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29:58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修订的《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加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推进力度,实现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综合治税的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开公平原则。根据各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严格考核程序,公开公平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性,促进综合治税工作深入开展。
  二、考核对象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对象为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有税收协作配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公安、财政、经贸、建设、外经贸、教育、民政、质监、交通、公路、水利、物价、工商、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卫生、房管等。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内容分为责任落实、信息传送、协作控管三项具体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责任落实(30分)
  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部门的综合治税责任,明确承办机构和办事人员,并督促相关机构和人员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1.部门内要有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没有分管领导的扣5分;
  2.部门内要明确1名信息员,负责将本部门的涉税信息收集并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未明确信息员的扣5分。
  3.有关人员按时参加有关综合治税的联席会议或培训活动,缺席一次扣3分。
  (二)信息传送(50分)
  信息员依照要求按时将本部门的涉税信息向税务部门传送,涉税信息资料要完整,内容真实。
  1.信息传送标准
  (1)超过规定的期限传送信息资料的,出现一次扣2分;未按规定期限传送的,出现一次扣5分;
  (2)涉税信息资料项目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
  2.信息传送内容
  (1)经贸、外经贸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分别传送分单位、分项目的建设项目计划信息、技术改造投资信息、外商投资及各种技术使用权的转让信息。
  (2)质监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变更等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3)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情况。
  (4)交通、公路、水利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公路、水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并于每年年初传送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或收到上级下达投资项目计划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信息。
  (5)物价部门于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许可证发放等信息。
  (6)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税务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8)教育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登记信息;外籍教师登记信息。
  (9)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劳服企业年检信息、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信息、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信息。
  (10)建设部门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工程招标项目资料,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传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以及城市拆迁等情况。
  (11)国土资源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等情况。
  (12)交通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13)公安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入境信息,车辆使用、车辆注册挂牌登记、年审等信息。
  (14)卫生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
  (15)房产管理部门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
  (16)规划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情况信息。
  (17)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传送相关信息。
  (三)部门控管(20分)
  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在相关环节进行税收控管,并积极配合财税部门的工作。对财税部门提出的配合要求不支持的,出现一次扣5分。
  四、奖惩措施
  (一)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位于前6名的部门,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专项用于奖励信息员或补助综合治税经费(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
  2.不按规定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送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3.未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
  (三)在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造成税收票证丢失和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组织实施
  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奖惩工作在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地税局。各有关部门要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送有关涉税信息。
  (一)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范围,每季度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统计各部门、各单位传送信息情况,提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
  (二)考核工作由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三)根据年度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结果,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奖惩意见,报市地方税收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原《聊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利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世界银行贷款进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利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世界银行贷款进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口设备、材料的免税范围问题,前已以(84)署税字第698号通知在案。但是,世界银行有一部分贷款是先拨给我中国投资银行,再由该行转贷给国内企业的,现经研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使用这部分贷款,并考虑到与现行利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平
衡,对利用这部分贷款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一、利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世界银行贷款所享受的优惠,原则上应与利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进口国内不能供应的设备和材料,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即: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向中国投资银行贷款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并以此购进机器设备和建厂(场)及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的材料,予以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和进口调节税(以下统称免税)。
(二)我国内企业借用中国投资银行贷款建造旅游旅馆,可按国发〔1986〕101文件规定,对所需进口的建筑材料、附属设备和作为建筑工程一部分的室内电器设备,予以免税。
(三)对国内企业使用中国投资银行贷款购进设备,并以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出口所收入的外汇或加工国外来料所得的工缴费偿还贷款,符合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条件的,可比照国务院批准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规定,对购进的设备予以免税。
(四)我国企业借用中国投资银行贷款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时购进的设备,如该企业是在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开放地带,一九九0年以前批准的项目,一律予以免税;其他地区的企业,予以减半征税。
以上各点中所说的中国投资银行贷款,包括投资银行从世界银行借入的款项和以后从企业收回的贷款再转贷的外汇资金。并可由贷款单位直接向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二、利用中国投资银行贷款基建(包括新建和扩建)项目,其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准予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是,上述贷款应限于投资银行,从世界银行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收回再贷)。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当年度的贷款新建项目名称、贷
款额度、进口设备名称和金额等报送海关总署关税司、财政部税务总局,再转告各地海关执行。
三、以上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1月1日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转业志愿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安置机构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 接收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由省安置机构负责转业志愿兵档案的审查和接收工作。
第五条 转业志愿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安置机构审定,必须接收安置。
(一)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服役期满的;
(二)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战因公致残,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证件齐全,提前转业的;
(三)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伤,符合《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规定,提前转业的;
(四)配偶婚前在当地(部队驻地除外)有常住户口,结婚满5年以上,服役期满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难的;
(五)服役期间未婚,转业时其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的;
(六)其他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安置机构审定批准需要安置的。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部队由省公安机关)派移交组向省安置机构移交转业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并附《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转业志愿兵花名册》。转业志愿兵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邮寄
省安置机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审查不符合接收条件的,由省安置机构退回有关军队大单位。
(一)未经集中移交或计划外的;
(二)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或患麻风病,按规定需办理退休的;
(三)档案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安置
第八条 转业志愿兵由原入伍所在地的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安置。
因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
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由省安置机构接收,交有关市(地)安置。
第九条 志愿兵转业去向确定后,由省安置机构将安置任务下达给各市(地)。同时,移交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签发《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分别转部队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地的安置机构。
第十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去向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省安置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业志愿兵安置,采用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并与安置机构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等多渠道安置相结合,保证转业志愿兵的第一次就业。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都有安置转业志愿兵的义务,必须执行安置机构会同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鼓励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转业志愿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优先照顾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二等功)的;
(二)荣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十三条 转业志愿兵在安置期间,由当地安置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以当地财政解决为主,省财政补助为辅。
由省财政补助的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当年转业志愿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医疗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五条 转业志愿兵应在规定期限内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的安置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分配工作后,接收单位和公安、粮食部门应凭省安置机构统一印制的《转业志愿兵分配工作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落户通知书》,及时办理工作和户粮手续。
第十六条 各地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志愿兵本人收取各种费用。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凡执行本规定,在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拒绝接收上一级安置机构下达的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
(二)接收单位不承担安置任务的;
(三)未经集中交接,擅自接收和安置转业志愿兵的。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因接收单位拒绝或推诿造成转业志愿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发工资;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政府授权安置机构通知银行在该单位帐户上补发转业志愿兵自安置机构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直到转业志愿兵上岗为止。
第二十条 转业志愿兵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到接收地安置机构报到的,由当地安置机构将本人档案逐级退省安置机构转原移交的军队大单位。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克扣、贪污、挪用转业志愿兵安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有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1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