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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13:52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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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2日 证监发字[1998]11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11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

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

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

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

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

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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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华

中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中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系根据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二条组成。

  第一条 委员会的任务为实现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其内容如下:
  (一)供给有关基本建设的典型设计;各种设备和机器的制造图和计算数据;生产工艺资料如说明,配方,生产顺序等;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内部参考资料如文献、规章、章程等和工农业产品的实物样品。
  (二)通过谘询方式,在基本建设设计、地质、探矿、交通运输、实验、研究、实验和鉴定工作方面实施技术互相合作。
  (三)派遣专家和技术工人交流基本建设和生产方面的技术经验。
  (四)接受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企业内进行考察、研究和实习。
  (五)其他的科学技术援助。

  第二条
  (一)委员会由中国组和保加利亚组组成,每组委员三人,其中一人为主席,由各方政府任免。每组设秘书一人(亦可由委员兼任)。各组人员有变动时,各组主席应相互通知。
  (二)委员会会议时,由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参加,每组出席委员不得少于两名。经双方主席许可,其他人员得以顾问或专家身份参加会议。

  第三条
  (一)秘书的职责为执行主席交办的一切工作,准备委员会的会议,负责议题和预定议事日程的及时送出,并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
  (二)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两组秘书应保持经常联系。

  第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的召开应由两组主席商定,并由会议所在国的主席和秘书担任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委员会每次会议时,两组主席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应提出报告。

  第五条
  (一)两组至迟应于下次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将议题的详细内容相互以书面通知。
  (二)会议期限和议事日程,应由两组秘书于开会前一周在会议所在国商定。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时,两组对议题获得一致意见后应制成议定书,由两组主席签字并分别送交各方政府。议定书经各方政府核准后开始生效,并由两组主席立即互相通知。

  第七条 必要时,两组主席在休会期间可以商定有关事项并先执行,但商定结果应提交下届委员会会议追认。
  经一组主席的提议,并经对方主席同意,可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会议议定书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保文和俄文书就,中文和保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涉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第九条 章程,议定书和同科学技术合作有关的一切资料和谈判内容,应视为机密。

  第十条
  (一)本双方友好互助的精神,接受援助的一方仅付出对方在履行义务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
  (二)关于执行决议的费用,须按照两国关于执行科学技术合作决议的条件和规定,由接受援助一方支付。
  (三)会议的筹备和开会期间的各种费用,由会议所在国负担。
  (四)各组委员和其他参加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个人费用,由派遣国负担。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双方政府核准日起生效,其修改或补充应由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应经双方政府核准。
  本章程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保文和俄文书就,中文和保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保 加 利 亚 组 主 席
     刘瑞龙                   留·外·卡扎科夫
    (签 字)                   (签 字)

广东省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二类口岸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二类口岸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二类口岸的管理,防止偷渡、引渡、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口岸的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出,是指我省航行港澳的小型船舶及其运载的货物、物品,在二类口岸办理出境查验手续后直接驶抵香港、澳门。
本规定所称直进直出,是指我省航行港澳的小型船舶及其运载的货物、物品,在二类口岸办理出境查验手续后,可直接驶往港澳,入境可返回原始发港办理查验手续。
第三条 实行直出二类口岸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出口的货物以鲜活商品为主;
(二)港口、码头及仓储的管理设施比较完善,存放货物的仓库符合海关监管条件;
(三)具备办理检查检验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实行直进直出二类口岸除须具备前条规定第(二)、(三)项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稳定的进出口货源;
(二)口岸及运输船舶的通讯联络设施完备。
第五条 直出或直进直出的船舶,必须是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航行港澳的船舶,并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商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同意(有关批件同时抄送省(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和省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备案)。
第六条 经批准直出或直进直出的船舶,必须从指定的二类口岸出入境,并按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线行驶,省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与检查检验单位商定的航线行驶。
直出或直进直出船舶上的船员,须有出入境的有效证件,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提前向当地口岸办公室和有关检查检验单位报告。
第七条 直出或直进直出的船舶、船员在出境前或入境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位置接受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查验。直进直出船舶超过规定的查验时间未能查验时,应在指定的锚地待检,船员不准离船。遇特殊情况(如救治伤病船员),须经检查检验单位同意,方可离船。


第八条 直出或直进直出的船舶和船员在出境检查后和入境检查前,不得与其他交通工具和人员接触,不得中途停泊和装卸货物或上落人员。因不可抗力被迫中途停泊或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或上落人员的,船舶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附近海关、边防、港监等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检
查检验单位的核查。
第九条 直出或直进直出的船舶,必须显示和使用省航务管理局认可、明显区别于其他来往港澳船舶的信号和标志。航行途中如遇边防、海关、港监等部门的抽查(查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应立即停航受检,不得拒查。
直进直出船舶从港澳码头起航时,必须向抵达地口岸办公室和各检查检验单位预报抵达港口时间,以便有关单位及时掌握船舶运行情况。
第十条 船舶所属单位必须经常对船员进行爱国主义、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爱国守法的自觉性。要制定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船上的自管能力和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直出或直进直出的船舶,如需到非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的二类口岸出入境,应事先报当地口岸办公室和检查检验单位商定后,按一般往来港澳船舶的规定,经大铲或其他中途检查站检查。
第十二条 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的二类口岸,由当地口岸办公室商检查检验单位,划定出境船舶专用码头和入境船舶停泊受检地点,实行严格管理。其他外来人员和船舶、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船舶在码头装卸货物期间,无关人员不准登船或探亲访友。
第十三条 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的二类口岸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值班制度,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口岸管理机关反映。当地口岸办公室要加强领导,及时掌握口岸的有关情况,协调好口岸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保证口岸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 要求办理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手续的二类口岸,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商当地检查检验单位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商省检查检验单位意见后审批。
报批时须附下列资料:
(一)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及口岸所在市口岸办公室的书面报告;
(二)要求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的主要货种及货运量;
(三)航行港澳经过的水道;
(四)当地检查检验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已批准实行直出或直进直出的二类口岸,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口岸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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