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1:32:39  浏览:8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受受托人委托,负责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保管和代为使用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有关预留签章。托管人须对签章的保管及使用制定专项制度,严格控制风险。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按受托人要求在托管银行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一)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开立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由托管人按企业年金计划开立,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开立一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账户名称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托管人”名称可用简称(全称简称对照表见附件,下同)。
2预留银行签章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专用章和托管人的授权人名章。专用章名称应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代为使用。
3开户手续
托管人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托管人营业执照正本;
(2)托管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4)《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5)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委托书。
(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应按不同企业年金计划开立,并根据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建立子账户。
1账户名称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
2预留银行签章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资产”专用章和托管人的授权人名章。专用章名称应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代为使用。
3开户手续
托管人开立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托管人营业执照正本;
(2)托管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托管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4)《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5)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委托书。
(三)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的开立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是指投资管理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一个投资管理人在一个托管人处只能开立一个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并由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每个投资组合建立子账户。
1账户名称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名称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人”名称可用简称(全称简称对照表见附件)。
2预留银行签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用章和投资管理人的授权人名章。专用章名称应与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名称一致,由投资管理人保管和使用;投资管理人的授权人名章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代为使用。
3开户手续
投资管理人申请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投资管理人营业执照正本;
(2)投资管理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四)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企业年金计划变更和终止及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发生变更的,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根据受托人授权及时办理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二、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资金性质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中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独立于受托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负债。若有关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或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托管人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企业年金基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三、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
托管人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后,开户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账户报备。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取现金。
托管人应于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将上半年、上一年度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汇总情况报告劳动保障部。

四、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提取标准和时间,将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及时足额划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如果发生因投资管理人的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风险准备金时,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及时报告受托人,由此造成的风险准备金资金减少额,投资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投资管理人不得将风险准备金转存定期存款的存款证实书和存单用于任何质押和转让。风险准备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未经有关受托人确认许可,投资管理人不得动用相应投资组合账户的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发生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劳动保障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全称简称对照表
http://www.molss.gov.cn/images/2007-01/19/3401041909582961022510.doc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
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固定资产,辅助性固定资产;2、业务用固定资产,业务用辅助性固定资产;3、政府投资建成由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固定资产,即道路、桥梁、涵洞、隧道、公园、广场等;4、行政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行政事业单位冠名的商标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包括单位自有的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经营,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和单位管理的公益性资产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对社会发布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等方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分管领导对资产运行总负责,业务科室对资产实物管理负责,财务科室对资产价值负责,使用者对资产安全负责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防止浪费;行政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负责系统内调剂使用,报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要做到产权明晰,价值清楚、权证完整、登记有序。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的,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

  办理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审批手续,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出借出租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三)拟开办经营实体的章程;

  (四)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五)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以及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后,按照评估结果进行投资和担保,对外出租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招租。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合同》文本,并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要与其他非经营性资产分类管理,在财务账面上单独记载和核算,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收入及时清收入账。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以收抵支。

  第十二条 加强城市公共资源、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道路、桥梁、涵洞、护栏、绿地、站台、隧道、公园、广场等公用设施是城市公共资源,所创造的收入归政府所有,不得作为部门非税收入。公共设施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采取公开招标和拍卖的方式有偿经营,所得收入扣除有关业务费用外,由管理部门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加强城市公益设施有偿使用的管理。作为城市功能配套的公益设施,主要是为广大市民提供文化娱乐的场所。从事公益设施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公益设施进行"过度商业化"运作。未经政府批准,该资产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用途。

  第十四条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其他公共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管理的广播电视无线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世界文化遗产范围内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文化资产,历史文物的门票收入等,要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列入公共财政收入,不得作为部门预算外收入。

