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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7:52:09  浏览:8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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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证监会计字[1999]3号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现将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由一名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发。对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必须注明,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时予以纠正。

  二、各证券公司必须聘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四、各证券公司必须于1999年5月15日前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年度报告一式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各证券公司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不得拖延甚至拒绝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或报送有关资料。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将对各证券公司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如发现所报送材料存在虚假、遗漏和欺诈,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七、证券公司报送业务资料的有关具体事项,仍按我会证监机字[1997]3号 文件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两部分,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部 分业务报告

  一、公司概况

  1.简要介绍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公司年报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2.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演变情况及其主要职能部门。

  3.简要介绍公司营业网点情况,包括各营业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职工数、设立时间、营运资金及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情况

  1.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

  2.公司代发行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包括全年承销新股发行和配股的公司名称、股票和债券发行量和筹资额等。

  3.公司自营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

  4.公司投资情况

  列示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及经营情况、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并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对外投资额较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

  5.公司收购、兼并情况

  若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经营范围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可能导致大额损失的重大经营活动等。

  三、所有者权益情况

  1.股本结构及变动情况。

  2.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3)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4)报告期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

  四、重大事项

  1.报告期内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2.报告期内发生的增资扩股事项简介。

  3.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重大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简要情况及进程,对公司当年经营和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4.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简介。

  5.会计师事务所变动情况说明。

  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说明,至少应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8.如公司有逾期未还借款,以及逾期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或委托存款,应说明涉及金额、未还款或未收回的原因及可能的后果等。

  9.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10.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1.公司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含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并披露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分配明细。

  12.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部 分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以上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二、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三、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会计报表的两个期间的数据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包括所有在会计报表表内未提供的、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会计报表的重要信息,至少应有以下方面内容:

  (一)公司简介

  简述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概况等。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帐本位币。

  4.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金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

  6.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

  7.分支机构资金管理、交易清算原则。

  8.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确定现金等价物的标准。

  9.坏帐核算方法。说明坏帐的确认标准,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10.自营证券核算方法。说明自营证券分类方法和买入、卖出的核算及计价方法。计提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1.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以及债券投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方法;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2.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3.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核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14.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15.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16.收入确认原则。说明公司自营证券销售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等收入的确认方法。

  17.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应说明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

  18.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予合并时,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年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合并范围如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因会计制度改变而发生的变更,应披露变更的内容、变更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如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或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

  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合并范围变更的合理性要予以关注,并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三)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四)分支机构

  公司应披露其所设置分支机构的家数,年度内增加和减少的分支机构,简述其新设、转(受)让或撤销原因。

  (五)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公司至少应披露如下比较会计报表项目注释,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且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含5%)或报告期间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在该项目下明确说明原因。

  1.现金、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如有外币余额,应分别披露人民币和外币金额、外币折算汇率等。对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应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列示。

  2.自营证券及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类别  期末帐面值  期末市值  跌价准备

  ... ...

  合  计

  3.应收证券款、证券交易清算,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证券清算机构名称      期末数

  ... ...

  合  计

  4.应收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按下列要求披露:

  (1)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按下列格式分别进行披露:

  帐龄  期初数  期末数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合计

  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的欠款,应在本项目附注中披露并说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未提坏帐准备的,应说明原因;

  其他应收款中若有非关联往来款项的,应根据重要性原则详细披露各欠款单位所欠款项的性质和内容。

  (2)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分项列示各该项目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和内容。

  5.拆出资金,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拆入单位 期限 本金 利率 期末数

  6.买入返售证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期限 交易场所 期末数 约定返售金额

  7.代发行证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委托单位 发行方式 期末数

  8.代兑付债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债券种类 委托单位 兑付资金来源 期末数

  兑付资金来源分别按预收和代垫两种情况反映。

  9.待摊费用,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

  合计

  10.长期投资,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合计

  (2)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披露以下项目:

  ①股票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被投资公司名称 股份类别 股票数量 占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比例 投资金额

  若有市价,还应列示报表日市价;若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初始投资额。

  ②其他股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被投资公司名称 投资期限 投资金额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备注

  若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应予以披露并说明原因。

  若其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本期权益增减额和累计增减额。

  对股权投资差额应按被投资单位列示初始金额及形成原因、摊销期限、本期摊销额、摊余金额。

  (3)长期债权投资,应分以下项目披露:

  ①债券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债券种类 面值 年利率 购入金额 到期日 本期利息 累计应收或已收取利息

  ②其他债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借款单位 本金 年限 年利率 到期日 本期利息 累计应收或已收取利息

  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公司,应逐项列示计提的金额及计提的原因。

  11.交易保证金,应分别说明缴存各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期末余额。

  12.固定资产及折旧,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原值

  …

  合计

  累计折旧

  …

  合计

  净值

  固定资产若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转出、抵押和担保等情况的,应明确说明。

  13.在建工程,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工程名称项目进度期末数其中:利息资本化金额

  14.无形资产,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原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出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5.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应分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6.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余额

  …

  合计

  对于金额较大的和1年以上未予处理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应说明其内容或未处理的原因。

  17.拆入资金,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拆出单位期限利率期末数

  18.卖出回购证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期限 交易场所 期末数 约定回购金额

  19.代买卖证券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原币金额  汇率 折人民币金额

  个人客户

  人民币

  港币

  美元

  小计

  法人客户

  人民币

  港币

  美元

  小计

  总计

  并说明代买卖证券款中是否包括自营资金和关联企业的买卖证券款,如有,应披露具体金额。

  20.应付帐款、应付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如占负债总额比重大,或有违规使用、逾期占用的,应披露款项的性质和金额。

