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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19:12  浏览:9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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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
惠府办〔2005〕62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业经2005年7月18日九届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惠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利益需要,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惠城区实际,制定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二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适用于惠城区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
  第三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所指的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计算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平均年产值、实际投资额、实际价值计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第五条 惠城区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土地经济效益差异和征收后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补偿类区、种类标准。具体划分如下:
  (一)按土地经济效益差异划分为三类:
  1. 一类区域为芦洲、大岚、矮陂、横沥、汝湖镇仍图片;
  2. 二类区域为汝湖(不含仍图片)、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镇;
  3. 三类区域为一类和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为缩小区域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差异,可以参照相邻区域的标准确定。沥林镇、潼湖镇靠近东莞市的区域,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10%,芦洲、大岚、矮陂镇的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可以适当下浮,但不得超过10%。
  (二)按土地征收后的用途划分为公益性项目用地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两种。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包括:商业、综合、居住、工业、盈利性公用事业和其他经营性用地等;公益性项目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园、绿地、军事、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
  第六条 惠城区2002-2004年平均年产值如下:
  (一)水田: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l3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6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7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800元/亩。
  (二)旱地:
  1. 一类区:斜地、坝地10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11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5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1200元/亩,土地肥沃、水浇地1600元/亩。
  (三)菜地:
  l.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8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7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9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3000元/亩。
  (四)鱼塘:
  1.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3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6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4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7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800元/亩。
  (五)果园: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4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8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5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9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600元/亩,已挂果或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2000元/亩。
  (六)林地:
  1.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8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9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9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1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9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1050元/亩。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
  水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l.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10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28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12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36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2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44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13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60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14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70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15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8000元/亩。
  旱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补偿。
  1. 一类区:斜地、坝地8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12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88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2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9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12800元/亩。
  菜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5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68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2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74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0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24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1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32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224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24000元/亩。
  鱼塘: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l.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3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60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4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70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邻近水田平均年产值的l2倍补偿。
  l.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56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192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68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204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18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21600元/亩。
  果园: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0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5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8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0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L.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98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26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0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3300元/亩;
  3.三类区:未挂果或果树稀疏或非优质果的112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4000元/亩。
  林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l.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2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7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5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7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25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1.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59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66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63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7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66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7350元/亩。
  未利用地: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农民集体非农建设(村庄)用地: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安置补助费与被征收土地的类区、用地功能、耕作条件相对应进行计算。
  水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6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80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7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85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7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78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6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8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2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9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800元/亩。
  旱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l. 一类区:斜地、坝地5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0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55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5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补偿。
