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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14:37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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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2006〕13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交通 农村 公路 办法 通知

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贯彻落实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方针,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前款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州交通局统计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县市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审定;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投工投劳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第二章 养护目的、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养护目的是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延长农村公路的使用年限,对原有技术标准过低的路线和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等进行分期改善和增建,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持公路的完好状态。
第五条 对已列入州交通局农村公路统计里程,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农村公路,均应进行养护。新建和改建的农村公路,经验收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可列入次年度的养护计划;未列入统计里程的,经州交通局审定后列入统计里程。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保持路容、路貌整洁,培修路肩、边坡,桥涵清淤,整修边沟,保证道路畅通等工作;养护工程主要指:修补沥青路面,修补坑槽,病害路段处理及罩面等大中修工程。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可采取专业化养护和群众性养护相结合的方法,县道及其它较重要农村公路的养护由专业化养护单位承担,等级较低的公路可采取群众投工投劳、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第八条 养护工程应通过招投标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的工程,可采取相近项目捆绑、干支搭配、建设和养护一体化承包等方式进行招投标。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可根据沿线人口分布情况采取不同的养护方法。沿线人口密集、车流量大的路段必须进行经常性养护;沿线人烟稀少,车流量小的路段可进行季节性养护或突击性养护。
第十条 专用公路由主要使用单位负责养护,或者由主要使用单位与所在的县市交通局签订养护协议,由县市交通局按协议进行养护。
第十一条 公路绿化是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交通局应与各乡(镇)政府签定农村公路绿化协议,做好公路沿线的绿化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州交通局是州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并上报县市交通局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格按计划拨付使用。
(三)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护标准、技术规范、质评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州直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对各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五)组织开展养护质量检查和养护质量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各县市交通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六)负责州直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交通局负责本县市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格按计划使用。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并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质量评定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稽查并依法处理路政案件。
第十四条 州、县市各级财政、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农业、林业、畜牧、农机、公安、水利、电力、通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当公路交通因自然灾害的发生而中断、交通主管部门难以及时修复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等进行抢修,并可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章 养护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依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征收轮式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征收数额、征收方式等严格按自治区的要求执行。所征收的养路费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如有节余也可用于本县市的农村公路建设。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征收的养路费不能满足日常养护需要的,应在本县市财政预算支出中适当予以安排,原则按新增财政收入的5%安排。
(三)州财政在预算支出中原则上也安排新增财政收入5%,重点用于财政困难县市的日常养护资金,养护金不足的,申请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四)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的乡村道路建设资金,也可视情况安排用于弥补养护费用的不足。
