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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本级财政收入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6:39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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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本级财政收入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本级财政收入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58号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本级财政收入任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三日

宜春市本级财政收入任务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强化责任意识和任务意识,调动市本级财税部门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挖潜增收的积极性,促进市本级财政收入健康快速增长,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其征管一线单位(即市财政局契税分局,市国税局重企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征收服务中心、稽查局)。
二、考核任务
考核任务仅指地方财政收入。将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工作目标列为考核任务。2004年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考核任务为14610万元,比上年实际完成数增长10%。分部门为:
(1)国税1660万元(仅指“两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扣除由国税办理的各类退税后的净收入),增长10%;
(2)地税9980万元(指地税部门征收的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中地方分成部分的收入),增长10%;
(3)财政2990万元(指财政部门负责入库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契税),增长10%,含抵减专员办退增值税预计90万元。
三、奖励办法
各征收部门按上述考核任务,以市本级年终金库报表数为准,实行分档奖励,年终一次兑现。具体办法如下:
1、完成任务奖
凡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市政府奖励市局和征管一线局(中心)主要领导每人2500元,市财税三家在职在编的正式干部职工人平400元。未完成考核目标的,不予奖励。
2、超收分成奖
凡超额完成考核任务的征收部门,按照超收额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分段计算奖励,分段计算办法为:超收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部分奖励10%(地税不含经费挂钩比例,下同);超收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部分奖励15%;超收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部分奖励20%;超收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25%。其中:国税各段奖励比例在此基础上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奖励经费可以用于补充征收机关工作经费和发放个人奖金,其中:征管一线奖励经费占70%,市局机关占30%。
此外,市政府另外给予征收部门市局和征管一线局(中心)主要领导超收奖励,其中:每超额完成考核任务增幅1个百分点,提高10%的完成任务奖。
四、奖金拨付
完成任务奖,年终一次拨付到位。超收分成奖,当年仅拨付征收单位奖励经费的50%,如第二年未完成考核任务,则剩余的50%予以扣除;如第二年完成考核任务,则将上年未拨部分连同当年应拨付的奖励经费一并拨付到位。
五、惩罚
对未完成全年考核任务的征收部门实行经济惩罚,其中:地税部门按欠考核任务数的10%扣减其挂钩经费;国税部门按欠考核任务数的15%扣减其地方补助经费;财政部门按欠考核任务数10%扣减其预算经费。
六、其他
本考核办法暂定三年,其中考核任务一年一定。年度执行中,如遇财税体制调整和国家出台重大的增减收政策,均按可比口径考核。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此相关的奖励办法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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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依照合法程序成立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管理章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独立健全的管理机构;
(二)有相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有合法的管理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五)有与其资质相应的管理人员;
(六)其他。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由省统一印制。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甲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甲级资质材料的审查上报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甲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技术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的业绩;
4.具有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的管理经验和较好的社会信誉。
(二)资质乙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技术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房地产管理的业绩;
4.具有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的管理经验。
(三)资质丙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主要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管理的业绩。
(四)资质丁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主要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房地产管理的业绩。
第八条 各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范围如下:
(一)资质甲级企业不受限制,但管理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为省优秀小区。
(二)资质乙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0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其他物业的管理,管理的物业须有一个以上为省优秀小区。
(三)资质丙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区物业管理。
(四)资质丁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区物业管理。
省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评比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
(二)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审批文件;
(三)管理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五)银行对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使用经营场所的证明;
(七)初步拟定受委托管理物业的证明材料;
(八)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复印件;
(九)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申请成立的企业收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资质核准文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营业。
第十一条 本规定颁发前,未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兼有物业管理业务的有关单位,应按本规定补办资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后的甲、乙、丙、丁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两年审验制。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审批后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年检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管委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评议;
(五)从事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更名、分立、合并,应当到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备案、不申办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申报备案,或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取消其物业管理经营资格。
对取消其物业管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原管理的物业由产权人物业管理委员会另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连续两年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的,年检时不再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2月20日

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第3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的程序,促进股份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集体所有企业拟改组为公司的,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然后由发起人鉴订协议书,同时组建筹备机构。
一个企业作唯一发起人时,应将全部资产投入公司。
第三条 发起协议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股本总额、股份类别及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及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三)共同委托申请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名称及有关事项;
(四)设立公司的经费来源、支出范围及费用承担;
(五)公司筹备机构的地点;
(六)发起人连带责任的承担;
(七)协议生效及终止的日期。
第四条 发起人设立公司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并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起协议书、公司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查,在十日内签署审查意见,退发起人。
第六条 发起人收到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公司的审查意见后,以非货币形式认购股份的国有企业,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由企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和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进行验资,提出产权界定意见,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下达确认书;非国有单位可直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进行验资和提出产权界定意见,涉及国有资产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登记。非国有资产,所有权涉及多方面的,由有关方面确认产权。
第七条 资产评估和验资结束后,发起人应向省体改委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并附发起协议书、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确认通知书、验资报告、招股说明书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国有企业改组公司的,还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资信证明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管理部门同意企业改组的文件。
非国有企业以全部资产改组为公司的,还须出具产权所有者同意企业改组为公司的文件。
公司设国有股的,在向省体改委提交申请书之前,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国有股股份份额、持股办法、股权收益上交渠道和股权代表。
第八条 招股说明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方式和近期发展规划;
(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四)发行股票或股权证总额、种类、数量、面值和每股发行价格;
(五)发起人认缴股份数额;
(六)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理由;
(七)股票承销方式、认购方式;
(八)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起止日期;
(九)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附带条件;
(十)公司盈利预测、股利预测。
第九条 省体改委收到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和有关附件后,应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有关文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立公司。
第十条 公司筹备机构须在批准设立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筹建登记。登记后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方可进行招股。
第十一条 批准设立公司后,公司发起人应制作供认股人填写的认股证书。认股证书须载明:
(一)公司名称、住所;
(二)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总额、种类、股数、每股面值、股票或股权证面额和每股发行价格;
(三)股票或股权证的承销、认购方式;
(四)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的起止日期;
(五)批准设立公司的文号及日期。
发行股票的认股证书须有批准机关的文号及日期。
第十二条 认股人应按认股证书所填股份数额和缴纳期限缴纳股款。认股人逾期不能缴款时,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认购须在筹建登记后三个月内完成,并不得超过发行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于三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第十五条 创立大会决议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创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参加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持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三)决议形成的方法和决议事项。
创立大会决议由大会主持人签名盖章后,于十日内分发各股东或股东代表,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经核准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需发行股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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