  1. 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菜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0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5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5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75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坑田、望天田78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9600元/亩;
  2. 二类区:坑田、望天田84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200元/亩;
  3. 三类区:坑田、望天田9000元/亩,土地肥沃、有灌溉条件的10800元/亩。
  旱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l. 一类区:斜地、坝地5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0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55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75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补偿。
  l. 一类区:斜地、坝地60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8400元/亩;
  2. 二类区:斜地、坝地66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000元/亩;
  3. 三类区:斜地、坝地7200元/亩,肥沃地、水浇地9600元/亩。
  菜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0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35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45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40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5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1. 一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56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6800元/亩;
  2. 二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2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7400元/亩;
  3. 三类区:耕种五年以下的16800元/亩,耕种五年以上的18000元/亩。
  鱼塘: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1.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52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64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56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68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6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72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6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8000元/亩;
  2. 二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70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8500元/亩;
  3. 三类区:山塘或开发养殖五年内的7500元/亩,开发养殖五年以上的9000元/亩。
  果园: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56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72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6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72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64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80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000元/亩;
  2. 二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75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9500元/亩;
  3. 三类区:未挂果或果蔬稀疏或非优质果的8000元/亩,已挂果或果树合理密植或优质果的10000元/亩。
  林地:
  (一)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l.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4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380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6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380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200元/亩。
  (二)非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1. 一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2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4750元/亩;
  2. 二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500元/亩,郁敲度30%以上的5000元/亩;
  3. 三类区:郁蔽度30%以下的4750元/亩,郁蔽度30%以上的5250元/亩。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计算青苗补偿与被征收土地的类区、用地功能、耕作条件相对应。
  (一)短期农作物
  l. 水田、旱地、菜地:按其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
  2. 鱼塘:按其平均年产值补偿。
  (二)林地
  1. 成熟林近成熟林按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 中龄林按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
  3. 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4倍补偿;
  4. 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投资补偿;
  5. 苗圃、经济林按平均年产值4倍补偿。
  生态公益林林木:按上述标准加倍补偿。
  林木实际价值、造林投资、平均年产值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果园、果树,按树冠投影直径、棵数补偿:
  l. 荔枝、龙眼、黄皮: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棵每米200元;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5元。
  2. 芒果、柿、柚: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株每米100元;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0元。
  3. 柑、桔、橙:已挂果的按树冠投影直径计算,每棵每米50元,不足1米的按l米计;未挂果的酌情补偿;果苗每株10元。
  4. 芭蕉:已挂果的每株40元;未挂果的每株20元;芭蕉苗每株3元。
  5. 枇杷、李、桃、番石榴、杨梅、木瓜等补偿费按柑桔橙标准给予补偿。
  6. 菠萝:每棵2元。
  (四)零星松树、杂树:胸径5厘米以下每棵5元,5—10厘米每棵10元,10—20厘米每棵15元,20厘米以上30元,需保护的特殊树移植按移植价格补偿。
(五)竹:10条以下每墩100元;10—50条每墩200元;50—100条每墩500元;100条以上每墩1000元。
  主管部门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后抢种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
  (一)框架结构楼房
  1. 外墙全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700元/平方米; 
  2. 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50元/平方米;
  3. 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的630元/平方米;
  4. 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00元/平方米;
  5. 外墙水泥批搪、装钢窗、无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6. 未装修的450元/平方米;
  7. 仅浇筑框架部分:380元/平方米。
  (二)混合结构楼房
  l. 外墙仝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600元/平方米;
  2. 正面贴、装铝窗、有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3. 正面贴、装钢窗、有防盗网的530元/平方米;
  4. 外墙水泥批搪、装铝窗、有防盗网的550元/平方米;
  5. 外墙水泥批搪、装钢窗、无防盗网的480元/平方米;
  6. 未装修的400元/平方米。
  (三)砖木结构平房
  1. 檐高3米以上(含3米)砖瓦房450元/平方米;
  2. 檐高2.5米一3米以下砖瓦房400元/平方米;
  3. 檐高3米(含3米)以上灰沙瓦房350元/平方米;
  4. 檐高2.5米一3以下米灰沙瓦房250元/平方米;
  5. 檐高3米(含3米)泥砖瓦房200元/平方米
  6. 檐高2.5米以下砖瓦房250元/平方米;
  7. 檐高2.5米以下灰沙瓦房200元/平方米;
  8. 檐高2.5米以下泥砖瓦房150元/平方米;
  9. 红砖、石棉瓦、油毡纸顶:150元/平方米;
  lO. 室内贴地砖或瓷片的增加40元/平方米;
  11. 天花板有装修的增加30元/平方米。
  (四)厕所
  1. 砖墙石棉瓦结构150元/平方米;
  2. 泥墙瓦结构120元/平方米;
  3. 石棉瓦、油毡纸顶80元/平方米。
  (五)猪牛栏
  l. 砖墙石棉瓦结构150元/平方米;
  2. 泥墙瓦面120元/平方米;
  3. 石棉瓦、油毡纸面80元/平方米。
  (六)简易棚
  1. 铁皮瓦:无围栏150元/平方米,有围栏200元/平方米;
  2. 石棉瓦、油毡纸瓦面:无围栏60元/平方米,有围栏80元/平方米。
  (七)围墙
  l. 24墙80元/平方米;
  2. 18墙60元/平方米;
  3. 12墙40元/平方米;
  4. 以上围墙有贴饰的增加40元/平方米;
  5. 石墙l20元/平方米;
  6. 灰沙墙40元/平方米;
  7. 石砌档土墙100元/立方米。
  (八)鱼塘
  l. 开挖费2500元/亩;
  2. 改造费1000元/亩。
  (九)水产养殖场
  l. 砖砌24墙蓄水池150元/平方米;
  2. 砖砌鱼苗培育池100元/平方米;
  3. 越冬池棚架80元/平方米。
  (十)其他设施
  1. 钢筋混凝土柱、梁400元/平方米;
  2. 未落梁的基础10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基础300元/平方米;
  3. 晒谷场、水泥地板25元/平方米;
  4. 砖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18墙围墙标准补偿60元/平方米,石砌并批水泥的排水沟按石砌档土墙标准补偿100元/立办米;
  5. 室内木阁30元/平方米;
  6. 楼房天面、地上砖柱水池100元/平方米;
  7. 楼房天面、地上钢筋混凝土水池150元/平方米;
  8. 土灶500元/座(菜场土灶200元/个);
  9. 水井:手摇井400元/口;一般水井10米深以内1000元/口,10米深以上1500元/口;
  10. 电话移装费300元;
  11. 有线电视移装费350元/户;
  12. 搬家费1500元/户;
  l3. 水管:4分管12元/米;6分管14元/米;l寸管17元/米;
  14. 住宅三级化粪池500元/个;
  15. 菜场水池50元/立方米;  
  16. 电力线迁移1000元/户;
  17. 房租(6个月计)每月500元/户。
  (十一)坟墓
  1. 土坟800—1000元/座;
  2. 灰沙坟1500—2000元/座;
  3. 金埕100元/个;
  4. 睡坟(2年以上)2500元/座;
  5. 阴城400元/平方米。
  无主坟由主管部门或委托施工单位集中安放或深埋。
  (十二)房屋外阳台,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十三)违章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市区规划区内和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办理。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的,按《惠州市土地盘整办法》和《惠州市土地储备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其土地征收补偿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土地征收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和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应随市场、农地使用效益的变化等情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惠城区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一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300 8 10400 50% 650 5 6500 17550
#1600 8 12800 50% 800 5 8000 21600
2 旱地 *1000 6 6000 50% 500 5 5000 11500
#1400 6 8400 50% 700 5 7000 16100
3 菜地 *2600 6 15600 50% 1300 5 13000 29900
#2800 6 16800 50% 1400 5 14000 32200
4 鱼塘 *1300 10 13000 1 1300 4 5200 19500
#1600 10 16000 1 1600 4 6400 24000
5 果园 *1400 5 7000 5 7000 4 5600 19600
#1800 5 9000 5 9000 4 7200 25200
6 林地 *850 5 4250     4 3400 7650
#950 5 4750     4 3800 8550

