腔医学发展及实际工作需要,提高专科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建议,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口腔科的二级科目。现将修订后的口腔科(12.)二级科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修订后的诊疗科目口腔科(12.)
12.口腔科
12.01牙体牙髓病专业
12.02牙周病专业
12.03口腔粘膜病专业
12.04儿童口腔专业
12.05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6口腔修复专业
12.07口腔正畸专业
12.08口腔种植专业
12.09口腔麻醉专业
12.10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
12.11口腔病理专业
12.12预防口腔专业
12.13其他
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4〕6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信息管道建设管理,保障信息管道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信息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信息管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息管道,是指本市市区道路(含桥梁)城市规划红线以内、各类园区(含工业区、住宅小区等,下同)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地下管道(包括人孔),以及依附各类公共设施一次性敷设的信息网络光(电)缆线所经过的管道。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含桥梁)、各类园区和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工业、民用建筑及其它永久性建筑外部的信息管道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市区信息管道的建设立项;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信息管道的建设和运营实施行业管理;市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区内信息管道的集约化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市政府委托信息管道专业公司具体负责。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化办公室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社会对信息管道的需求,会同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区信息管道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市区信息管道建设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综合平衡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信息管道的需求,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区信息管道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涉及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中应当包含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的内容。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管道集约化设计的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信息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信息管道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信息管道建设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二条 信息管道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自行改变信息管道的设计。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的信息管道,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集约化建设的信息管道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附属于整体工程的信息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验收。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信息管道工程,应当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与相关的存量管道资源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信息管道的维护和管理应本着安全、便利、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信息管道的出售和租赁价格以及维护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