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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15:08  浏览:8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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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及《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模型、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四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具有合法的上岗资格。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6、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人防、抗震工程;
9、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包括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等)、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七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依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领取《编制及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第九条 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工程档案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二)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三)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四)工程档案签章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市城建档案馆预验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准确、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预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全部建设工程档案送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复验,主要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一)立项依据审批文件;
(二)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监理文件;
(三)项目审批文件;
(四)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五)竣工图。
市城建档案馆确认档案资料符合归档的要求后,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示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市城建档案馆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当开具收件证明。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含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原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收集和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划定保管期限和密级,科学分类、编目、排架,编制检索工具。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妥善保管好馆藏档案,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重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安全。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要清理造册,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后,妥善销毁。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城建档案查借阅制度。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工作。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单位介绍信或市城建档案馆开具的收件证明,在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复制本单位城建档案的,只收取档案复制成本费;查阅或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利用档案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或表彰: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以及对城建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者;
(三)敢于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规的行为,为国家挽回损失,成绩突出者。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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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四川省人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四川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sc.gov.cn  2007年06月28日 来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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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

第226号

苟建丽

  危险化学品不仅在经营、储存等方面还存大着较为严重的污染和安全隐患,而且和老百姓的生活习习相关,许多工业产品、食品药品等里面都有相应的化工原料和添加剂。作为生产厂家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作为普通老百姓无法也不能判断和获知相关信息。

  鉴于化工产品的危险性,其在经营、储存、生产上可能对环境、对百姓的日常生活造成的各种安全方面的影响,我们建议:

  一、从生产源头上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对化工厂、化工市场、化工仓库、经营商家实行有效监管,对相关空气、土壤、水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化验和抽查,对老百姓反映的有关问题高度重视,查实,控制潜在的污染源。

  二、对各种食品中的公工原料的添加,严格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

  可参照国际标准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制定的有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高不就低。对于国家;不能监控的严禁使用,如一些饲料添加剂中,以控制最终进入人体。

  三、对生产后的化工原料的废料、废液的处理形同虚设。

  四、赋矛监管执法部门独立权力,不与有关利益集团相交叉

  某些监管部门的专家就是某些利益人,使对某些单位的监管流于形式。

  五、建立无论大小污染均须上报制度,对于瞒报、谎报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在污染的问题上,无论大小,一律上报,形成制度,免得一些单位和个人钻空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提高制造污染并企图瞒报、谎报的成本,加大惩处力度。

  六、加大宣传作用,提高老百姓自我保护的能力

  很多普通老百姓对化工污染的认识不足,明知企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但被施以小恩小惠便帮助污染单位共同隐瞒事实,最终对自己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老百姓有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就无形地自发形成一道监督屏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九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26号提案的答复

苟建丽委员:

  您在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危险化工品市场的管理的建议》(提案第226号)收悉。经我们会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食品药监局、省编办、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认真研究办理,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生产源头上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我省各级政府始终坚持把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关口前移,切实抓好源头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一是严格项目的安全审查、审批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执行严格的安全审查制度,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设立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二是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单位都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此前提下,工商部门才准予核准登记,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的行为。三是加大对违法案件查处的力度。坚持实行巡查和年检制度,对凡不履行行政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经营的,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快查、严处、重罚,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违法成本,努力把保障安全生产经营变为企业的自觉行为。

  二、关于对食品中化工原料添加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问题

  目前食品安全方面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而国家标准又分为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标准间有交叉、重复,也有空白;规定的检测方法也不尽相同,得出的结果也就有差异。同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有部分自律性较差,一些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对有毒有害材料缺乏充分的科学研究,一些滥用或超量使用增白剂、保鲜剂、防腐剂、色素等各类食品添加剂。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不断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形成了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制定和执行统一标准方面,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向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测体系而努力,为有效规范食品安全生产和经营行为、净化食品市场创造条件。