(五)日常养护资金由相应财政部门根据州交通局下达的日常养护计划拨付各县市交通局按计划使用。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资金由自治区交通厅从汽车养路费中统筹安排,根据审批后的养护工程计划逐级拨付使用。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维护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二十条 州交通局设路政处和路政稽查支队,按程序报批,负责对各县市的路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农村公路路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交通局设路政科和路政稽查大队,按程序报批,负责路政稽查和依法处理路政案件,监督指导各乡镇路管员的工作,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相关部门增设其职责任务,安排一名乡镇副职领导兼职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巡视工作,发现路政案件要及时报告县市交通局并协助做出处理。各乡镇设路管员若干名,以公示牌的形式对路管员姓名、养护范围、职责、义务、权力等进行社会公示,乡镇路管员业务上接受县市交通局的管理和指导,经费由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兼职公路养护协管员1名,可由村委会成员兼任,协助各乡镇路管员保护本村范围内的农村公路,村公路养护协管员由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所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路政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及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五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依据《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的规定,以公路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以坡脚外3.5米)最小间距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专用公路不小于15米。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保障行车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予以划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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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5年12月29日经总行第10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你们,并将执行该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分行遵照执行。
一、现金出纳实行柜员制,是我行现金出纳工作适应建设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提高经营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的一项改革。各分行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二、为了适应现金出纳核算电算化的要求,保证款项及时入帐,做到帐款相符,实行出纳柜员制的行,现金出纳核算软件系统主机和端机必须联机。客户交款时,使用一联式交款单(暂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第二联代用,第一联(回单)不填),客户回单(见附式)应由出纳微机打印并加盖银行“现金收讫”章。
三、鉴于总行统一出纳核算软件尚未出台,各分行目前自行选用或开发的出纳核算软件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由分行计算机部门报总行备案。
各分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修订完善。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现金出纳柜员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现金出纳柜员制劳动组合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出纳柜员制,是指出纳临柜人员独立完成人民币现金收款业务的接柜、凭证审核、现金复点、票币整理、登记帐簿和付款业务的现金领取、凭证审核、登记帐簿、配款、付款等各环节的业务操作,柜员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形式。

第二章 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现金出纳柜员实行柜员制,应由经办行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经地、市级行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第四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现金出纳内部管理较好,管理人员素质较高,财会工作达标;
(二)柜台出纳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责任心强,熟悉和掌握现金出纳有关规章制度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从事临柜工作1年以上,点钞速度达到单项三级能手(含三级)以上标准;
(三)现金出纳柜台必须实行核算电算化,点钞机、复点机、伪钞鉴别仪、捆钞机等出纳机具齐全。同时还应安装监控设备,对出纳柜台进行监控;
(四)计算机出纳核算软件采用总行统一版本。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岗位责任
第五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行,原则应设出纳主管岗、主机管理岗、收款岗、付款岗或收付合一岗。
第六条 出纳主管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行现金出纳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落实出纳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调配柜员组合,保证业务正常开展;
(三)设置、更换密码,负责高级别业务操作;
(四)检查、监督柜员日常现金业务核算,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柜台尾箱现金,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帐帐、帐款、帐表相符;
(五)负责出纳柜台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异常情况深入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行领导汇报;
(六)负责柜员工作量的考核和岗位津贴的计提、分配;
(七)负责对辖属出纳机构的业务检查、指导,搞好出纳业务综合分析,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 主机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启动和关闭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
(二)掌握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协调各端机的操作,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三)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负责日终结帐,打印各种帐表,并与各专柜、库房和会计部门核对;
(五)负责数据备份,软盘及各种帐表资料的装订、保管。
第八条 收款岗职责:
(一)按有关制度要求审查客户交款凭证;
(二)负责客户交存现金的初点、复点、挑残和保管;
(三)负责收入现金真伪鉴别工作;
(四)负责登记有关帐簿,保管和使用“现金收讫”章;
(五)营业终了,双人装箱,轧结、核对尾箱现金;
(六)保管和维护所用出纳机具。
第九条 付款岗职责:
(一)向业务库领取备付金,办理对外付款业务;
(二)审查付款凭证的各项要素和有关人员名章是否齐全,登记有关帐簿;
(三)根据付款凭证金额和客户要求的付款面额配款、复点、付款;
(四)负责保管和使用“现金付讫”章;
(五)营业终了,双人装箱,轧结、核对尾箱现金,办理尾箱入库交接手续;
(六)保管和维护所用出纳机具。
第十条 收付合一岗职责:
收付合一岗位指既办理现金出纳收款业务又办理付款业务的岗位,其职责同收、付款岗位。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收款岗操作程序:
(一)收款员将客户交来的现金和交款凭证一并收下,按有关规定审查交款凭证诸要素填写是否齐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无误后,凭以收款。
