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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40:38  浏览:9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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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丽水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鼓励在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三市并举”战略的实施,在全市形成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良好氛围,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突出贡献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应用推广以及在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工作从2005年起每5年进行一次,每次当选名额不超过5名,由市政府给予获奖者一定奖励。
  第四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成立科技进步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地点设在市科技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从事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凡思想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科技进步贡献奖:
  (一)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含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获得省(部)级一、二等科技进步奖(含科学技术奖)或2项科技进步三等奖(含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市(厅)级1项一等科技进步奖并有多项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3项及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发明人;在专利技术产业化或者开发省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方面成绩显著,参评的上一年度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利税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要实施(管理)者;
  (三)在自然科学领域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并有1篇以上论文在全国性评选中获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主编过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发行的教材和书籍,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并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者;
  (四)从事科技推广工作多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起主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五)在科学领域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推荐方式: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
  第八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程序:
  (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条件初选推荐出科技进步贡献奖人员,并附事迹材料按要求报送评审办;
  (二)经评审办初审分类后,分专业组组织初评,并提出建议名单报评审办汇总;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组推荐的名单,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票决的形式(三分之二以上为当选),确定获奖人员建议名单;
  (四)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评出的获奖人选持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五)对异议进行审查处理后,最终确定获奖人员名单,报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发文。
  第九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被推荐人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填写统一制作的推荐表;
  (二)提供有效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论文、专著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省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报表;
  (七)认定具有技术创新的省级技术鉴定报告或查新报告;
  (八)提供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条 对获得科技进步贡献奖的人员,由丽水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经查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及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利用评选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复他人者,给予严肃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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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 〔2010〕76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管局制定的 《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8日

  

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

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按照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2002〕394号)和 《吉林省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 〔2004〕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所属各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各省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事业单位,省驻外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是指上述单位 (无论资金渠道如何)拟建的办公、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服务性和公益性建筑设施。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应按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突出规范、标准、投资、质量工期控制,提高投资效益,统一进行专业化管理。实行 “省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会同使用单位研究确定建设资金来源,省直机关统建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统建办)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和财务管理,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建设程序

  第六条 使用单位按要求向省管局提报建设申请,列入项目建设计划。

  第七条 省管局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八条 省统建办根据省发改委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审批。对于无复杂要求的单体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并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统建办根据省发改委项目审批文件,组织设计招标,将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报省发改委审批,根据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报省财政厅评审后,组织施工招标,准备开工建设。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省统建办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评审批复后,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省发改委负责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办理需报国家立项的审批手续。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三)会同省财政厅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四)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向省管局申报项目建设申请。

  (二)会同省管局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提出项目使用功能要求及专业功能需求。

  (四)负责项目选址、征地、动迁工作。

  (五)与相关部门沟通,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六)提供项目建设必要的资料,配合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

  (七)及时向省统建办提报竣工财务决算。

  (八)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接管使用。

  第十四条 省统建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办公、业务、服务、公益性建筑设施的需求情况,编制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二)向省发改委报批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向省财政厅提报施工图预算、招标文件。

  (三)向省发改委提报项目实施情况,向省财政厅提报项目阶段性资金需求。

  (四)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

  (五)牵头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省发改委与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重大设计变更的论证。

  (三)评审施工图预算,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

  (四)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资金支出预算。

  (五)根据省统建办提出的资金需求,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六)加强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监管,负责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批复。

  (七)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管局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现有非经营性建筑设施配备实际情况,编制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

  第十八条 省统建办根据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及使用单位提报的年度项目建设需求,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管局根据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编制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会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前期工作。

  第五章 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渠道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会同使用单位研究确定,资金来源不落实或建设资金不足的,不予立项,防止 “钓鱼工程”。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和使用单位按省发改委项目审批文件和项目投资计划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中央投资支持范围的,省发改委要积极申请中央投资补助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使用自筹资金的,首先要将资金纳入省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由省发改委确认后下达自筹资金投资计划,由省财政厅拨付省统建办。

  第二十四条 省统建办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细则,按项目分别立账,不得挤占、挪用和串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由省统建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统建办要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组织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招标和大型设备的采购。

  (一)集体研究。组成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标段、招标内容、招标文件、评标原则。

  (二)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化招标代理机构。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按规定确定中标原则。

  (四)招标活动纳入省、市政务大厅运作。

  (五)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统建办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超概算现象。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增加投资时,要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省统建办要按项目特点合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按计划控制工期。

  第二十九条 省统建办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质量标准,严格控制质量。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后,省统建办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报省财政厅进行评审、批复,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同时办理备案、使用、权属等手续。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统建办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审计、建设、监察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要严格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组织建设。

  第三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工程,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区别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省管局负责或委托使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8〕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六日



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作用,进一步加快我市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全市各村(社区)建设公共体育场馆设施。

第三条 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确保我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各村(社区)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广场或体育公园。

第五条 资助条件包括: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占地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设置4个以上项目的体育设施,其中必须设置1个以上标准灯光篮球场、2个以上标准羽毛球场、4张以上标准乒乓球台,必须设置含有15件以上健身器材的健身路径,必须设置良好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资助项目必须是村(社区)申请立项建设并管理使用。

第六条 对批准的资助项目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从市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列入当年市体育局部门预算安排;受资助的村(社区)应根据规定及时作账务处理。

第七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相应资助项目的场馆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运作。

第八条 经批准的资助项目必须统一冠名,并在场地明显位置设置采用大理石、花岗岩等材料制作、字迹醒目的统一标志牌,规格为长不少于0.9米,宽不少于0.6米。新立项工程,在工程奠基和竣工时,应举行仪式;已建工程应举行挂牌仪式。

第九条 各村(社区)申报资助项目须由镇(街道)体委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后,上报市体育局审核,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组成审核小组审核批准。

未建项目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和效果图;

(五)建设项目造价预算书;

(六)申报表。

已建项目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规划用地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实物照片;

(五)建设项目决算书;

(六)申报表。

第十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1日前,各申报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市体育局。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做好本镇(街道)资助项目的监督工作。各受资助单位必须将资助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和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如发现受资助单位擅自改变资助经费使用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扣除资助经费、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助经费资格等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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