  第十五条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管理。凡挂靠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公司、宾馆、饭店、以经营为主的培训中心)都必须与主体或主管单位脱钩,做到产权分离、债权债务分离。脱钩以后,有独立经营法人资格的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接受国资委的管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承包经营的宾馆、酒店及培训中心等,要实行社会公开招租、招聘,有债务的承包经营收入的60%用于清欠债务,40%上交财政统筹安排;没有债务的全额上交财政,纳入财政统筹安排,不得擅自与单位经费挂钩。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征收,收费收据必须是合法凭据,所得收入都必须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数据库,实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单位"三级的适时、动态、在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统计报告制度,占有使用单位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有偿使用情况报表,反映资产的有偿使用、经营收入等情况。单位报表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支出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资产使用收益多的单位,财政部门除了按规定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税费)和补偿征收成本外,再按资产经营收入的5-10%比例补助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稽查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使用活动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对违犯规定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截留坐支的,严格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2006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阿斯塔纳发表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庆红2006年1月9日至11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并出席纳扎尔巴耶夫总统的就职仪式。

  一、访问期间,曾庆红副主席与纳扎尔巴耶夫总统举行了会谈,分别会见了艾哈迈托夫总理、阿贝卡耶夫上院议长、穆罕默德扎诺夫下院议长。曾庆红副主席向纳扎尔巴耶夫总统转达了胡锦涛主席的诚挚祝贺和良好祝愿。曾庆红副主席和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在坦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感到满意。曾庆红副主席对纳扎尔巴耶夫总统以及哈萨克斯坦政府和人民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

  二、双方认为,2005年7月,胡锦涛主席和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共同宣布建立中哈战略伙伴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中哈深化各领域合作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三、哈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

  四、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工作,并责成两国有关部门认真筹备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五、双方高度评价两国经贸合作取得的成果,鼓励进一步扩大贸易和相互投资,重点加强在经贸、能源、交通、电信、金融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将继续发挥互补优势,挖掘合作潜力,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尽快启动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工作,积极探讨中哈天然气管道建设及其他项目。

  中方继续支持哈方为实施哈工业发展战略、提高经济竞争力采取的积极措施。

  六、双方认为,发展和深化能源合作符合双方的利益。2005年12月15日中哈原油管道阿塔苏至阿拉山口段如期竣工,标志着中哈能源合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双方将鼓励和推动两国能源企业继续深化合作。七、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并愿在联委会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八、双方重视进一步加强边境地区合作,强调应不断扩大两国边境地区居民的友好交往。

  九、双方将采取具体措施进一步扩大科技和人文领域合作,采取措施建立科技园区,并将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互设文化中心事宜进行探讨。双方高度重视拟于2006年在哈萨克斯坦举办的“中国文化节”和2007年在中国举办的“哈萨克斯坦文化节”活动。十、双方重申将根据2001年6月15日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2002年12月2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加强两国安全执法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三股势力”。

  十一、双方满意地指出,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开展相互协作,是加强成员国互利合作、促进本地区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因素。2005年7月,阿斯塔纳峰会通过的决议和宣言将该组织提升至新的水平,有助于提高其国际地位,扩大在政治、社会、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协作。 中国和哈萨克斯坦高度重视2006年6月将在上海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峰会。本届峰会将总结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五年来的成就和经验,确定新的战略任务。

  十二、双方指出,2006年将在阿拉木图举行的“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二届峰会,将有力促进亚洲国家的相互协作和信任。中方将继续积极参与“亚信”论坛进程并全力支持哈方主办这次峰会。双方强调即将在哈萨克斯坦举行的第二次世界宗教大会具有重要意义。

  中方愿意看到哈萨克斯坦早日加入东盟地区论坛。

  十三、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与合作,共同维护世界的多样性。双方强调,联合国的改革应当是全方位和多领域的,重要的是注重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并保障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决策过程中拥有更大的参与权。联合国改革事关重大,应通过民主协商,达成广泛一致。

  十四、哈方高度评价曾庆红副主席出席2006年1月11日举行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就职仪式,认为这是中哈传统睦邻友好关系的具体体现,是两国巩固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步骤。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于阿斯塔纳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