 

一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二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300 10 13000 50% 650 6 7800 21450
#1600 10 16000 50% 800 6 9600 26400
2 旱地 *1000 8 8000 50% 500 6 6000 14500
#1400 8 11200 50% 700 6 8400 20300
3 菜地 *2600 8 20800 50% 1300 6 15600 37700
#2800 8 22400 50% 1400 6 16800 40600
4 鱼塘 *1300 12 15600 1 1300 5 6500 23400
#1600 12 19200 1 1600 5 8000 28800
5 果园 *1400 7 9800 5 7000 5 7000 23800
#1800 7 12600 5 9000 5 9000 30600
6 林地 *850 7 5950     5 4250 10200
#950 7 6650     5 4750 11400

 

二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三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400 8 11200 50% 700 5 7000 18900
#1700 8 13600 50% 850 5 8500 22950
2 旱地 *1100 6 6600 50% 550 5 5500 12650
#1500 6 9000 50% 750 5 7500 17250
3 菜地 *2700 6 16200 50% 1350 5 13500 31050
#2900 6 17400 50% 1450 5 14500 33350
4 鱼塘 *1400 10 14000 1 1400 4 5600 21000
#1700 10 17000 1 1700 4 6800 25500
5 果园 *1500 5 7500 5 7500 4 6000 21000
#1900 5 9500 5 9500 4 7600 26600
6 林地 *900 5 4500     4 3600 8100
#1000 5 5000   4 4000 9000

