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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常压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2:40:14  浏览:9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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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常压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常压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
近年来我市常压锅炉的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制造、安装、使用不当造成的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带来严重损失,造成不良影响。为保证常压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爆炸事故,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颁发《常压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凡在我市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此类设备的单位都应执行本规定。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常压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爆炸事故,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常压锅炉是以水为介质容积大于等于30升,使用中本体压力小于0.1兆帕,且直接与大气相通,具有茶、浴、采暖功能的设备和锅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此类设备的单位都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凡生产常压锅炉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须经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后方能生产常压锅炉,取得E2级以上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不办理审查备案手 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造常压锅炉。
第五条 使用单位所选用的常压锅炉应是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审查备案的生产厂制造的产品。
第六条 上述设备用于采暖系统(自然循环的土暖气除外),必须有完善的设计资料。锅炉安装位置应参照锅炉房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除家庭用的小型锅炉外一般不宜 安装在住宅楼内。
第七条 锅炉房内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应有必要的防爆、防冻和防止积水措施。
第八条 锅炉安装前,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履行报装手续,报装时应带齐锅炉出厂的有关技术资料、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系统图等,经审查合格在系统图上加盖批准章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锅炉的安装、改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锅炉安装许可证,锅炉报装时应出具安装证原件,安装中应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的设备结构和安装方案。
第十条 锅炉安装完毕,须经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进行验收和无压确认,经验收合格并由检验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设计制造
第十一条 常压锅炉生产前必须将该设备的本体图和相关技术文件报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试制、生产。
第十二条 热功率大于、等于0.05 MW常压热水锅炉的制造应执行JB/T7985-9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第十三条 以气、油为燃料的锅炉必须装设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 锅炉出厂时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⑴总图、基础图、安装图、管路系统图、易损件图;
⑵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⑶质量证明书;
⑷资料总清单。
第十五条 常压锅炉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防腐性。
第十六条 常压锅炉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方向自由膨胀。
第十七条 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毫米。
第十八条 常压锅炉的进出口处应装温度计、锅炉本体水位线处应装设水位计,并便于观察。
温度计的量程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第十九条 常压锅炉大气连通管必须有足够的截面积,连通管上不许安装阀门,不得将排气管同时引作它用,以保证排气畅通。
第二十条 常压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理内部。
第二十一条 常压锅炉的锅筒及最低位置应装有排污阀。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常压锅炉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分别建立有关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检修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完好状况。凡使用燃气燃油常压锅炉的单位应有可靠的燃烧设备检修措施及相应的检修人员。对于有自动控制的常压锅炉燃烧设备,使用单位如无检修能力时,应委托有检修调试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从事常压锅炉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能够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设备的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二十五条 锅炉用水应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用于饮水或其它原因不能进行水处理的,要及时清除水垢。
第二十六条 常压锅炉直通大气管及循环系统应有防冻措施。直通大气管宜采用法兰连接。为防止被水垢或杂物堵塞气水管路,确保排气管路畅通,对于常年使用的常压锅炉每季度应检查一次。
第二十七条 已安装投入使用的常压锅炉,未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增加其它用途,确需改装的应持改装图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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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地质矿产部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人民银行分行(国家金库),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根据财政部、地质矿产部(94)财预字第50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格式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套用全国统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专用”监制章(格式见附件二)。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实行申请领报、审批发放制度。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具体的发放工作,同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的监督。
附件:一、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发票(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征收专用监制章(略)



1994年6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8】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年来,随着公路建设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加强了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招标文件中废标条款不明确,使得废标存在随意性,引发各方争议;二是部分项目评标委员会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而是采用抽查方式验证清标结果,甚至直接采用清标结果进行评标;三是评标时间短,造成评标深度不够;四是部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非法干涉评标的行为不闻不问。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评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性,扰乱了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为确保评标工作质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合理设置评标标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合理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招标文件载明的废标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废标条款的文字表述应具体、清晰、易懂、无争议,且以醒目的方式予以提示,不得使用原则性的、模糊的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词句。
  除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外,招标人不得以其他任何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严格依法评标。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或不公正对待投标人。清标结果应当如实反映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清标工作组对清标结果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认真核对,有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内容要进行修正,对清标工作组的清标结果要认真复核,全面评审。清标结果仅供评标委员会参考,不得直接据此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对清标工作进行评价,并特别注明清标结果是否有倾向性、不公正、遗漏和重大偏差的现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工程特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交叉评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的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的言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或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不属于重大偏差的,不得废标,可以通过澄清和酌情扣分的方式处理。
  招标人应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
  三、保证合理的评标时间。评标工作时间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工作量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2天。招标人不得指定或限制评标时间。
  四、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招投标备案资料和评标活动的监督,坚决杜绝任何干预或诱导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行为,对发现的评标过程中有营私舞弊或不公正对待投标人行为,以及泄露与评标工作有关信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认真受理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评标工作公平、公正。
  部将结合招标投标专项督查活动对评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在全国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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