(二)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先点大额票面后点小额票面,边初点边验钞,并按收入现金券别、张数、金额准确输入出纳微机。
(三)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四)收款中发现交款凭证金额与现金不符,应立即向交款人声明,可按原凭证金额多退少补或由交款人重新填制现金交款凭证,同时登记“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由交款人、经办人签章备查;发现假币按规定处理。
(五)现金收妥后,打印交款回单(回单格式附后),并在回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交客户。交款凭证经内部及时递交会计柜台记帐。
(六)中午结数碰库,清点尾箱现金,并与主机结计的“现金收入日记簿”合计数核对,无误后予以记录,收款尾箱入库保管。
(七)营业终了,收款员整理尾箱现金,将入库现金和并零现金的券别、张数和金额输入微机,与主机打印的“现金收入日记簿”和“现金收入结数表”核对无误后,成捆现金办理入库手续,不成捆(把)的零散现金并入付款或整点尾箱。
第十二条 付款岗操作程序:
(一)填制“现金出库票”领取备付金,点捆、卡把、验券别,与出库票核对一致;
(二)核对昨日付款尾箱金额,无误后方能对外付款;
(三)付款员接到会计柜台内部递交的付款凭证,审查凭证要素内容、会计记帐及复核签章,无误后,按凭证金额和客户提出的券别要求配款;
(四)配款时按凭证大写金额逐位配款,同时将金额、券别、张数输入微机复核;
(五)确定所配款与凭证金额相符并核对无误后,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现金从大到小逐位向取款人点交清楚,付款凭证退会计柜台;
(六)中午结数:清点付款尾箱现金,与主机结计的库存现金核对,无误后予以记录,付款尾箱入库保管;
(七)营业终了,付款员整点尾箱现金,与主机打印的“现金付出日记簿”和“现金付出结数表”核对无误后,付款尾箱双人加锁贴封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 主机管理岗操作程序:
(一)每日营业开始,打开主机及其他辅助设施,启动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引导系统进入业务处理状态;
(二)营业中协调各端机的操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运行记录;
(三)营业终了,汇总结帐,打印“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现金收入、付出结数表”、“库存现金登记簿”和“现金收付汇总结数表”,分别与收款员、付款员、管库员核对无误后,将库存现金登记簿送会计柜台核对签章;
(四)结帐完毕,进行数据备份,关闭主机及其他辅助设施。
第十四条 收付合一岗操作程序:
收付合一岗柜员办理现金收入、付出业务,比照收款岗、付款岗操作程序办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后,现金整点、押运、管库和守库仍然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收款仍要做到空箱上柜。付款柜营业中现金不足支付时,要按规定手续领取,柜台之间不得调剂使用。一笔业务未办完,柜员不得离岗。
第十七条 柜员日终办理结帐时,出纳负责人必须在场监督。
第十八条 柜员不得携带个人现金、手袋等物品临柜营业。
第十九条 在岗柜员不得相互顶班换岗。
第二十条 柜员必须严格管理电脑有关钥匙、口令,注意保密;上下班必须坚持签到签退制度,工作时间中途暂离岗位,亦须办理签退,锁好现金尾箱,印章入屉,待回岗后,重新签到,开箱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出纳负责人必须严格管理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做好系统口令及有关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应对柜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尾箱款、库款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发现违反操作规程,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独立运作后,严禁非故障停机,发生故障要请有关厂家或技术人员及时排除。
第二十三条 主机操作员不得兼职管库,不得操作柜台端机,临柜人员不得操作主机。
第二十四条 柜员因故离岗,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出纳负责人监交。
第二十五条 出纳柜台的监控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他人不得进入监控室。每日按时开启,营业终了,将录像资料交行内指定的有关部门保管。

第六章 岗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出纳人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行,应对出纳人员的工作进行明确分工。营业中,发生长款归公,发生短款自赔;出纳负责人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使现金出纳人员所承担的劳动强度和风险责任较过去增大。为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调动出纳人员的积极性,对出纳人员应执行相应的专项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柜台现金收付(不含储蓄等内部收付)工作量0.20元/万元的标准计提。岗位津贴的分配与使用应纳入目标责任津贴核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银行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比照本办法执行。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出纳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负责解释,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回单
年 月 日
--------------------------------------------------------------
| 交款单位 | |开户银行|
|------------|----------------------------------|--------|
| 款项来源 | |帐 号|
|----------------------------------------------------------|
|人民币(大写) |
|----------------------------------------------------------|
| |100|50|十|五|二|一|五|二|一|五|
| 券别 | | | | | | | | | | |
| | 元 | 元|元|元|元|元|角|角|角|分|
|------------|------|----|--|--|--|--|--|--|--|--|
| 整把券 | | | | | | | | | | |
|------------|------|----|--|--|--|--|--|--|--|--|
| 零张券 | | | | | | | | | | |
|------------|------|----|--|--|--|--|--|--|--|--|
|没收零张假币| | | | | | | | | | |
--------------------------------------------------------------
----------------------------
|
--------------------------|此 交
|单 款
--------------------------|由 单
金额(百万元位) |银 位
--------------------------|行 作
二|一|合计| |盖 记
| | |收款银行盖章|章 帐
分|分|金额| |后 凭
--|--|----|------------|退 证
| | | |
--|--|----| |
| | | |
--|--|----| |
| | | |
----------------------------
收款员:
规格:连边长8.5×宽17.5厘米(白底印黑色)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9月27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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