 

二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四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400 10 14000 50% 700 6 8400 23100
#1700 10 17000 50% 850 6 8400 28050
2 旱地 *1100 8 8800 50% 550 6 10200 15950
#1500 8 12000 50% 750 6 9000 21750
3 菜地 *2700 8 21600 50% 1350 6 16200 39150
#2900 8 23200 50% 1450 6 17400 42050
4 鱼塘 *1400 12 16800 1 1400 5 7000 25200
#1700 12 20400 1 1700 5 8500 30600
5 果园 *1500 7 10500 5 7500 5 7500 25500
#1900 7 13300 5 9500 5 9500 32300
6 林地 *900 7 6300     5 1500 10800
#1000 7 7000     5 5000 12000

 

三类区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五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500 8 12000 50% 750 5 7500 20250
#1800 8 14400 50% 900 5 9000 24300
2 旱地 *1200 6 7200 50% 600 5 6000 13800
#1600 6 9600 50% 800 5 8000 18400
3 菜地 *2800 6 16800 50% 1400 5 14000 32200
#3000 6 18000 50% 1500 5 15000 34500
4 鱼塘 *1500 10 15000 1 1500 4 6000 22500
#1800 10 18000 1 1800 4 7500 27000
5 果园 *1600 5 8000 5 7800 4 6400 22400
#2000 5 10000 5 10000 4 8000 28000
6 林地 *950 5 4750   4 3800 8550
#1050 5 5250   4 4200 9450

 

三类区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表六

序号 地类 年平均产 值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合计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补偿倍数 金额
金额

1 水田 *1400 10 15000 50% 750 6 9000
#1700 10 18000 50% 900 6 10800 29700
2 旱地 *1100 8 9600 50% 600 6 7200 17400
#1500 8 12800 50% 800 6 9600 23200
3 菜地 *2700 8 22400 50% 1400 6 16800 40600
#2900 8 24000 50% 1500 6 18000 43500
4 鱼塘 *1400 12 18000 1 1500 5 7500 27000
#1700 12 21600 1 1800 5 9000 32400
5 果园 *1500 7 11200 5 7800 5 8000 37200
#1900 7 14000 5 10000 5 10000 34000
6 林地 *900 7 6650     5 4750 11400
#1000 7 7350     5 5250 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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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的性质是什么?——是“超额透支”或“恶意透支”,还是“错误给付”?

龙城飞将


一、“超额透支”或“恶意透支”,还是“错误给付”?

  网友WHM1958认为,许霆持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借记卡的透支限额为零)在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时,超过规定的限额取款,只能定性为“超额透支”。不能定性为“盗窃罪”。
我与whm1958的观点不同。我不认为许霆的行为属“超额透支”或“恶意透支”,而是出了故障的机器响应许霆的取款要求,错误的给付给取款人许霆。

二、借记卡能不能发生超额透支?

  WHM1958认为,“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借记卡)在ATM机正常时不能发生透支,可在ATM机非正常时就也有可能发生超额透支”。
  我认为,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因为机器正常使用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不正常时更不具备透支功能。在个人使用银行卡的情况下,透支一定是银行与持卡人事先有约定,没有约定的不是透支。信用卡和贷记卡是有明确透支额度即信用额度的,借记卡没有这种约定。
  在使用支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没有依据的透支,即超额透支。此种情况下,若金额较大,就属恶意透支。因为支票的使用与银行卡不同。银行卡在刷卡时一定是金额在里面,无论借记卡还是贷记卡。而支票的使用则是接受支票的人在接受支票时并不能当场验证持票人帐户中是否有钱。
在使用支票的情况下,超额甚至恶意透支的受损人不是银行,而是接受支票的商户。在使用银行卡的情况下,具体到许霆案件,在使用银行借记卡的情况下,直接受损的不是商户,而是银行。

三、刑法第198条可否适用于许霆案件?