  21.应交税金,应按税种分项列示欠交的金额。

  22.预提费用,应按费用类别披露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期末数。

  23.应付债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债券名称 面值 发行日期 发行金额 债券期限 本期应付或已付利息 累计应付或已付利息

  24.实收资本或股本,如年度内发生金额或股东单位变动,应予以披露。

  25.本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数  本期减少数  期末数

  资本溢价

  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住房周转金转入

  资产评估增值

  投资准备

  合计

  若资本公积发生增减变动,应说明原因及依据。

  26.盈余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合计

  如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和分配红利,应说明有关决议。

  27.未分配利润,说明报告期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

  28.自营证券净收入,按证券种类分别披露自营证券的收入和成本。

  29.其他业务利润,如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分业务种类披露收入数和成本数。

  30.投资收益,应分股票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非控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等项目进行列示,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31.营业外收入、支出,如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总额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披露主要项目类别、内容和金额。

  32.其他报表项目

  少见的报表项目、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项目性质的、报表项目金额异常的(例如递延税款、金额为负数的资产项目等),应披露项目内容。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指南披露。

  (七)或有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八)财务承诺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财务承诺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形成原因和金额。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凡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予以披露。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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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铜陵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 长 李 明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铜陵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活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不服本市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书面答复,申请复查(复核);本市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按政策、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职务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信访人对其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五条 在复查(复核)机关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前,信访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复查(复核)机关审查,认为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信访人撤回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信访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非本人真实意愿的除外。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由信访人本人提出。

信访人本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提出的,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由信访人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根据;

(二)属于信访复查(复核)范围;

(三)复查(复核)请求不超过提出信访或申请复查时的请求范围;

(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第八条 对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工作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复查或复核,也可以向该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或复核。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机关申请复查或复核。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申请复查或复核的,申请人应当向该行政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采用纸质书面方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在当面作记录后,由申请人以签字等方式确认。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及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申请复查(复核)的具体请求、主要事由等;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原件;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需由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复查(复核)申请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复查(复核)机关应予受理。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时补齐,补齐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材料补齐之日为收到日。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期限。

申请人复查(复核)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

(二)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未按照要求及时补齐的;

(三)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

(四)复查(复核)申请已由其他行政机关受理或处理完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或信访专用章。

第十二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人不满不再受理告知,仍继续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告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服办理机关、复查机关不予受理决定的,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复查(复核)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以下复查(复核)意见:

(一)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的,予以维持;

(二)不予受理不当的,撤销不予受理通知、责令受理。

第三章 复查复核案件办理

第十四条 复查(复核)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时,可以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信访人拒绝的除外。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理由证明原办理不当或错误以及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被调查的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接受复查(复核)机关的调查。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不愿意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复查(复核)机关在受理信访人申请后,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处理:

(一)主要证据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确认过程中;

(二)复查(复核)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三)其他需要中止处理的情形。

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处理。

复查(复核)机关中止、恢复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复查(复核)机关在受理信访人申请后,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复查(复核)机关准许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并经复查(复核)机关准许;

(三)申请人投诉请求不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信访条例》规定受理条件;

(四)其他需要终止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在调查和核实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一)原办理(复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予以维持;

原办理(复查)意见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定依据错误、超越或滥用职权等明显不当情形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退回补充调查;

2.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

3.变更原办理(复查)意见;

4.确认原办理(复查)意见违法。

(二)申请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申请人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对申请人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复查(复核)机关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后,应当自行或委托相关部门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市政府作出的复查(复核)书面答复意见,由市信访局送达。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时限内。

经过听证的复查(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黑河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3〕19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将“两风”建设工作引向深入,巩固“两风”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加强政府督办检查工作力度,发挥四项长效机制作用,认真抓好市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特邀督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督办检查工作,完善监督机制,推进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邀督查员,是指接受市政府聘请的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各项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特邀督查员队伍是我市政府督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监督体系的一种有效尝试。特邀督查员在市政府领导下,在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特邀督查员队伍主要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相对人、离退休老干部、社会各界群众组成。
第五条 特邀督查员的聘请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特邀督查员通过自愿申请和组织提名两种方式产生,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发放聘任证书。
第七条 特邀督查员任期1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特邀督查员在执行任务时,须出示特邀督查员工作证件。
第九条 特邀督查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愿从事政府督促检查工作;
二、熟悉政府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政府工作知识和经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特邀督查员应当按照《黑河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若干规定》、《黑河市政务公开办法》的规定,对本级政府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具有政务公开监督员职责。
第十一条 特邀督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各项决策落实情况、政务公开情况,查验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包括书面材料),并积极协助配合。拒绝、不配合,甚至刁难的,市政府将根据情况进行通报和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特邀督查员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上级和本级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了解政务公开情况和人民群众对政府施政情况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 特邀督查员应主动接受市政府督办检查室的工作指导,参加有关学习活动,按照工作要求定期或随时汇报工作情况,对保证政令畅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特邀督查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文明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利用督查权谋取私利、假公济私或者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违者将取消督查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特邀督查员任期期满或因其它原因辞去特邀督查员职务的,须交回特邀督查员证件。
第十六条 特邀督查员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和威胁方法阻碍特邀督查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特邀督查员义务从事本项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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