  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问题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政府及有关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尽量做到妥善处置。围绕废弃化学品的环境安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自去年5月以来,对全省废弃化学品的产生源、产生数量和类别、处置方式等开展全面普查,摸清情况,建立信息库。二是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工作,各产废单位每年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本单位所产生的废弃化学品名称、数量和处置等情况。三是严格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许可制度,目前全省已有30余家专门从事该类经营的企业。四是对转移危险废弃物的,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各自的责任。五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一方面积极指导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一方面不定期开展环保执法检查。近期将针对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环境安全。

  四、关于赋予监管执法部门独立权力问题

  按照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分别由经贸、公安、质监、环保、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多家职能部门负责。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政府于2004年对部门职责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来由省经委、省商务厅等分散管理的职责作了整合,集中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在该局内部单设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从我省机构设置情况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由政府授权分别行使独立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与您的建议是一致的。目前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体系基本健全,但也存在专业人员配备不足、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

  五、关于建立污染事故上报制度问题

  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比较敏感,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因此污染事故的发生属于公共事件。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2月对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发出通知,就严格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时限和程序、方式和渠道、责任主体、工作考核等问题,都做了详细规定。目前,各地各部门已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加强宣传问题

  为减轻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有关部门始终把做好宣传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宣传对象上,以生产经营企业、在校学生和社会公众并重;在宣传内容上,以科普知识和应急知识以及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为重点,努力提高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能力。考虑到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等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办公厅去年4月印发了《四川省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等方面,制定了若干规定。目前,该方案已在我省全面实施。

  特此答复。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支持。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延州政办发〔2008〕23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延州政发〔2008〕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州内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在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跨年工程)的建设单位或用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在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跨年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与农民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约定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用工单位事先缴纳的,在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三条 州和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保证金缴纳实行分级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全州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纳、使用与退还









  第四条 保证金缴纳标准:




  建设单位或用工单位按工程项目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保证金,标准为工程承发包合同价×20%÷工期天数×30。




  本细则所称工期天数,是指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至交(竣)工期间的天数。




  因发生工资拖欠行为保证金被支取,原缴纳单位必须在支取之日起15日内予以补缴,使保证金余额不低于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保证金缴纳标准的调减:




  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至交(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




  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可按应缴纳金额的70%缴纳保证金。连续两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不再缴纳保证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原缴纳单位应提出书面核准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第六条 保证金缴纳标准的调增: 




  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缴纳标准或不再缴纳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由建设单位或用工单位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缴纳或补缴。




  第七条 不同单位涉及同一工程项目保证金的缴纳,按隶属关系分别到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报缴纳计划的时间要求:




  建设单位或用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前10日内,到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报缴纳计划。




  第九条 申报缴纳计划时应携带的资料:




  (一)在本地建设工程管理处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项目合同书。




  第十条 保证金缴纳证明的签发:




  (一)建设单位或用工单位在申报缴纳计划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核表》(附表1),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到指定银行专户缴存保证金后,持粘贴有银行存款单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核表》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缴纳单位出具《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表2)。




  (二)缴纳单位应妥善保存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规定出示《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供相关单位验证。




  第十一条 在用工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支取该工程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向缴纳单位下达《限期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单》(附表5)。




  第十二条 支取保证金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填写《农民工工资预留保证金先予划支意见书》(附表3),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出具《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表4);




  (四)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下,由用工单位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




  第十三条 保证期限届满,退还保证金遵循下列程序:




  (一)缴纳单位应持职工名册、工资结算单和工资支付明细表以及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并填写《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附表6),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相应场所或媒体上公示15日;




  (三)审核后未发现存在工资拖欠行为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附表7);




  (四)银行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向缴纳单位一次性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保证金缴纳、支付情况,纳入该用工单位及相关人员信用评定、评优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验证工程项目的《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不及时缴纳(补缴)或不按标准缴纳保证金的用工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开始进行保证金及相关备案材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审核表




     2.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3.工资预留保证金先予划支意见书




     4.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5.限期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单




     6.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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