  WHM1958引用刑法196条:“(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认为,刑法196条不适合于许霆案件。
  刑法规定适合此种犯罪类型的是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即贷记卡或信用卡,许霆使用的是借记卡,不属于这种类型。在制定刑法这一条款时,许霆的情况尚未进入立法者的视野。当时的情况是,有些企业与银行有较好的关系,银行给其负责人以较大额度的信用卡。听说曾有几十万上百万元的额度。有些企业故意透支后拒不还款,如同从银行贷了款后不还款,即所谓“贷款就是利润”,实则是诈骗行为。此种情况与许霆的案件是风马牛不相及也。

附:whm1958留言
  刑法196条。。。(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借记卡)在ATM机正常时不能发生透支,因为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借记卡)的透支限额为零,可在ATM机非正常时就也有可能发生超额透支。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依法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捐助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管理,并专项用于军人抚恤优待事业。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拥军优属专项保障资金,用于奖励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军人,扶持抚恤优待对象发展生产,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证明书持证人为一名。证明书持证人由军人遗属协商确定,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证机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核发: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证明书持证人确定后,发证机关不再更改持证人。

  第八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发放证明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依照《条例》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及计发办法依照《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民政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下列顺序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二)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同一顺序中的遗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同一顺序遗属人数等额分配。

  第十条 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规定标准的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按照原标准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

  第三章残疾抚恤

  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的相关证明等,由接收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残疾抚恤登记,依法享受抚恤。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没有单位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评定、调整残疾等级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残疾抚恤金由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计发:

  (一)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的次年一月起计发;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自作出评定残疾等级决定之月起计发;

  (三)调整残疾等级的,自作出变更残疾等级决定之月起,按新等级标准计发。

  残疾抚恤金的具体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原则上按其本人意愿由其原户籍或者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分散安置;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日常生活需要护理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安排到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集中供养。

  第十六条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发给护理费。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死亡的,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残疾抚恤金,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确认后,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遗属增发十二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轮椅、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负责解决,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第四章 优待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

  (一)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确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发放标准;

  (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确定。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凡征集地在本省的,由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其家庭优待金。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前款以外的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家庭优待金。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

  (一)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百;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二百;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百;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十;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级比例增发。

  国家和本省对家庭优待金的增发情形和增发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资金、场地、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抚恤优待对象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

  抚恤优待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二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规定的优待。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公(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予以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时,残疾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工伤同等级别人员待遇。

  对有工作能力的失业残疾军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有关促进就业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等客运部门在有条件的车站、码头应当为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设置专门的购票窗口和候车(船)室。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义务兵凭《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乘坐交通工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待外,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其他现役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本省游览公园、博物馆和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的,免收门票费。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者生活补助。

  第二十五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抚恤优待对象较多和驻军相对集中地区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优待办法。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享受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生活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在城镇就业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抚恤优待对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帮助解决。

  前款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较重的,依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第二十八条 享受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生活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依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医疗费用的优惠。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其他医疗优惠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者配制辅助器械的,其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工作单位按照公(工)伤待遇办理;其他人员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享受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生活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前款对象是农村居民的,其住房经鉴定不适合居住或者住房破损影响居住,可以依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房屋新建补助或者房屋维修补助。

  第三十一条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原标准对其遗属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死亡后,其配偶按照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标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三十二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放生活补贴。

  驻军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随军家属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并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随军家属就业。

  第三十三条 对下列抚恤优待对象,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给予适当救助:

  (一)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

  (三)生活困难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抚恤优待对象在申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其享受的优待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兴办光荣院,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并保障其生活水平优于本福利机构其他供养对象。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抚恤优待对象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领取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和生活补助的抚恤优待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当同时办理抚恤优待关系迁移手续。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负责当年的抚恤优待。户口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凭落户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档案等材料予以接收,自次年一月起予以抚恤优待。

  跨省迁移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其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生活补助按照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第三十七条 因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而被中止抚恤优待的人员,在刑满释放或者恢复政治权利后,由本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原享受的抚恤优待。被中止期间停发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予补发。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依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以及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军事勤务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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