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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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机械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区作业)是指驾驶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进行水稻、小麦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维护本地跨区作业秩序,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等组织或农机大户、个人组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第六条 设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第七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联系作业任务,保障联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协助处理作业纠纷,负责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油料供应等服务。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及驾驶员应服从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和调度。
第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与联合收割机机主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服务收费,按省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服务费标准执行。尚未制定标准的,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指导价格。
第十条 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中介服务组织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型号、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价格、质量要求、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跨区作业期间,引进联合收割机的县级农机部门应设立接待服务站,负责外来机车的接待和服务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转运的作业队,应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严禁无牌无证、牌证不全和未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十三条 作业证的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
第十四条 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经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后,领取有效驾驶操作证件。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要求或双方的合同标准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有异议时,可向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跨区作业队在长距离转移时,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上路拦 截过境收割机,以及诱骗、强迫机手进行收割作业。
第十七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收集本地和外地农作物种植面积、收获时间、计划外出或引机数量、作业价格等信息,及时向跨区作业中介组织提供。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服务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跨区域发放作业证的,由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参加跨区作业的,由农机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取得作业证或持有假冒作业证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由事发地农机管理部门予以制止。砸抢机车、拦截敲诈驾驶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组织其它农业机械参加跨区机耕、机播、秸杆还田、机械植保等农机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和《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条件与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和审批规定,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类: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为投产项目、施工项目和预备项目。投产项目是年内全部或者单项投产的项目;施工项目是已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预备项目是具备半年内开工建设条件但未开工的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三)已经组建项目法人并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四)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基本落实,能满足连续施工的
要求;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审批,具备半年内开工的条件。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要求:
(一)工业及高新技术类项目。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机械制造、电子信息项目;
2.年产卷烟100万箱以上及配套技术改造项目;
3.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钢铁、有色、石化、建材项目;
4.投资额在l亿元以上的轻工、纺织、医药、食品加工、新材料项目;
5.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
(二)能源类项目。
1.总装机1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
2.燃煤发电单机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3.11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建设工程、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电网改造工程;
4.供气在3万户(包括工业用气折算户数)以上的城市燃气工程和配套的长输管道工程;
5.其他新能源建设项目。
(三)交通类项目。
1.高速公路和5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建设项目;
2.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桥梁或独立隧道建设项目;
3.投资额l亿元以上的机场扩建或3亿元以上的机场新建项目;
4.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新建、改建铁路干线或者铁路枢纽技术改造工程;
5.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航道整治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港口工程、航电枢纽工程;
6.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或者年货物运输100万吨)以上的物流或者市场项目。
(四)农业、水利类项目。
1.防洪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建设项目;
2.洞庭湖治理及1亿元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
3.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高效农业项目,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五)信息化基础设施类项目。
1.跨地区的光缆、微波通信干线和重要的通信、邮政枢纽工程;
2.新增、扩容交换机容量100万门以上的通信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六)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
1.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
处理5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项目;
2.10公里以上的城市主要交通干道;
3.城市规划区内跨越主要河流、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桥梁;
4.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互通立交桥。
(七)社会发展类项目。
1.5000座以上体育馆、3000座以上游泳馆、2000座以上(或者多功能)影剧院建设项目;
2.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中心,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博物馆、文化艺术馆等建设项目;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医院新建、扩建工程;
4.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本科院校新建、扩建工程;
5.其他重要的社会发展项目。
投资额3亿元以上,主体子项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可打捆列入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范围: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一)对全省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带动或者推动作用的机械和装备制造业等工业项目。
(二)在本行业中技术领先,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
(三)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或者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交通、能源、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五)防洪保安、民生、农业开发、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项目。
(七)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10月1日前。
(二)申报主体:市州人民政府、省行业主管部门。
中央在湘单位投资项目,民营、外资项目,跨行业、跨地区投资项目,可由业主或项目法人直接向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表(附后)、项目简介;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招标备案材料。
预备项目可免交1、2、3项材料。
第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审批:
(一)初审意见:由省重点建设办公室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条件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
(二)审查批准: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发文公布: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
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确定后,可根据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于年中召开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一次调整。
第八条 其他规定:
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不属于省重点支持范围的,不得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__________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申请表
项目
名称
项目
地点
建设
规模
建设起
止年限
投资
来源
已批总投资
(万元)
开累完成
(万元)
年 计 划
建设
阶段
备注
投资
(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
新增生
产能力
注:l、在建设阶段栏中请注明全部投产、单项投产、施工、预备等类型。
2、建设性质分为新建和扩建。
3、投资来源分类:中央资金(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部专项资金)、省级资金(省预算内资金、省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注明银行名称)、利用外资、市州县自筹、企业自筹。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三条 办理方式: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确定并公布由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采取灵活办理方式,可实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应当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第四条 办理时间: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全部行政许可应在3个月内办结。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开工报告、招标投标以及水利、林业、消防等各项行政许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当场决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尽快办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项目法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场或尽快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条 收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缴纳行政许可费用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先行缴纳的外,省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在行政许可办结以后,依照该项目的优惠政策计算缴纳,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缴纳。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许可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材料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免费提供格式文本。
第六条 特别许可:施工条件有特殊限制(如枯水季)或建设工期有明确要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原因,3个月内未能办结全部行政许可,但初步设计已经批复,征地手续已依法办结,拆迁安置补偿已符合法定要求,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已经完成并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的,允许开工建设。
第七条 要求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开工建设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的理由、时间、未办结的行政许可情况书面报告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并继续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
许可。书面材料包括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征地拆迁及其安置补偿、招标及质量监督手续等。
第八条 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开工建设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抓紧办结行政许可手续,不得以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阻挠项目实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省监察厅、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优惠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减轻投资人负担,创造良好建设环境,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依法享受费用减免和条件环境优先保证待遇。
第三条 费用减免原则: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缴纳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项目性质不同、减免幅度不同的政策,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从大到小的减免幅度:
(一)以防洪、灌溉为主的水利项目。
(二)交通(含铁路、公路、机场、水运)、能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三)重大产业(含机械和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等)、通信等项目。
(四)其他项目。
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方应当给予优惠。
第四条 费用减免程序
(一)申请:项目法人根据本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向省重点建设办公室提出费用减免申请。
(二)初审意见:省重点建设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提出具体的费用减免建议方案。
(三)批准:省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四)执行:有关政府和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五条 建设条件和环境保障
(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并配套安排其进场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临时用地。
(二)配套保障: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气、建材等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需求。
(三)协调服务: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部门负责向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和良好施工环境。
第六条 被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的项目,其享受的优惠待遇同时取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六十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25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四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修改为:“市运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出租车的颜色及不同颜色出租车限制行驶的区域”。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